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里达解构主义的法律正义观 附德里达解构主义的理论与实践探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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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里达(JacquesDerrida)是后现代主义思潮中最有代表性的法国思想家。作为重点解构西方哲学传统中逻各斯中心主义的解构主义,德里达的解构主义所涉及的不仅是哲学理论问题,而且也是(甚至更是)人类社会的问题。1989年10月,德里达在纽约叶史瓦大学卡多佐法学院作题为法律的力量权威的神秘基础的演讲宣称:“法律是可以解构的“,而且“解构就是正义德里达“解构”的目的是要拆卸宏大法律话语、消解法学中的“二元对立观念并在此基础上颠覆法学的“中心主义”等级观念。反对主客体二分法解构主义反对传统的主客体二元论,认为“主体已经死亡的中心论点反映在法哲学理论上,则是否定法律主体向法律客体的转化和法律客体对法

2、律主体的体现,并认为区分法律主体与法律客体亳无意义。在德里达看来,逻各斯中心主义总是主张一种以在场的逻各斯为中心的、不平等的二元对立结构体系。在这种结构体系中,作为对立的双方,逻各斯与它的对立方处于等级制度之中,无论在逻辑上还是在价值上它都居于中心地位,统治和支配着另外一方。逻各斯是中心,与它对立的一方就是边缘;逻各斯是在场,与它对立的一方就是在场的替补,如此等等。解构主义对理性权威的颠覆,使人们认识到所谓的理性塑造出来的法律主体就只能是“虚幻的神话故事”,只是“社会生活中不断被重复生产的虚假的审美概念”。解构主义强调“自我的重新发现:德里达说,自我只是言谈的效果,语言构成并解释主体。权力与语

3、言是相互支撑、交相为用的,所谓“权力支撑话语,话语产生霸权”。因此,解构主义法学重要流派之一的女性主义法学提出,主体的身份是由性的话语所产生的人工制品,“人不是生来就是妇女,而是变成妇女的极端的解构理论甚至认为,主体不仅是一种建构物,而且完全是虚构的假象。批判法律正义的确定性与普适性结构主义认为语言是一种符号,这种符号可以分为“能指(Signifier)和“所指”(Signified)两个方面,前者是指概念,即符号的意义,后者是音响形象,即符号的物质载体,二者对应起来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语言符号。解构主义则进一步指出语言中的“能指”和“所指”是分离的。能指是一种任意的编排,取决于历史的经验,能指与

4、所指没有必然的联系。在德里达看来,一切概念和词语的意义都是不确定的:从空间方面来说,一个词语只有在特定的情境中才有意义,不同的空间中词语的意义是不一样的,所以意义总是在“差异中生成;从时间方面来说,词语的一种意义刚刚生成,随着读者的阅读进程的发展马上就被另一个意义取代,所以意义又总是姗姗来迟(延迟)。德里达用“延异(diff6rance,即差异和延迟)一词来表示,意味着意义总是处在空间上的“异”和时间上的“延”之中,而没有得到确证的可能。法律历来以反映客观世界作为自己公正性价值实现的前提,而以语言为唯一-载体的法律由于语言本身和人的认识力的局限,不能直接反映客观世界的本来面目。它若要体现自身公

5、正的价值就不能以语言为唯一的载体。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法律的不确定性就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德里达认为,每一个社会主体都有自己关于公平、正义的观念,它们是多元的、局部的、以多种方式存在的正义,因而单一的正义观念己经不存在了。人们生活在不同的社会层面,人的社会身份因时因地而不同,并且人的心理也是复杂的,因而法律并不能反映社会共识,它的普遍性因为无视主体的差异性、通过刚性不变的法律规则来裁判每一个个体的行为而在后现代社会的多元性面前显得空泛和缺乏实际,因而是虚拟的。德里达指出,宇宙人生无任何本体真相,一切是空荡荡的开放性,人没有任何办法去知道真实世界。人与人、人与自然,均无沟通的可能。正义与文化共同体的

