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试行.docx

上传人:lao****ou 文档编号:171131 上传时间:2023-05-04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19.8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安徽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试行.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安徽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试行.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安徽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试行.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安徽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试行.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安徽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试行.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亲,该文档总共12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安徽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徽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试行.docx(12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林业局安徽省能源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3)1号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水利(水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林业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税务局,各市银保监分局:现将安徽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试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

2、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林业局安徽省能源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安徽省税务局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委员会安徽监管局2023年3月10日安徽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矿业转型升级,推进矿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和绿色矿山建设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绿色矿山是指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实施科学有序开采,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范围内,实现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管理信息数字化和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矿山。第三条

3、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新建、改扩建、生产矿山的绿色矿山建设、申报、评估、审核及监督管理。第四条建立省市绿色矿山名录库。达到市级标准的纳入市绿色矿山名录库,省绿色矿山从市绿色矿山名录库中择优推荐遴选,从省绿色矿山名录库中择优推荐国家绿色矿山。绿色矿山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第五条各级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建立政府引导、部门协同、企业主建、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的工作体系,构建绿色矿业发展的长效机制。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各级自然资源、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林业、能源、税务、银保监、证监等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

4、自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共同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和管理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评估、核查,牵头制定绿色矿山评价体系。监督矿山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情况,审查矿山是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等,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行为,依据职责出具审核意见。(二)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结合职责,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等方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做好非煤矿山建设生产管理,引导矿山企业在项目建设中贯彻绿色发展理念,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行为,依据职责出具审核意见。(三)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落实绿色矿山建设有关资金保障。(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矿山企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落实污染防

5、治要求、达标排放污染物等工作,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行为,依据职责出具审核意见。(五)水利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矿山企业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做好水土流失防治等工作,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行为,依据职责出具审核意见。(六)应急管理主管部门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督企业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开展安全评价及尾矿库闭库销号治理、落实相关安全措施等工作,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行为,依据职责出具审核意见。(七)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矿山企业登记注册和变更,核发营业执照,监督检查登记事项,依法依规将符合列入情形的矿山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八)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安排矿山占用林地定额,办理占用林地相关

6、手续,审查矿山是否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工作,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行为,依据职责出具审核意见。(九)能源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引导煤矿企业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应用,监督管理煤矿生产能力和安全等工作,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行为,依据职责出具审核意见。(十)税务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绿色矿山相关税收支持政策。(十一)银保监部门负责引导、推动、督促银行保险机构落实金融支持政策,积极为绿色矿山提供金融服务。(十二)证监局配合做好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上市和挂牌推进工作。第七条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绿色矿山管理工作,建立省、市、县三级绿色矿山管理会

7、商协作机制,自然资源、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林业、能源主管部门为成员单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成员单位会商绿色矿山初审、评估、审核等相关事宜。第三章建设与申报第八条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建设的主体。绿色矿山建设应贯穿于矿山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和闭坑全过程。第九条矿山企业应当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严格执行矿山开发利用、生态修复、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安全生产等方案,规范矿山管理,推进科技创新,落实资源高效利用、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等措施,促进矿区和谐,加强企业文化建设。第十条矿山企业建设绿色矿山,应当依据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等九项行业标准及露采非金属矿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等

8、四项地方标准,编制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报送矿山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第十一条矿山企业按照编制的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绿色矿山。(-)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二)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矿产资源规划管控要求,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和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差别化管控等要求;()截至申报之日前三年,未受到自然资源、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林业、能源等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被处罚事项已整改到位,且未发生过较大安全、环保事故;(四)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第十二条矿山企业应向所在地的县(市、区)自然资源

9、主管部门报送建设计划、入库信息表、自评估报告等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第十三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采矿权出让公告及出让合同中明确绿色矿山建设相关要求。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的矿山企业,按照合同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第十四条新建矿山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正式投产后一年内应完成绿色矿山建设,并通过评估核查;未通过的给予六个月整改期,六个月后依然未完成整改的,按照合同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第十五条鼓励生产规模为大中型的生产(含改扩建)矿山三年内通过绿色矿山评估核查;其他矿山应当明确绿色矿山创建计划,结合实际加快改造升级。可开采储量剩余不足三年

