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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任清单:4-4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安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企业信息监管为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加强对企业公示信息的监督管理,强化企业信用约束,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管理暂行办法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安次区登记的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二、监督检查内容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包括年度报告信息和即时信息。三、监督检查方式对企业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根据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安排部署或者
2、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全区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的企业公示信息的“双随机”不定向抽查;(二)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对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双随机”定向抽查。(H)对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和群众举报的企业进行核查。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抽查方案。明确被检查对象的范围、抽查的比例、实施检查的时间等。(二)“双随机”确定抽查表。采取系统随机抽取的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确定后,随机进行匹配,自动生成抽查表实施检查。(H)实施检查。一般采取信息对比、实地核查等方法进行。实施检查的人员不得少
3、于两人,在核查过程中,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五、监督检查处理对企业的监督检查结果包括:未发现存在不符合规定情形的;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未按责令的期限公示即时信息的;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1检查中,未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规定情形的,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巾。2 .检查中,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
4、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一)未依照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二)未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即时信息的;(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四)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3 .检查中,有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二)广告监督管理为了加强我区广告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本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广告发布单位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对辖区企业、个体工
5、商户以及其他组织、单位广告的日常监督管理。二、监督检查内容(-)是否按照广告发布登记和审批登记的事项从事广告经营活动;(二)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情况;(三)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统计报表等基本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四)执行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的情况;(五)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六)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七)是否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八)其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双随机抽查。(二)广告监测检查。()实地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依托总局、省局、市局和县局广告监测平台进行监测;开展行政约谈,
6、加强指导;运用监测平台监测结果进行广告信用评价。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双随机抽查。(二)要按时办结案件,并及时向市局、实名举报人反馈案件查办结果。()指定一名“广告监测平台专管员”,每天登陆总局、省局和市局的监测平台,查看相关数据,及时按操作规程对相关数据进行处理。六、监督检查处理1、对存在不规范经营行为或轻微违法现象的媒体和单位,依法不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应进行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2、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或存在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媒体和单位,应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根据其违法情节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的规定作出罚款、暂停广告发布业务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3、对广告违
7、法率居高不下,屡查屡犯的媒体,应向当地党委政府及其主管部门通报,并列入信用监管记录向社会公示;4、充分发挥打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的职能,增强监管合力,对重点媒体、重点领域广告实施专项整治;5、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三)直销监督管理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如下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在本区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批准允许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直销企业有无在未经批准区域从事直销活动的。(二)直销企业有无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H)直销企业有无违规招募、培训直销员以及直销员的计酬等违规
8、行为。(四)直销企业有无传销等违法经营行为。(五)直销企业有无其他违法行为。三、监督检查方法(一)专项检查:以区局为主,针对重大隐患问题、节假日、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向区政府和市局报告,由上级组织力量查处。(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三)日常监督检查:以分局部门为主,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等。四、监督检查程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直销管理条例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关企业有涉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经本级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
9、扣押的,必须经本级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H)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五、监督检查处理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一)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三)依法取缔。(四)责令直销企业撤销直销员资格。(五)吊销营业执照、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为了加强流
10、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措施。一、监督检查对象流通领域商品的经营者。二、监督检查内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三、监督检查方法(一)双随机抽查(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检验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制订抽检实施方案。抽检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抽检的商品品种、承检机构、抽样地点、样品数量、抽检程序、检验标准、检验项目、判定原则、检验结果通知、复检安排、费用预算等。(二)实施抽检。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抽检的经营者出示行政执法证和抽检通知书。抽检所需检验用样品,按经营者进货价格购买。检验不进行破坏性测试且对样品质量不造成实质影响的,检验用样品可以
11、由经营者无偿提供。抽检所需备份样品由经营者无偿提供。(H)初检结果及告知。承检机构应依法开展检验工作,应及时将检验结果报送实施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实施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初检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抽样的经营者。(四)复检申请及复检实施。被抽样的经营者或者样品标称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实施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复检申请后,应当及时确定具备法定资质的复检机构,并书面通知复检中请人和承检机构。实施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复检
12、申请人。五、监督检查处理对认定为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实施抽检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查处和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五)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二、监督检查内容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五)法律、法规、规
13、章的施行情况;(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三、监督检查方法及程序(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
14、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四、监督检查措施基层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六)其他应当纠正
15、的违法行为。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相关文书。五、监督检查处理行使市场监督管理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1 .属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中的执法过错行为:(1)无法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2)违反法定程序;(3)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或者范围错误;(4)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财物不妥善保管,致使其丢失或者损毁;(5)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财物不依法处理。2 .属于行政处罚中的过错行为:(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2)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4)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5)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6)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