6、实践相联系,没有超越一切的普遍正义,只有特定语境中的正义。而法律作为一种抽象的规则恰恰缺乏特殊性的品格,所以法律始终无法接近正义。由此可见,在法学解构主义者看来,法没有可靠性、决定性,其正当性也无法被证明,法律政治不能为人所控制,法律并非其本身展示给我们的那个样子。主张构建多维学术范式一元本质论长期占据现代法哲学研究的核心位置,认为客观世界存在着某种终极、唯一的法的本质,由本质出发进行概念推理就能对一切法律现象提供正确、权威的真理性解说。而解构主义学者则运用解构方法主张视角多元主义、建构多维学术范式。他们认为社会现实是多元的、复杂的、多方决定的,社会领域从来都不是封闭的终结性的结构,而是开放的

7、、非稳定的、偶然的,因而他们赞同异质性、片段性、差异性和多元性。这种思想可以追溯到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提出的用日常语言来替代理想语言,确立一种“语言游戏”的新方法。这种方法旨在考察一个词语在某种语言游戏中的意义,辨别它的类似性和多样性。在德里达等解构主义者看来,法学追求的不应该是传统意义上的法学理论建构,而应该是一种活动,是在生活世界中有规则的语言游戏。法律并不具有一种超时空的客观理性的化身,而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实践语境的构建产物,因而并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法律本质,只有在具体语境条件下的法律本质。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的知识,我们每一个人必须根据我们所处的语言、经验以及文化环境来观察和认识世

8、界。因此,所谓法的终极本质并不存在。无论将什么界定为法的本质,都无法解决许多具体的法律问题。在德里达看来,法官的判决要成为正义的,就必须遵循法律的普遍规则,使这一判决归属于可计算的、程序化的秩序之中。但是,法官的判决不能仅仅是一种套用、运算的行为,因为它所面对的是绝对独一无二的情形。这样的时刻,我们遵循了法律,可以说这个判决是合法的,但并不就是正义的。正是对于正义的追求,它还必须对这些原则进行再度的解释和创造。所以,在特定的时刻,法官总是处于一种既要保护法律又要破坏法律的矛盾之中。因为法律规则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法官可以随意解释有关规则、制造例外情况或在适用规则时做出变通,从而得到他希望做出的

9、结论。我们要客观正确地面对德里达解构主义思想给法哲学研究带来的影响。一方面,解构主义打破了结构主义的封闭性、一元化,拓展了法哲学研究的领域和视野,使哲学研究出现了多元趋势,这是值得肯定的;另一方面,解构主义的法哲学研究始终是缺乏实践指向的研究,是一种没有文本所指的研究。它带有元批评性质,即对一种批评的批评,从来不是以实践为目标和导向的,因此缺乏实践指导性,没有方法论的意义。关于德里达解构主义的理论与实践探析关键词:德里达解构主义哲学图二平面图图三人视视角图1摘要:本文主要通过德里达解构主义理论对实践性设计所产生的指导意义,进而依据接受德里达解构主义理论后展开的对“白局”景观装置设计研究的分析。

10、经过对具有解构主义思想建筑的特质进行介绍,总结出德里达对传统形式进行消解的方式。关键词:解构主义;德里达;哲学;建筑;白局感知;空间塑造;材料表达“结构分解”是后现代主义对“解构”提出的一种批评方法。在马丁海德格尔的著作存在与时间中,解构有“分解”颠覆”揭示”的意思。当然,“解构”也可以理解为:分解,消解,拆解,揭示等含义。德里达作为法国哲学家,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以一系列思想深邃的著作,成为了解构主义哲学思想的代表人物。德里达在之前含义的基础上补充了“解构”还有“消除”“反积淀”“问题化”之意。德里达的解构理论不仅明显地撼动了哲学界的人文畛域,且间接对具实践层面的建筑设计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11、。建筑界则将解构消解为解构主义”“解构”“散构”等意思。一、德里达的解构哲学解构主义是对在西方哲学形而上学理论基础上进行的批判。但是德里达提出的解构主义理论的初衷,是为了激发西方哲学历史的重生,而不是摧毁西方哲学历史的形而上学理论。正因如此,德里达从语言学的研究入手,通过对经典哲学家文本的解构性的分析,而激发那些哲学家以一种新的思考方式重新解读那些经典和传统的文本。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游戏性”的文本解读。这种游戏性的解读正如德里达所期待的那样,它是积极的,它是为了促使了西方哲学历史的创新发展。德里达认为解构主义就是打破已经存在的乃至固定不变的、单元化的传统的秩序。这种秩序不仅包括社会传统秩序,而

