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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年)第一号事项名称:取水许可审批申请人:(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证件类型:证件编号:联系方式:行政审批机关: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告知书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57号)精神,本行政审批机关就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为:1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2、,并缴纳水资源费。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二、法定条件2 .符合水资源规划和水功能区管理要求;3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三、事前提交的材料1项目取水许可申请表(原件一式三份、拟留件);2、营业执照(核原件无需提供复印件);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原件一式三份、拟留件);4、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核原件无需提供复印件)。四、承诺补充提交的材料1、涉及影响与第三方利害关系的,申请人需要提交与第三方的协商意见或第三方承诺意见书。四、承诺期限的效力申请人自愿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承诺。申请
3、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企业达到法定经营许可条件后,方可开展许可经营活动。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五、监督和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主管部门将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可根据情节轻重,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4、或者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决定。六、诚信管理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承诺书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如下承诺:(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三)认为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行政审批机关:(盖章)(签字盖章)年月曰年月日(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