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疗纠纷事故预防与处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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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医院医疗纠纷(事故)预防与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了加强医疗安全,避免医疗纠纷处理随意性,使医疗纠纷处理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处理医疗纠纷(事故)责任明晰,奖罚有据,以警示全院工作人员依法执业,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3年3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9月1日)、XX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20XX年11月30日),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第二条【目标】全院各临床医技科室、各职能

2、科室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升医疗安全意识,坚持依法执业,严格执行医疗操作规范和医院各项规章制度。第三条【预案】医疗纠纷(事故)高危专业,要针对本科医疗纠纷发生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切实可行的本科室医疗纠纷防范预案,并报医务科备案。(具体防范措施见附件1。)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领导负责制】医疗安全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由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具体执行。各分管院领导、各临床医技科室主任、各职能科室主任在各自分管范围内,对其决策失误、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承担相应行政责任。第五条【医务科职责】医务科为全院处理医疗纠纷(事故)的主管、指导、协调部门,并直接负责处理复杂、重大的医疗纠纷的调查、核实、调解、谈判

3、和处理工作,并且主管和协调医疗纠纷鉴定、尸检、诉讼及调解等工作。负责所有科室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的培训和督导检查。第六条【安管科职责】安管科负责维护医院正常医疗秩序。遇有暴力倾向苗头时,负责向警方及时报告;当医患双方谈判时,应医务科要求指派保卫人员全程陪同医院谈判代表,不得离开谈判现场,确保谈判代表人身安全;对于破坏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暴力行为以及侵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和医院财产安全的行为,安管科要果断制止,并负责现场取证,向警方和医务科提供证据;当患方在医院科室恶意闹事时,当事科室应立即报警并同时通知安管科,安管科应立即到达事发科室(不超过10分钟),并在闹事平息之前安管科不得离开现场,安管科应

4、保证当事科室的医务人员的安全,并配合医务科、责任科室积极创造医患谈判的条件,以便医务科尽快、有效介入解决纠纷。第七条【责任科室职责】一般医疗纠纷(重大、复杂的医疗纠纷除外)原则上归属各科室处理。各临床医技科室医疗纠纷由其科主任负责处理;门诊各科室医疗纠纷由门诊部负责处理;急诊科由其科主任负责处理;由药品引起的医疗纠纷由药剂科主任负责处理;由医疗设备、医用材料引起的纠纷由设备科主任负责处理;收费引起的医疗纠纷由财务科主任负责处理;由后勤保障引起的医疗纠纷由后勤保障科主任负责处理;涉及多部门的医疗纠纷由医务科牵头协调各部门共同处理。第八条【纠纷解释】一般医疗纠纷原则上由负责处理科室主任向患方解释,

5、对于复杂、医患矛盾激烈的医疗纠纷由医务科直接介入处理,其他任何科室、任何人无解释的权利和义务,统一由分管院长或医务科(或授权人员)向患方解释。第三章处理程序第九条【初步解决】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科室责任人、上级医师、科主任、护士长积极向患方做好解释工作(同时电话报备医务科),尽量把纠纷解决在萌芽之中。当患方不能接受解释时,医方当事人应告知并引导患方到相关职能科室进行处理。第十条【调查核实】相关职能科室接受后,应及时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其他医务人员应配合职能科室工作,否则承担相应行政和法律责任。职能科室应尽快做出初步调查意见及处理方案,向分管院长报告,向患方家属通报和解释,并填写医疗纠纷处理

6、报告报医务科备案。第十一条【医患谈判】当突发重大恶性事故发生需要医患谈判时,由分管院长、医务科主任、安管科主任、责任科室主任组成应对小组,分管院长任组长。谈判代表由医务科主任出任,必要时分管院长亲自出任。第十二条【报告制度】对于经调查后确认或可疑有过错医疗纠纷,责任科室24小时内组织全科讨论,并向医务科提交关于纠纷的书面报告(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原因分析、技术分析、病案分析、过错分析、后果分析以及对策建议等);对于复杂的、重大的、有暴力倾向的恶性事件,科室当事人或当班人员应立即向科主任报告,科主任立即向医务科、安管科报告,医务科立即向分管院长、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总值班代行职权时,责任科室

7、立即向总值班报告,总值班立即同时向带班院长、医务科和分管医疗院长报告。第十三条【鉴定诉讼】医疗纠纷的调解、鉴定和诉讼由医务科、法律顾问、责任科室共同组成专案小组,由医务科承担组织领导工作,法律顾问和责任科室对医务科负责,医务科对分管院长负责,分管院长对院主要领导负责。第十四条【总结奖惩】医疗纠纷(事故)处理结束后3天内,责任科室组织全科讨论,并写出教训总结报告,1周内交医务科。对于医疗纠纷处理不当(解释不到位、态度不友善、责任心不强),如出现投诉变纠纷、纠纷由小变大、敷衍推诿等情况,医院责成医务科负责调查,一经核实,医院将根据责任大小对当事人及当事科室做出批评、通报批评、承担一定数额的经济责任

8、、停职待岗等决定。第十五条【保险理赔】医务科在医疗纠纷处理结束后,向医疗责任险保险人提交相关理赔材料,进行理赔工作。第四章纠纷的评估第十六条【评估组织】纠纷的评估由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由分管院长和医务科组织选择对医疗纠纷有针对性的专业人员(当事科室回避)及我院法律顾问参加评估会议,评估会议由分管院长主持。评估会议后,由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写出书面评估报告,由分管院长向医院主要领导汇报。第十七条【外联评估】对于复杂的、重大的、医患矛盾激烈影响较大的案件,必要时可考虑邀请潍坊市人民医院相关专业专家或我院认可的外院医疗技术专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事故鉴定专家、法律专家召开联席评估会议。第十八