12、且还包括了个人意识上的秩序。德里达认为只有突破了这种固有的秩序才能创造出更符合社会规律、符合与时俱进审美的秩序。因此,解构主义对现代主义理念,即其所涉及的正统的原则以及标准地对形式和空间的感知,提出了新的思想。解构主义强调思维和言语的自由组合,主张应用现代的语言,进行乱序并重新组合各种既有语言之间的关系。它用分解的观念将它们打碎、叠加并且重组,从而形成新的文本关系。二、解构主义建筑在20世纪70年代,德里达解构哲学到达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不少人在解构主义的启示下进行各种各样的拆解研究。因此,在这解构之风的传播下,建筑师们开始打破原有的设计原则,推弃传统而又僵化的设计手法,将建筑设计推向了一个崭新

13、的领域。“反结构主义成为建筑设计学界一种新的风尚,设计成果最终呈现出的是建筑元素的交叉、叠置和碰撞。虽然建筑外部展现出某种无序形态,然而其内部的逻辑及思辨过程却是明晰的。例如,如彼得埃森曼将平面和立面图形运用叠加、互旋的手法,从而有了卡耐基梅隆研究所;如扎哈迪德运用非理性穿插、错位的空间构成设计出了香港顶峰俱乐部;再如弗兰克盖里运用破裂、倾斜、畸变、扭曲等处理手法设计出了“会跳舞的房子”等等。对具有解构主义哲学含义建筑的研究拓宽了设计师的创造视野,表现出了事物所具有特殊性或偶然性特质这一概念,丰富了建筑学界的设计手段和设计语汇,填补了建筑创造技法上的空白。解构主义思想与建筑设计理念的结合的,证

14、明了解构主义理论在实践层面具有的发展前景及其所对应的功能价值,让人们从建筑视角了解了当代思潮对解构含义解读的独特意义。三、基于“解构主义思想指导下的景观实践装置设计作品分析(一)项目概况白局,作为南京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以南京方言演唱的综合性说唱音乐形式。装置设计基于“解构主义的理论,拟依托静止、不动的形体,通过整体布局、空间序列安排,获得连续流动、变化莫测的空间属性,包括形体内外变化呈现出的流动与限制并存的画面效果。好像白局中的节奏、旋律,有序曲、有高潮、有尾声;白局的现状,有历史,有传承,但濒临湮灭呈现设计对白局的综合理解,提供既视感体验。(二)设计方向与形式的确定迷址“白局”南京非遗艺

15、术装置与材料设计研究追寻白局本源,发现织机是承载整个艺术起点的装置,是白局艺术的基础符号。白局演绎过程中旋律声音带给我们的韵律感,可以转化为空间的节奏,通过空间的围合、高低、疏密、进退等处理手法产生类比之感。因此,结合德里达解构主义思想,设计将织机的照片进行重叠(如图一),用二维拼贴的手法,选取出三维空间。在设计方向上将白局景观装置定义为捕捉呈现南京白局的容器,将白局演艺中的场地、人物、旋律、说唱等元素转化凝练为空间实物的具象形式,让人进入其艺术韵律的内部空间,从而还原产生出对白局艺术的体验感悟。对于材质与装置的表达,还原本真从南京白局的基本形式与演艺效果去深入,对白局艺术的感受犹如品鉴一味香

16、水,前调是明快的,正如第一眼看见白局,干净整洁的场地、端庄自然的艺人、活泼跳动的乐器。中调是婉转的,也是整个白局艺术的基调,当二胡拉响的第一声悠扬响彻厅堂,艺人喃喃清唱世间繁杂娓娓道来,心中或金戈铁马,亦婉转惆怅。后调是回荡的,白局“白唱一局”的隐喻,曲终人未散,将白局的艺术体验进行无限延伸与放大。分析发现白局的特点:物质上表现的场地是单一的,一张桌、一块白线毯、一对花瓶意识上表现内容与感受却是丰富的,明快、婉转、回荡。所以装置为了达到与白局形式的纯粹与契合,除了尽可能地将主体材料单一化,更多的还应该巧妙利用装置材质本身的属性及颜色变化,来营造白局简约而又多元的体验感受(如图二)。()材料在“白局”景观装置中的应用1白局初见之明快与材料构建主要表达材料:脚手架、钢板、光影。白局装置主体外部涵盖的框架,使用脚手架来整体围合,通透的金属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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