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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支持我校大学生参军入伍,激励学子携笔从戎、建功军营,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和一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和研究生。不包括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种非学历教育、培训类学生。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三条学校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学生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武装部。征兵办公室负责大学生应征入伍政策的宣讲、实施和工作协调,负责全校应征入伍学生的管理等工作。宣传部积极开展征兵宣传,树立优秀
2、入伍大学生典型,营造良好征兵工作氛围。第四条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负责办理入伍学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一次性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协助做好学生入伍宣传工作。校团委负责协助做好学生入伍氛围营造工作。第五条教务处负责入伍学生保留学籍、复学、转专业、应届毕业生学业帮助等工作。第六条财务处负责办理学生入伍后学费退还工作、学生复学后学费的减免工作、入伍学生奖励金、补助发放等工作。第七条各学院负责入伍政策宣传、入伍动员、协助征兵办公室做好入伍学生政治考核及相关工作。第三章学业安排第八条复学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
3、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学校在退役当月集中办理一次退役复学手续。退伍学生办理复学流程:填写复学申请表(教务处网页下载专区自行下载),并持身份证和退伍证明的原件与复印件依次到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部、教务处签署意见、盖章。第九条免修课程学生退役复学后,可免修体育、军事技能、军事理论以及相关公共选修课程,课程赋分要体现激励性,按照90分录入。退役复学当月,由学校武装部统一收集退伍学生退伍复学生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课申请表(由退伍学生在教务处网页自行下载,如实填写),武装部在军训相关课程栏目签署意见,由学生交给所在学院办理。第十条转专业进一步落实放宽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
4、限制。除定向生、委培生外,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按学校有关规定在当年开放转专业的专业和人数范围内,不受专业门槛、成绩、学科限制,优先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根据现行学校关于转专业文件要求,已经转过专业的,不再受理转专业申请。退役复学当月,由学校武装部统一收集退伍学生转专业申请表转交给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联系相关部门、学院办理(退伍学生在教务处网页下载专区自行下载、如实填写转专业申请表)。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如果申请转专业的,对照拟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及毕业要求,做好学业规划(学业规划书面报告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应补学分、补修计划、是否可以按期完成学业,指导老师签字、指导时间,拟转入学院领导
5、意见及签字、盖学院公章)。拟转入学院必须认真、严格审核学生的学业规划,确定学生转专业认定工作。为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和夯实学生可持续学习能力,学生转专业后,与非参军入伍学生一样,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根据*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的要求,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第十一条学业帮助鼓励应届毕业生积极参军。对确定为大学毕业生预定兵人员,在毕业前3个月认真梳理课程学分,学院安排专业指导教师帮助完成学业。凡达到毕业和授予学位条件的,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如果有已经重修还没有及格的科目,在毕业学期,在通过市征兵办和学校各项参军体检,确定为预定兵人员的,可以增加一次重修机
6、会,重修合格者按照学校应届毕业生毕业,在入伍后颁发毕业证书。第四章经济奖励第十二条对在校内入伍的大学毕业生士兵,一次性发放补助人民币IOOOO元,对在校内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士兵,每人一次性发放补助人民币8000元,对新疆、西藏等高原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每人一次性发放补助人民币12000元。补助与入伍通知书同时发放。第十三条对有征兵工作要求的二级学院落实征兵专项经费人民币2000元,每完成1名在校大学生校内入伍,另外落实征兵专项经费人民币1000元,每完成1名在校入伍应届毕业生入伍,另外落实征兵专项经费人民币2000元。在征兵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人员由二级学院纳入个人绩效考核,给予奖励。第十四条我校入伍的大学生,在服义务兵役期间立功和被评为“优秀义务兵”的给予以下奖励(以最高级别奖励为准,不重复奖励):(-)荣立一等功者奖励人民币8000元;(二)荣立二等功者奖励人民币4000元;(三)荣立三等功者奖励人民币2000元;(四)评为“优秀义务兵”者奖励人民币IOOO元。第五章精神鼓励第十五条学校国旗护卫队、学生党团组织、社团组织和学生会在招收成员时,优先考虑退伍复学大学生士兵,发挥退役军人积极作用,传递正能量,为学校国防教育做贡献。第十六条发展党员时,优先发展符合条件的退伍复学学生。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武装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