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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D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OGB50437-20XX城乡养老设施规划标准Standardforp1anningofurbanrura1faci1itiesfortheaged征求意见稿原名: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20XX-XX-XX发布20XX-XX-XX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老龄化的新变化,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9号)的要求,对原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进行修订。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了
2、有关国际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完成了本标准。本次修订工作强化了标准的规划内涵及特点,在原有框架的基础上进行了优化调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变更标准名称及适用范围。落实国家标准化改革的统一部署,将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名称改为城乡养老设施规划标准,将标准适用范围扩大到城乡地区。2调整分类、规模与内容。适应我国城乡养老服务体系的发展需要,完善了城乡养老设施的分类、配建指标与设置规定,深化了乡镇地区养老设施配置的相关内容。3衔接现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整合了有关养老设施的名称,完善了城乡养老设施的主要控制指标、规划布局和建设要求。4精简了与相关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重复的内容。本标准修
3、订后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分类、规模和内容;4布局与选址。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南京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各有关单位结合规划实践,总结经验,并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南京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路55号新华大厦36-37楼;邮政编码:210005)o本标准主编单位:南京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四川省建筑设计院哈尔滨工业大学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目次1总则12术语23分类、规模和内容33.1分类33.2配建指标与设
4、置要求34布局与选址641*/64.2选址7本规范用词说明810引用标准名录条文说明Contents1 Genera1Provisions12 Terms23 Faci1itiesC1assificationandIndex33.1 C1assification33.2 Index34 1ayoutandSiteSe1ection64.1 1ayout64.2 SiteSe1ection7Exp1anationofwordinginthiscode81istofquotedstandards9Addition:Exp1anationofprovisions101总贝!10.1为适应我国人口结构
5、老龄化,满足老年人的基本养老需求,保障城乡养老设施用地规模和空间合理布局,规范城乡养老设施规划建设,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养老设施的规划编制和建设。1.0.3城乡养老设施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1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上位城乡规划的要求,并与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2符合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因地制宜、综合配套的原则;3符合老年人生理和心理的需求,满足日照、通风、防寒、采光、防灾、无障碍及管理等要求。4符合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1.0.4城乡养老设施规划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养老设施faci1iti
6、esfortheaged为城乡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化娱乐、学习教育等方面综合或专项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2.0.2机构养老照料设施institution-basedfaci1itiesforthee1der1ycare为城乡老年人提供住宿、生活照料、膳食、康复、护理、医疗保健、心理支持、临终关怀等综合服务的全托型养老设施,包括养老院、老人院、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公共服务属性)及老年养护院等。2.0.3社区养老照料设施community-basedfaci1itiesforthee1der1ycare为城乡社区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餐饮服务、个人护理、保健康复、娱乐等功能的日托及上
