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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公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公房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公房使用效率,促进学校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房是指除教职工住宅和教师周转公寓以外的产权隶属我校的各种用房及其附属建筑,无论其建设资金来源及所处地域如何,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第三条学校公房使用遵循分类管理、定额配置、动态调整、超额收费的原则,建立完善公房管理的自我约束机制,以提高公房资源使用效益,促进公房资源合理配置。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学校对公房实行学校与二级单位两级管理体制。学校为公房一级管
2、理主体,负责全校公房统筹管理和监督检查;各使用单位包括机关各处(部、室)、院(部)、直属机构,作为二级管理主体负责本单位公房使用和日常管理。第五条学校成立公房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研究生院、人事处、工会、发展规划处、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基建管理办公室、后勤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工作小组根据学校授权开展相关工作,具体职能包括:拟定学校公房资源管理、使用规章制度和整体规划;审议学校公房资源管理及调配方案;研究学校公房管理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审定各单位的公房核算定额;对违规使用公房的单位和个人做出处理建议等。第六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代表学校归
3、口管理全校公房,其主要职责是:1 .执行学校公房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学校、工作小组决议。2 .起草公房管理规章制度。3 .负责受理二级单位的公房需求,组织定额核算和需求论证,提出公房配置和调整建议方案。4 .负责全校公房实物账管理、权属登记和处置工作。5 .监督检查使用单位公房使用和管理情况。6 .负责全校公房的信息化建设、管理和信息维护等。第七条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公房的管理使用、信息维护等工作,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自行统筹安排使用本单位公房。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公房管理规定。第三章公房分类与定额第八条根据公房的使用性质,学校公房共分六类:(1)党政办公用房;(2)院
4、(部)教学科研用房;(3)公共服务用房;(4)后勤保障用房;(5)经营性用房;(6)预留发展和周转用房。第九条校党政办公用房是指学校党政机关管理部门、直属机构使用的公房,包括办公用房、辅助用房(包括档案资料室、会议室、活动室等)及特殊业务用房(包括保密室、专用谈话室、开标室、文印室及服务大厅等公共服务场所)。其中办公用房和辅助用房纳入定额用房面积。1学校党政机关人员办公用房标准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按部门在职职工人数核定。具体标准如下:职级正厅级副厅级正处级副处级科级及以下配备标准(曲/人)3024181292.辅助用房按照部门在编人数及4布/人标准核定,最高不超过80m2o学校鼓
5、励资源共享,多单位共用会议室等不纳入部门定额面积。7 .特殊业务用房,根据部门工作性质、工作特点及部门申请,由公房管理工作小组研究确定,不纳入部门定额面积。第十条因实际工作需要跨校区办公的部门,根据部门申请,由公房管理工作小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综合考虑,临时配置,暂不纳入部门定额面积。第十一条院(部)教学科研用房包括办公用房(包括院部党政、教师办公)、教学实验用房、科研用房、师生活动用房。学校根据使用单位规模及其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核定其教学科研用房定额面积,按大学教学院(部)公房定额管理实施细则执行。第十二条公共服务用房是指为教学、科研和管理提供公共服务使用的公房,包括公共教室、图书馆、创新创
6、业、档案室、学术活动中心、教工活动中心、学生活动中心、网络机房、体育场馆等,学校对公共服务用房进行合理规划,确保有效利用,暂不核定此类用房定额面积。1 .公共教室数量根据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学需求核算。教室是指用于课堂教学并在学校教学计划中安排教学任务、课程表上可查实的公共用房,房间内有讲台、桌椅、黑板或多媒体等设备。公共教室的调配和使用管理由教务处牵头负责。公共教室实行在校内免费使用,只能用于教学,使用率不高时,学校将适当调整部分使用功能。2 .图书馆、创新创业、档案室、学术活动中心、教工活动中心、学生活动中心、网络机房、体育场馆等公共服务用房面积根据其公共服务性质、工作任务及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
7、学条件指标进行分类控制,分别由图书馆、创新教育学院、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工会、离退休工作处、团委、信息化处、体育部等部门管理和使用。第十三条后勤保障用房是指为学校师生提供后勤保障服务的公房,包括学生宿舍、食堂、校医院、开水房、锅炉房、配电室、水泵房等,学校对后勤服务用房进行合理规划,确保有效利用,暂不核定此类用房定额面积。由后勤处具体管理和使用。第十四条经营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商业用房。产业用房是指学校校属企业使用的公房,参照相同地段市场租赁或评估租金标准,实行有偿使用、契约化管理;商业用房是指经学校批准同意对外出租经营的用房,按照政府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房屋出租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五条预留发展
