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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一、目的为贯彻执行药品分类管理的规定,加强处方药销售管理,确保患者用药的安全性及有效性,特制定本制度。二、范围适用于处方药品的销售管理。三、依据1.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2.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3. 处方管理办法四、管理要求1. 处方药1.1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12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销售方式;1.3 处方药必须凭医生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14处方药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上应有相应的警示语:“凭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二2. 处方2.1销售处方药,应留存处方,但需征得顾客同意,不得强行留下处方;未能留存处方的应留存处方复印件或处方拍照
2、留存或做处方登记记录。2.2处方审核员、调配员及复核员均应在处方、处方复印件或处方登记记录上签字或盖章。2.3处方、处方复印件、处方拍照或处方登记记录应留存1年备查。3. 处方调配3.1调配人员由除执业药师外的门店其他人员担任。3.2配方、发药操作程序:一审方、二调配、三复核、四收银、五发药。3. 3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3. 4销售处方药时处方要经执业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和销售;执业药师不在岗,应暂停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并挂牌告知。3. 5收到处方后,应认真审查处方的姓名、年龄、性别、剂量、配伍禁忌及医生签章等。如有药名书写不清、超剂量或配伍禁忌等情况,须向顾客说明情况,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或盖章后再配方,否则拒绝调配。3. 6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依次进行,调配完毕先自行核对,无误后交复核员复核,核对无误后方可将药品交给顾客,调配、复核人员在处方上签字。3. 7发药时应认真核对患者姓名,同时向顾客交代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禁忌及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等内容。3. 8调配处方时,应精力集中,避免错配、误发。3. 9销售中药饮片,应执行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管理制度。4. 处方限量4.1 普通处方一般不得超过七日用量;4.2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三日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