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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证及校徽管理办法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严肃学校纪律,防止和减少学生证及校徽的丢失,杜绝多领和重领,特作如下规定:第一条新生入学报到注册后,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及校徽,毕业或退学离校时,必须交回学工处。第二条学生证及校徽是证明在籍学生身份的证件和标志,每个学生必须妥善保管和佩戴,不得涂改、转让和冒用,如经发现,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非本校在籍学生一律不准使用本校校徽和学生证,否则,一经查出,必须严肃处理。第三条学生证中记载的乘车区间,不得擅自涂改。如因家长调动工作等原因,确需要改乘车区间的,应凭家长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经班主任同意,报学工处办理变动。第四条学生丢失学生证和校徽必须及时向班主任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必须详细写明丢失时间、地点和原因,并注明丢失的学生证或校徽的编号以及今后妥善使用和保管的措施。第五条丢失学生证或校徽,自向班主任提交丢失报告后一个月内,确属无法寻回者,由本人声明作废,所需费用一律自理。第六条遗失声明刊登后,学生到学工处办理补领手续。第七条丢失学生证如找到后,应立即向学工处申明和注销,凡发现写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学生证,骗取购买双重半价火车票者,一经查实,要给予纪律处分和必要的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