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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中央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为加强中央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3)93号)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一)本实施细则所称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支持我省用于地方政府和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提高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和监管水平,加大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投入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二)安全生产补助资金坚持合理
2、划分事权、统筹集中使用、注重绩效导向的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三)安全生产补助资金有关政策实施至2026年,到期后按照财政部新的规定执行。(四)安全生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应严格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执行。二、职责分工安全生产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管理厅管理。(一)省财政厅负责审核安全生产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资金预算,会同省应急管理厅做好绩效管理总体工作,指导市县加强资金管理并实施监管等工作。(二)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组织全省安全生产补助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项目审查筛选储备,研究提出资金使用建议方案,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并
3、对补助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指导市县加强项目管理并实施监管等工作,负责项目法支持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三)市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审核安全生产补助资金使用方案并下达预算资金、开展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以及会同本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四)市县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补助资金相关规划和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储备、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管等,研究提出资金使用建议方案,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等具体工作。(五)安全生产补助资金具体使用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按全过程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严格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三、支持范围与申报安全生产补助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
4、括: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防控;尾矿库风险隐患治理;重点非煤矿山重大灾害风险防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促进安全生产工作。(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支出。1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支出采用项目法分配,主要用于国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置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总体方案装备配备类别指导目录内的装备、应急演练能力建设、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及重特大事故灾害救援补助等。国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人员工资、日常训练、通用装备购置等资金由企业和单位投入。2 .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根据中央发布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总体方案和下一年度队伍建设指南,编制下一年度队伍装备配置和运行维护方案及
5、当年队伍参与救援、实训演练情况等,并于每年12月底前报应急部、财政部。3 .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将上年度国家专业救援队伍中央补助资金使用情况于每年6月底前报财政部浙江监管局。4 .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监督相关企业和单位按制度规定购置指定装备,执行相关会计核算、资产管理等制度规定。省应急管理厅建立中央补助装备管理台账,并及时组织检查装备管理使用情况。(二)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防控支出。1 .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防控支出采用项目法分配,中央财政补助不超过30%,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900万元;支持重点化工产业聚集区重大安全风险防控项目建设,包括化工产业聚集区安全风险智能化管控平台建设
6、、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监测管控设备配置、危险化学品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以及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安排的加强化工产业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建设的其他相关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内部防控系统建设支出以生产经营单位投入为主。2 .设区市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应根据中央发布的重点化工产业聚集区重大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总体方案和下一年度项目申报工作指南,组织编制本市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建设目标任务、投入规模、资金筹集方案、实施期限等,并于每年11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经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审核后,于每年12月底前报应急管理部、财政部。(三)尾矿库风险隐患治理支出。1尾矿库风险隐患治理支出采用项目法分
7、配,中央财政补助不超过30%,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450万元;重点支持头顶库(指尾矿库坝脚下游1公里范围内有居民或重要设施的尾矿库)、无生产经营主体和风险隐患较高的尾矿库治理。具体支持削坡压坡、增设排渗、开挖回填及灌浆、周边灾害隐患治理等坝体加固,改造和新建排洪系统、修筑截洪沟和排水沟、修筑溢洪道及封堵原排水设施等防洪设施建设,坝坡和沉积滩面覆土植被绿化,以及回采销库治理等方面。3 .市县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应根据中央发布的尾矿库风险隐患治理工作总体方案和下一年度项目申报工作指南,编制本地区下一年度拟治理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建设目标任务、一库一策治理措施、投入规模及资金筹集方式、实施期限等,
8、并于每年11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送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汇总审核后编制全省拟治理项目实施方案,于每年12月底前报应急管理部、财政部。(四)重点非煤矿山重大灾害风险防控支出。1 .重点非煤矿山重大灾害风险防控支出采用因素法分配,以相关市县开展风险防控工作任务量(根据纳入防控范围的矿山数量及单个矿山平均投入金额测算的总投入规模)作为分配因素,同时考虑各市县财政困难程度,并根据资金使用绩效和防控任务完成情况等对测算结果进行调整,体现结果导向;用于支持地方政府和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提升矿山数字化、智能化安全生产预防和监管水平,推动矿山安全监管监察模式向远程化、智能化
9、、可视化以及互联网+监管方式转变,以及开展重点非煤矿山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排杳整治。2 .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在中央煤矿及重点非煤矿山重大灾害风险防控建设工作总体方案发布后,根据我省实际编制本省实施方案,确定工作目标,核算任务量。3 .市县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应根据中央总体方案和本省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地区下一年度工作任务计划,明确建设目标任务、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投入规模、实施期限等,并于每年11月底前报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财政厅汇总审核后编制全省工作任务计划,确定年度建设任务、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投入规模及项目实施期限,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并于每年12月底前报应急管理
10、部、财政部。安全生产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人员日常工资、奖金和福利等支出,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及住宅、弥补生产经营单位亏损和偿还债务等支出。四、绩效管理与监督(一)市县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和安全生产补助资金具体使用单位按职责分工对上报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的事项,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补助资金支持。(二)采取项目法支持的项目,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采取建立健全项目库等方式,择优筛选确定具体项目。同时,督促项目单位提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实
11、施和预算执行进度。项目建设到期后,县级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应及时根据上级部门要求进行验收,并将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地方财政和生产经营单位资金实际投入情况逐级上报至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由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后报财政部浙江监管局,接受监管部门核查并落实整改。(三)市县应急、财政部门以及安全生产补助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补助资金项目绩效管理,规范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照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对新增重大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严格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强化绩效评价,加强绩效结果应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绩效管理中发现违规使用资金、损失浪费严重、低效无效等重大问题的,应当按照程
12、序及时报告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和省应急管理厅将不定期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开展绩效抽评和重点绩效评价。(四)市县应急部门应按要求做好安全生产补助资金安排项目年度绩效自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次年3月底前将绩效自评报告报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财政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对未按期完成项目建设,或未按项目实施方案安排投入的,相应扣回中央补助资金。(五)安全生产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杳,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各级财政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单位及其
13、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附则(一)本实施细则未明确的其他事宜,包括预算下达、资金拨付、使用、结转结余资金处理等,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二)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中央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管
14、理厅联合制定的浙江省中央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政策解读如下:一、修订背景2023年8月2日,财政部、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监局联合印发了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3)93号),该办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要求各省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强化风险控制,加强流程管理,依法合法下达资金,分配和使用资金,并将实施细则报国家有关部委备案。为此,为加强中央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联合起草该实施细则。二、主要内容本实施细则共分为五部分。第一
15、部分为总则;第二部分为职能划分;第三部分为支持范围和申报;第四部分为绩效管理和监督;第五部分为附则。(一)总则。明确制定本实施细则的依据、基本原则,以及实施期限。(二)职责分工。明确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市县相关部门和项目具体实施单位的管理职能。()支持范围和申报。一是明确支持范围,主要支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防控;尾矿库风险隐患治理;重点非煤矿山重大灾害风险防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促进安全生产工作。二是明确申报时间,要求市县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三是明确申报流程。(四)绩效管理和监督。市县应急管理、财政部门
16、和安全生产补助资金具体使用单位按职责分工对上报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实施成效差、绩效低的事项,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补助资金支持;省财政厅和省应急管理厅将不定期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杳,并适时开展绩效抽评和重点绩效评价。(五)附则。明确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细则未明确的预算下达、资金拨付、使用、结转结余资金处理等,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三、适用范围及对象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中央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适用对象为省、市县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补助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四、文件术语释义无。五、其他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