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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病历、处方质量奖惩办法1、大病历必须在病人入院24小时内完成,超过24小时不足48小时扣主管医师10.00元。48小时后未完成扣50.00元,并要求在指定时间内完成。2、入院记录、首次病程记录、手术记录、麻醉记录未按时完成者,每一项处罚人民币25.00元。3、病程记录中各项记录(如查房记录、抢救记录、输血记录等)未按时完成者每缺一项一次处罚人民币20.00元。4、科室进行病历质量初检,要求份份过关(甲级病历要求)。出科病历发现乙级病历扣科室20.00元,发现丙级病历扣当事人200.00兀O5、每半年科室病历甲级率295%者,奖给人民币50.00元正,对获病历质量检查第一名的科室,奖给人民币10
2、0.00元。出现丙级病历科室取消科室医疗质量、病历质量奖资格。6、病案室每周下科室收病历21次,缺一次扣20.00元。病案室回收病历必须与科主任实行交接签字,科主任不按时负责交出病历扣科主任20.00元/次。7、病案统计室将病历整理、编码后交医务科审查,合格者归档;不合格者返回重新书写,重写必须3天内交医务科,超出3天按拖欠病历处罚,以每份50元为基数扣除。书写不合格病历原则上只返一次,如返第二次,视为丙级病历。8、病历份数以每月底前统计室、病案室实际收到份数为准,并以此数计工作量。病历终末质量检查得分295分者,每份奖给人民币5.00元正。丢失一份病历扣科室400元(病历送达,请自留证据)。9、病历在病人出院后次周一未上缴者,以每份病历罚款50.00元为基数,每增加1天,加罚2元。10、凡连续出现两次丙级病历者,除每份处罚人民币50.00元外,书写者待岗学习1月,发给基本生活费。11、凡处方质量检查得分295分者,每张奖给人民币1.00元,每半年科室处方质量检查合格率298%者,奖给人民币100.00元。12、凡处方质量检查得分V90分者,每张处罚人民币2.00元,凡科室处方质量检查合格率95%者,取消科室医疗质量、病历质量奖资格,同时处罚人民币100.00元正。所有处罚具体到人头或科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