8、和周转用房是指由学校为未来学科发展、平台建设、人才引进等预留的部分公房或用于其他各类短期周转使用的公房,由学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有偿使用,契约化管理。第十六条各单位公房定额每年10月份核定一次,作为下一年度用房定额,实际使用面积超出定额面积的部分需按本办法缴纳公房使用费。第四章调配管理第十七条公房调配分为单位整体搬迁、新建公房的分配、公房零星调整、周转用房安排等。第十八条公房调配程序(一)单位整体搬迁、新建公房调配程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依据本办法,在充分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公房调整配置方案,经工作小组审议,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批后,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实施。(二)公房零
9、星调整及周转用房调配程序1 .需求单位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公房的面积、用途、使用时间、具体要求等。2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依据申请和公房存量情况,提出建议方案,按公房零星调整的权限审批。(S)公房零星调整审批权限1 .公房面积在IOO2以下的,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2 .公房面积在100-500Itf的,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建议方案,报公房管理工作小组审批。3 .公房面积在500nV以上的,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建议方案、公房管理工作小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批。第五章公房使用费核算与管理第十九条公房使用费核算标准(一)定额内面积免缴纳公房
10、使用费,公房使用费实现分档累计计算:超过定额面积(M)公房使用费M10%不交10%M30%180元/年?30%50%300元/年m各教学院(部)当年实际到帐的科研经费,按每万元折算1)2公房面积的标准,冲抵应交公房使用费。(二)公用周转房的公房使用费公用周转房包括科研机动用房和临时借用的公房,不计入所在部门的定额面积,公房使用费按240元/年行的标准及实际使用面积计算。第二十条公房使用费核算和缴纳(一)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每年10月底前核定本年度各单位应缴纳的公房使用费,经学校公房管理工作小组审批,下达缴费通知单,同时抄送财务处。(二)各单位依据缴费通知单数额于11月底前全额上缴学校。逾期未交纳
11、房产资源使用费的单位,学校将暂停该单位所有房屋资源的调配,并直接从该单位的发展基金、校级预算拨款历年结余及其他相关经费中扣缴。(三)各单位缴纳公房使用费的资金来源,包括公用经费、科研经费、院长基金、创收返还、捐赠、自筹等渠道。第六章使用管理第二十一条纳入公房定额管理的核算单位为学校批准设置的、有固定编制并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机构,无编制单位原则上学校不安排用房。非实体科研单位用房,如果其用房由挂靠院(部)统一调配使用的,可纳入所在院系统一核算。第二十二条各使用单位有权对学校配置的公房进行统筹安排,但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公房台帐,同时将所用各类房屋的具体分布、用途、使用人及内部调整等相关情况及时报资产
12、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第二十三条学校鼓励公房共用共享,引导并鼓励使用单位共享会议室、报告厅、实验室、教室等公房资源。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公房定额面积和实际使用面积统一按使用面积计算,不包括门厅、走廊、阳台、卫生间、楼梯等公共面积及各楼宇已有的配电室、水泵房、传达室等面积。第二十五条对公房实际使用面积未达定额标准的单位,学校根据公房建设及房源情况,逐步予以调整补充。第二十六条教职工调离或退休时,所在单位应负责及时收回其使用的公房。第二十七条各使用单位对其使用的房屋负有消防、治安、建筑等安全管理责任,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及时排除或报告相应管理部门。第七章违规处理第二十八条使用单位应服从学
13、校对公房的调整配置,配合、协助学校做好公房资源的统一调度和调整工作。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学校公房(含公共空间)。学校对公房调整时,迁出单位应按照学校要求,及时交回公房。违反本规定,学校有权收回所涉公房,并按照公房使用费最高档收费标准的两倍收取违规占用期间的公房使用费,同时暂停受理该单位用房申请,直至交回。第二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合理配置、充分利用公房资源。如无特殊情况,凡闲置半年以上的,所在单位负责收回供内部调剂使用;闲置一年以上的,学校有权收回并扣减该单位相应的公房定额面积。第三十条未经学校批准,不得随意改变公房结构,不得封闭或阻塞消防通道。违反本规定,学校有权责令停止装修并
14、恢复原状,费用由相关单位或个人自行承担。第三十一条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公房使用性质,不得将公房出租、出借、转让给校内外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或将公房对外投资、抵押或担保等。违反本规定,学校有权收回所涉公房及违规收益,并按照公房使用费最高档收费标准的四倍收取违规使用期间的公房使用费,扣减该单位相应的公房定额面积。第三十二条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公房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公房日常管理,确保公房的有效使用和安全完整。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追究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经济理赔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大学共用房管理条例(试行)及其实施细则同时废止。第三十四条本条例所涉及的各类教学数据为上一学年数据,由教务处提供并审核,科研数据为当年度(按12个月计算)数据,由科研处提供并审核,其他数据为当年9月底的数据,分别由研究生院、人事处、科研处等相关处室提供并审核。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