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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票据管理制度为了加强票据管理和财务监督,规范票据的领用、核销制度,根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本制度所称票据,是指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第二条学校财务中心按照山东省财政厅、非税管理局规定统一购领和管理票据,财务中心设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办理票据的领购、发放、保管、缴销等手续,其他部门及人员不得自行购买、使用收费票据。第三条票据是经济业务活动的重要凭证,学校各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票据使用管理规定。学校主要负责人对本校领用票据使用的规范性和合法性以及安全性负责。第四条票据的购领、使用和核销(一)票据的领购学校在向济南市财
2、政局非税管理局购买新的非税票据时,应凭省财政厅发放的山东省财政票据领购证购领票据。购领新票据应先在财政管理系统内核销已使用票据,并提交上次领购票据的使用情况。(二)票据的使用1、财务中心在使用票据前,应检查票据有无缺号、重号、少联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报告给票据管理机构并由其处理。票据必须按顺序填写,不得拆本使用。票据的填写应字迹清楚、内容完整、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作废的票据,应在票据上加盖“作废”戳记或写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其各联,不得私自销毁。2、财务中心票据使用人必须保管好未使用的空白票据。在票据未被领用之前,不得预先加盖有财务章,发现空白票据遗失,应及时查明原因,办
3、理有关挂失手续。3、票据必须严格按照各自用途使用,不得互相混用,也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不得自行扩大专业票据使用范围。4、所收款项按规定上缴国库或单位银行账户。5、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由财务中心统一管理各项收支,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收取费用。(三)票据的核销票据核销时,要认真检查票据的使用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开具的发票是否规范、有无缺少票据等。所有票据所收取的款项必须全部收妥并解上缴国库或单位银行账户。第五条票据的保管票据使用完后,应按规定设置票据登记帐薄,规范登帐,妥善保管票据领用、缴销凭证,应定期装订成册,并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存放和保管,不得私自损毁。已开具的票据存根联和票据领用登记薄,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保管、登记造册。第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