7、门照护服务型养老设施,包括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服务中心等。2.0.4老年人公共活动设施pub1icactivityfaci1itiesfortheaged为城乡老年人提供文化娱乐、康体健身、学习教育等日常公共活动的服务设施,包括老年人活动中心、老年学校(大学)等。3分类、规模和内容3.1分类3.1.1城乡养老设施按养老模式、服务内容和服务形式进行综合分类,分为机构养老照料设施、社区养老照料设施和老年人公共活动设施三类。3.1.2城乡养老设施的分类配建应符合表3.12的规定。表3.1.2养老设施分级分类配建表施型设类设施名称城市地区乡镇地区城市生活圈十五分钟生活圈十分钟生活圈五分钟生
8、活园镇区、乡集镇村庄养老院、老人院、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养护院、老年公寓(公共服务属性)等诵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服务中心等年公活设老人共动施老年人活动中心、老年学校(大学)等注:1表中为应配建,为宜配建。2城乡养老设施配建内容可根据城乡社会发展进行适当调整。3.2配建指标与设置要求3.2.1城乡养老设施中机构养老照料设施的总床位数量,应按城乡老年人口不少于40床/千名老人的指标计算。3.2.2城乡养老设施总用地指标,按规划城乡常住人口规模和老龄化水平核计,人均用地宜按0.37-0.gin?的标准控制。3.2.3城乡地区根据服务区域和规划常住人口规模等因素设置相应规模的养老设施,
9、其单项配建规模、要求及指标,应符合表3.2.3-1、表3.2.3-2和表3.2.2-3的规定,并应纳入相关规划。表3.2.3-1机构养老照料设施配建要求及指标服务区域常住人口(万人)配建规模及要求配建指标建筑面积(f1/床)用地面积(mV床)城市地区4.5-7.2(1)一般应配建300-700床位;(2)十五分钟生活圈应至少设置1处;(3)每处规模宜300床左右,不宜大于500床24025-50乡镇地区5(1)一般应配建不少于350床位,并应满足乡镇总床位预测数量;(2)十五分钟生活圈应至少设置1处;(3)每处规模宜100-300床,不宜大于500床24030-603-5(1)一般应配建200
10、-500床位;(2)每个乡镇应至少设置1处;(3)每处规模宜100-300床,不宜大于500床1-3(1)一般应配建70-300床位;(2)每个乡镇应至少设置1处;(3)每处规模宜50-150床1(1)按照乡镇总床位预测数量配置;(2)每个乡镇应至少设置1处,宜与社区养老照料设施、老年人公共活动设施合并设置注:1各地可根据老龄化率和千名老人养老床位指标,对配建规模予以相应调整。2.乡镇地区常住人口规模分级按照乡镇行政管辖范围计算。表3.2.3-2社区养老照料设施配建要求及指标服务区域常住人口(万人)配建规模及要求配建指标建筑面积(m*/处)用地面积(12处)城市地区1.5-2.4(1)每个十分
11、钟生活圈应至少设置1处;(2)应附设不少于10张中午休息简易床位1085-1200750-15000.5-1.2(1)每个五分钟生活圈宜配建;(2)宜附设不少于5张中午休息简易床位600-1000500-1200乡镇地区镇区、乡集镇3(1)每个十分钟生活圈应至少设置1处;(2)应附设不少于10张中午休息简易床位1085-1200900-17001-3(1)应至少设置1处;(2)应附设不少于10张中午休息简易床位750-1085650-15001(1)应至少设置1处;(2)应附设不少于5张中午休息简易床位300-500300-700村庄0.1(1)每个行政村应至少设置1处;(2)应附设不少于5张
12、中午休息简易床位;(3)常住人口不足0.1万人的村庄,其配建指标可适当降低200-350170-500表3.2.3-3老年人公共活动设施配建要求及指标服务区域常住人口(万人)配建规模及要求配建指标建筑面积(m7)用地面积(m7)城市地区全市(1)每座城市应至少设置1处市级老年人公共活动设施,50万人口以上的市辖区应设置1处区级设施,300万人口以上的市辖区应分2处设置;(2)应附设大于600命的室外活动场地1000-50002000-100004.5-7.2(1)每个十五分钟生活园应设置1处;(2)应附设大于450?的室外活动场地1200-18002400-36000.5-1.2(1)每个五分
13、钟生活圈应设置1处;(2)应附设大于IOOm2的室外活动场地500-800600-1000乡镇地区镇区、乡集镇3(1)应至少设置1处;(2)应附设大于30(2的室外活动场地;(3)常住人口规模大于5万人的宜按十五分钟生活园设置1000-15002000-30001-3(1)应至少设置1处;(2)应附设大于15(2的室外活动场地500-10001000-20001(1)应设置1处;(2)应附设大于IOOm的室外活动场地300-500600-1000村庄0.1(1)每个行政村(社区)应至少设置1处;(2)应附设大于50)2的室外活动场地;(3)常住人口不足0.1万人的村庄,其配建指标可适当缩减20
14、0-300250-500注:室外活动场地的面积计算可包含满足休闲活动开展的绿地面积。3.2.4城市及乡镇旧区养老设施的配建要求及指标应满足养老设施基本功能的需要,其指标不应低于本标准表3.2.3-1、表3.2.3-2和表3.2.3-3中相应指标的70%,并应符合当地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3.2.5城乡养老设施场地内的建筑密度不应大于30%,城市及乡镇旧区可酌情提高,但不宜大于35%。容积率不宜大于1.5。建筑宜以低层或多层为主,并应符合消防等相关标准的规定。3.2.6独立规划建设的城乡养老设施场地内的绿地率不宜低于40乐城市及乡镇旧区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30机4布局与选址4.1 布局4.1.1 城乡养老设施布局应符合上位城乡规划的要求,以及当地老年人口的分布特点,尊重居民文化生活习俗,宜与各地社会治理体系相结合,并宜靠近居住人口集中的地区合理布局。4.1.2 城乡养老设施宜与其他服务设施统筹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机构养老照料设施宜与医院、乡镇卫生院、公园绿地等设施邻近设置。2社区养老照料设施宜与同级别老年人公共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