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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究生导师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研究生教育是学历教育的最高层次,承担着为国家培养拔尖创新人才与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重任。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心,过硬的社会竞争力乃至国际竞争力,个性和人格健全发展的高层次创新性人才。第二条导师是指符合大学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实施细则、大学遴选硕士生指导教师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申请,经过学院(部、中心、所)、学校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遴选审批的具有招收、指导、培养研究生资格的教师。第三条培养与指导研究生是国家赋予每个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的神圣使命。为全面提高研究生的思想素养、业务水平和创新能力,充分发挥
2、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导师岗位职责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第二章导师职责第四条导师要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热爱研究生教育,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教学水平和道德情操。严格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及国家和学校的研究生教育政策、法规与规定。第五条导师要对研究生的全面成长负责,既要注重研究生业务素质的提高又要关心其思想的进步。结合研究生的业务培养,对研究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学术道德、职业道德、献身精神等方面的教育,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导师要主动关心研究生的身心健康、
3、业余生活和就业选择,对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反映并协调解决。第六条导师应治学严谨,遵循科学研究的基本规律,反对一切弄虚作假和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具有诚实守信的治学态度,为人师表。第七条导师在参与研究生招生过程中要严格工作程序,遵守工作纪律,并决定对拟录取的研究生是否进行指导。第八条导师必须投入足够的时间与精力来指导研究生,兼职导师必须实行双导师制。导师对研究生的指导每月应不少于4次。第九条导师应认真负责地执行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按照社会发展要求,大胆探索,积极进行研究生培养与教学的改革,加强研究生独立研究和创新能力的培养。第十条导师必须为研究生开设专业课程或专业基础课程。教学内容应体现学科
4、领域的前沿和研究导向性。在教学上应遵循“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的原则。第十一条导师应积极开展双语教学,指导研究生用外文查阅文献资料、撰写学术论文。第十二条导师应有充足的科研经费用于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业,并积极为研究生提供“助研”岗位,以资助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第十三条导师要精心组织和指导研究生撰写学位论文。学位论文选题应为本学科前沿并有重要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硕士学位论文要求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博士学位论文要求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第十四条导师要负责对研究生毕业申请进行审定,对毕业(学位)论文、学术成果是否达到毕业标准、是否同意答辩提出明确的意见。第十五条导师对研究
5、生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要及时发现并加以制止。第十六条导师要尊重研究生的合法权益(如专利申请、论文发表等科研成果的归属与署名等),认真处理好完成科研任务与研究生全面培养之间的关系。第三章考核奖惩第十七条鼓励导师奋发进取,在研究生教育领域既教书育人又注重科研创新。第十八条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获得国家各级部门的学术奖励时,同时给予导师相应的奖励并进行表彰。第十九条设立优秀研究生论文指导奖,对获优秀研究生论文的指导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条对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培养过程中,对研究生要求不高、管理不严的导师,视其情节、影响程度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及相应的处罚,包括减少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给予导师批评教育外,并停止其当年研究生招生:(一)不能严格履行导师职责,对研究生疏于指导和管理。对研究生存在的问题听之任之,不及时向组织反映,或不主动配合各级组织认真解决,致使研究生人身受到伤害或受到学校处分,导师负有不可推卸责任者;(二)导师同意所指导的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而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或答辩连续两人(次)不能通过者;(三)研究生在科研或与校外、国外联合培养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导师失察并造成不良影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