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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草人审核人批准人起草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颁发单位生效日期一、销售管理制度1、医疗器械的销售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经济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合法经营。2、销售人员须经培训合格上岗。3、销售产品应开具合法票据,做到票、帐、货相符,并按规定建立销售记录。其内容应有:销售日期、销售数量、产品名称、生产单位、型号规格、生产批号、产品注册证号等。4、凡经质管负责人检查确认或按上级药监部门通知的不合格医疗器械,一律不得销售,并按不合格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程序执行。5、销售产品时应正确介绍产品,不得虚假夸大和误导消费者。6、定期不定期征求或函询顾客意见,认真协助质管负责人处理
2、顾客投诉和质量问题,及时进行跟踪回访。7、医疗器械销售必须遵循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出现下列情况不得售出,报有关部门处理: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严重损坏等现象;包装标识模糊不清或脱落;已超出有效期。二、售后服务制度1、坚持“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经营思想,将售后服务工作提高到与产品质量要求同步。2、与供货方签订质量保证协议时,同时约定由供货方对医疗器械的保修、维修条款。3、对顾客来信、来电、来访提出的问题,有关部门应认真做好接待处理工作,做到态度热情虚心,处理及时公正。不管顾客提出的意见正确与否,都应虚心听取,沟通和加强与顾客之间的联系,并做好相关记录。4、对顾客在商品质量方面的反馈意见,应及时分析研究处理,认真解决用户提出的问题,同时将处理意见上报质量管理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