9、条【评估内容】1 .医疗纠纷(事故)的原因,包括业务技术缺陷,设备和医用材料缺陷,责任心缺陷,医德医风缺陷等;2 .医方有那些过错,包括主观过错、客观过错;3 .医方过错的性质,包括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事故)、不能避免的医疗纠纷(事故)、渎职行为的医疗纠纷(事故);4 .医方责任大小,包括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5 .认定医疗纠纷(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第十九条【评估结果】评估专家委员会评估后应写出书面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包括医疗纠纷经过概要、评估意见和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包括医方过错的性质和大小。评估结果应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评估结果反对意见应如实纪录评估报告

10、。评估报告应有全体参加评估会议的人员签名。评估结果经由参加评估的最高领导向医院主要领导汇报后裁定。第二十条【赔偿预案】医务科针对医疗纠纷的评估结果,根据事件的性质,责任大小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赔偿条款进行赔偿预算,向分管院长提出赔偿预案,同时提出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由医患双方自行协商、潍坊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引导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第五章性质的认定第二十一条【性质分类】医疗纠纷(事故)的性质分为:难以避免的医疗纠纷(事故)、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事故)、渎职引发的医疗纠纷(事故);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事故)又分为可避免技术事件和可避免责任事件。第二十二条【难以避免纠纷】符合下列条件的

11、为难以避免的医疗纠纷(事故):1 .民法典第七篇-第六章-第一千二百四十条所规定的;2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六种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3 .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无医疗行为过错,纠纷是由于难以预见,或者虽在意料之中,也采取了积极防范措施,但终因困难难以完全防范而导致的医疗纠纷(事故);4 .开展有医院批准的新业务、新技术,在充分履行告知义务,积极采取防范措施,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违反医疗操作规范和医院各项医疗制度的前提下而导致的医疗纠纷(事故);5 .其他无医疗行为过错的医疗纠纷(事故)。第二十三条【可避免技术事件】符合下列条件应认定为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技术事件(事故):1

12、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所规定的;2,省、市医疗事故鉴定部门作出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3 .人民法院判定有医疗行为过错导致医院赔偿的;4 .虽未经医疗事故鉴定,未进入诉讼程序,但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违反医疗操作规范和医院各项医疗制度的行为,其行为与病人损害有因果关系,导致医院给患方赔偿的。5 .由于沟通不到位所引起的医疗纠纷;6 .其他可避免医疗纠纷。第二十四条【可避免责任事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责任事件(事故):1 .医德医风败坏导致的医疗纠纷(事故);2 .擅离职守、上班饮酒或其他违反医院纪律造成的医疗纠纷(事故);3 .进行超专业、

13、超范围的诊疗活动导致的医疗纠纷(事故);4 .多收费、乱收费导致的医疗纠纷(事故);5 .其他可避免医疗纠纷。第二十五条【失职事件】违反法律、法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职业道德以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失职行为导致的医疗纠纷(事故):1 .未按时完成病历,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2 .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3 .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4 .私自卖药导致的医疗纠纷(事故),故意使处方外流导致的医疗纠纷(事故);6 .私自购置医疗器材、卫生材料导致的医疗纠纷

14、(事故);7 .私自收费导致的医疗纠纷(事故);8 .私自外出进行诊疗活动而导致的医疗纠纷(事故);9.其他违法、违纪导致的医疗纠纷(事故)。第六章经济罚则第二十六条【失职责任】符合第二十五条,经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认定,由于责任心不强导致的医疗纠纷(事故),承担相应的经济处罚。第二十七条【难以避免纠纷免责】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范围,经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认定,属于难以避免的医疗纠纷(事故),责任科室和责任人不承担医疗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可以避免的责任、技术事件责任】符合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技术事件(事故)或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责任事件(事故),责任科室和责任人按下列比例(以法院最终裁定的赔偿额、以

15、法院最终裁定的过错度比例分成为基数)承担赔偿数额:分段标准责任人罚则科室罚则A段0-2万(含2万)承担赔偿额20%承担赔偿额80%B段25万(含5万)承担赔偿额10%承担赔偿额60%C5-10万(含10万)承担赔偿额10%承担赔偿额40%段D段10万元以上承担赔偿额10%承担赔偿额30%第二十九条【带教责任】实习生、进修生因带教老师指导不力、管理不严导致医疗纠纷(事故)赔偿的,由带教老师承担赔偿。第七章行政罚则第三十条【年终评比】医院将医疗安全指标纳入年终考评指标,作为先进科室、先进个人重要评比依据。凡经相关评定出现主要责任医疗事故或有医疗过错的重大医疗纠纷(个案赔偿1万元以上),不得参加当年度科室、个人评先。第三十一条【失职处分】对失职行为导致的医疗纠纷责任人,根据失职情节、医疗事故等级和纠纷责任程度,及给医院造成的危害程度,参照相关规定分别给予全院批评通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因为性质恶劣,造成重大影响的,交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涉及违法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凡认定为失职行为者,当年(以判决之日算)年终考核为不合格,3年内不得参与院内推荐晋升或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第三十二条【重大事故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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