10、的,在矿山关闭前应当完成矿山生态修复义务。第四章评估与审核第十六条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机构库和评估专家库,并实施动态管理。第十七条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确定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评估专家应具有地质、采选、环境、水保等相关专业背景,人数不少于五人;评估应采取资料审核和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并形成评估报告。第三方评估机构及评估专家在评估过程中应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原则。第十八条市绿色矿山申报启动后,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申报期限内,会同绿色矿山管理会商协作机制成员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各成员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

11、审查意见。初审合格后,按程序报送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第十九条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初审合格材料后组织第三方评估,通过评估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市绿色矿山管理会商协作机制成员单位对材料进行审核,各成员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市绿色矿山名录库并公告,同时报送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公示有异议的,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核查,明确是否纳入名录库。第二十条省绿色矿山申报启动后,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从市绿色矿山名录库中择优推荐,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12、会同省绿色矿山管理会商协作机制成员单位对推荐矿山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纳入省绿色矿山名录库并公告。公示有异议的,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核查,明确是否纳入名录库。第五章支持政策第二十一条矿山自纳入绿色矿山名录之日起,享受矿产资源、土地、财政、林业等支持政策。第二十二条对绿色矿山用地用林予以支持,多途径、差别化保障采矿用地合理需求。市县乡镇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依法优先将绿色矿山建设所需用地纳入规划,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合理安排新建、改扩建绿色矿山合理的新增建设用地需求;同等条件下,林业主管部门应优

13、先给予绿色矿山占用林地定额支持。第二十三条降低绿色矿山用地成本。优先保障绿色矿山企业必要的改扩建采矿用地。采矿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先行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属于国有建设用地的,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租赁或先租后让,向绿色矿山企业供应采矿用地;属于集体建设用地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采取入股、联营,或者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形式与绿色矿山企业签订土地使用协议。采取出让方式供地的,用地者可以依据矿山生产周期、开采年限等因素,在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内,灵活选择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实行弹

14、性出让,并可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第二十四条支持绿色矿山建设成效显著的市、县(市区)创建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将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与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复垦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矿区土壤污染治理、土地整治等工作统筹推进,适用相关支持政策;在符合规划和生态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将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复垦增加的耕地林地用于耕地林地占补平衡。第二十五条加大资金支持力度,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各地要加大资金投入,积极支持绿色矿山建设。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持续进行绿色矿山建设技术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的企业,符合条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依法享受按15%税率征收企

15、业所得税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绿色矿山企业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和50%的,分别按75%、50%征收环境保护税。第二十六条对绿色矿山建设给予金融支持。推进绿色矿山与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工程,开展绿色矿山相关金融产品创新。鼓励银行机构研发符合地区实际的绿色矿山特色信贷产品,积极拓宽抵质押物范围,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加大对绿色矿山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将绿色矿山企业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为金融机构办理融资服务提供支撑。推动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各级自然资源、经济和信息化、财政、

16、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林业、能源、税务、银保监、证监等部门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采取巡查、卫片检查、信息公示核查等手段,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并及时互相通报有关信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对纳入名录的绿色矿山实行分级管理,每三年至少核查一次。第二十八条绿色矿山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移出绿色矿山名录,并向社会公告,不再享受相应支持政策,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矿山闭坑或政策性关闭的;(二)违法开采的;(三)矿山企业、评估机构存在弄虚作假的;(四)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或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五)被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严重失信名单的;(六)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的问题,媒体曝光、被举报等经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未按要求整改到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档 > 汇报材料

copyright@ 2008-2022 001doc.com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085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必要时第一文库网拥有上传用户文档的转载和下载权。第一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第一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