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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制度一、经济合同是指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医院与外部单位发生经济业务,需要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须签订经济合同。二、单项金额在1万元及以上的对外经济事项(医药、物资、设备、工程、维保、租赁及服务等)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单项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经济合同为重大经济合同。单项金额小于1万元的对外经济事项,由主办科室根据需要确定是否签订书面合同。三、经济合同签订之前,主办科室必须充分了解对方资质、履约能力、信誉状况,查看对方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年检章原件,并保留盖有对方法人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四、主办科室负责合同调查、谈判、拟稿、签订。签订合同时应尽可能参照各类示范文本合同进行签订,若没有示范文本合同可参照,则合同条款中应包含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法和对方的名称及住所等合同要素。五、经济合同实行会签制度。经济合同由主办科室拟定后,要经过相关业务科室、职能科室的审核,重大、复杂的经济合同要经过法律顾问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合同签订前须履行主办科室主要负责人、医院分管领导、法定代表人三级审批手续。属医院重大经济事项的,应当经医院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并形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医院所有经济合同须由法定代表人签订或由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相
3、关人员代为签订。六、合同签订生效后,医院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若对方当事人出现违约时,主办科室应及时按合同约定条款或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违约方责任,并视违约责任的大小,医院将部分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义务,同时向医院领导报告合同履行情况。对需要医院支付款项的合同,主办科室应按合同条款约定和执行进度建立台账管理;对形成医院收入的合同,主办科室应加强与财务部的核对工作。七、需要变更、解除经济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进行协商解决。变更、解除经济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按照合同订立程序进行审批。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经济合同仍有效。八、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医院须持经济合同
4、原件至少四份,主办科室、财务部各一份,院长办公室留存两份归档,财务部将合同作为原始凭证予以存档。医院所有签订的正式经济合同均由院长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保存。经济合同的保管人、实施人对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医院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故意或过失泄露给第三方。九、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主办科室应及时向医院分管领导和法定代表人报告纠纷情况,并及时通知财务部,暂时停止一切付款行为。主办科室应主动收集、整理对方违约证据材料以及其他与纠纷有关资料,及时与医院法律顾问以及有关科室进行咨询,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对工作。主办科室应坚持原则,维护医院利益,加强与另一当事人进行友好协商,合情合理合法地寻求解决方案。经协商仍无法解决,可提交上级主管部门、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十、建立经济合同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纪检监察和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合同的监管,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工作。主办科室及相关业务、职能科室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对未按有关规定执行,应签订合同未签订、应当报送相关科室、人员会签而未报送、未经医院法定代表人批准私自签订或更改合同的相关人员应当追究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有关规定或责任大小承担相应责任和赔偿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