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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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关规定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要求,市政府结合工作实际,对赤峰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赤政发(2019)79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赤峰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严格执行政府投资条例。项目审批阶段,应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并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及时立项、审批,并依法依规简化审批

2、手续。二、强化预算评审约束,建设单位不得在招标等阶段擅自改变评审机构出具的预算评审结论金额和清单内容,防范国有资金流失风险。建设单位要做实做细项目前期工作,深化设计,减少在施工过程中变更、签证频繁发生,避免增加工程造价。三、财政部门要做好评审和建设资金拨付工作。加强评审机构和人员力量建设,本着“不唯增、不唯减、只唯实”的理念做好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结算评审工作,全面提升评审质量和效率。及时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监管,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四、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2023年8月15日(此件公开发布)赤峰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3、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赞项目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投资项目进行评价与审查,以加强财政管理和提高投资效益为目的,科学合理地核定投资支出的财政管理行为。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效益性的原则。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不改变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的资金管理权限,不改变项目单位资金使用权、预算执行主体和会计核算主体地位。第二章评审机构及职能第五条市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具体

4、的评审和管理工作。评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协助进行评审。笫六条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按照财政隶属关系确定评审机构:(一)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及国家、自治区财政资金安排的部分项目,由市评审机构负责组织评审;(-)市级财政性资金配套的投资项目,由市评审机构负责组织评审;(三)市评审机构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委托,评审国家和自治区财政投资项目。第七条市评审机构对旗县区评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全市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培训工作。第三章评审范围第八条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新建、改建、扩建基本建设项目和其他支出项目,应按规定进行评审。(一)基本建设项目是指房屋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设施建设

5、及水利设施建设等项目。(二)其他支出项目是指设备购置、材料采购、装饰装修、修缮及专项业务费等支出项目。笫九条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范围:(一)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二)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三)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性资金建设项目;(四)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和社会捐(援)助的资金用于公共、公益性建设项目;(五)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项目;(六)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第四章评审内容和方式第十条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内容包括:(一)项目预算和竣工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结算审核,货物、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审核;(三)其他需

6、要评审的内容。第十一条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应当采取以下方式实施:(一)对基本建设项目和其他支出项目的预算和竣工结算实施阶段性评审;(-)工程总承包项目和政府指定的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评审;(三)其他方式。第五章评审依据和程序第十二条财政投资评审依据:(一)国家、自治区、市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国家及自治区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技术规范;(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合同等文件。第十三条财政投资评审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财政部门根据部门预算编制和年度预算执行的

7、要求,确定评审重点和具体评审对象,向评审机构下达评审任务;(二)评审机构根据评审任务的要求制订评审计划;(三)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四)对速设项目进行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五)对速设项目按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评审;(六)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核实、取证;(七)征求项目建设单位评审结论意见,结合项目建设单位的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第十四条评审机构在受理财政投资评审项目时,建设单位、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机构(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一)预算评审1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或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可以代

8、替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实施方案)批准文件;2 .审查合格的工程施工图纸;3 .工程量清单预算书;4 .与评审有关的其他资料。(-)结算评审1 .招标投标文件;2 .中标通知书;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4 .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单及审批文件;5 .工程竣工图纸;6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7 .工程量清单结算书;8 .与评审有关的其他资料。第十五条财政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机构不予受理:(-)缺少评审资料要件的;(二)采用备案(地方专项债用于医疗设备等购置项目备案的除外)、核准方式建设的;(三)预结算超概算的;(四)未进行预算评审,要求结算评审的;(五)达到招标标准未进行招标的;(六

9、)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未实施政府采购的;(七)建设单位在招标、采购环节改变预算评审意见金额或工程量清单内容,申请进行结算评审的;(A)应急、单一来源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九)国家政策、政府相关部门文件有明确支付标准的项目;(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第六章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第十六条财政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事项严格按“先审批、后实施原则,实行专题会议审批制。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对财政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进行管理,并按管理权限及时组织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事项。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专题会议由堤设单位组织召开,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相关单位参加。专题会议须对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的

10、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进行论证。第十七条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的审批权限:(一)总投资5亿元(含5亿元)以下的项目,单项工程变更、现场签证预(估)算金额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组织专题会议审批;预(估)算超出上述限额的,经专题会议审核通过后报市政府,由分管建设项目的副市长组织办公会议审批;超出IOOO万元的,由分管建设项目的副市长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二)总投资5亿元以上,单项工程变更、现场签证预(估)算金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组织专题会议审批:预(估)算超出上述限额的,经专题会议审核通过后报市政府,由分管建设项目的副市长组织办公会议审批;超出IoO

11、O万元的,由分管建设项目的副市长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第七章评审应用第十八条强化预算评审约束,建设(采购)单位在招标(采购)时不得擅自改变预算评审意见金额、工程量清单内容。预算评审意见有效期为1年。第十九条工程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编制完整的工程预算,报市财政部门。评审机构对施工图预算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作为安排项目预算或招标的最高限价。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评审机构对竣工结算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作为拨付工程结算价款的依据。第二十一条需要评审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机构对采购清单、预算等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作为政府采购的最高限价。第八章部门职责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职责:(一)项目建设前期,建设单位

12、应客观、科学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报相关部门审批。对工程施工图实行科学、细化设计,严禁施工图预算超概算;(-)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依法进行发包;(三)根据项目建设具体情况,确需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的,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建设单位应在初步设计审批后采用经评审的概算作为招标控制价依法进行发包,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项目健设的目标、范围、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等要求;(四)严格落实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责任。因设计缺陷导致工程频繁变更、投资

13、增加的,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追究设计单位责任;(五)及时提供财政投资评审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六)对评审过程中需核实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不得隐匿相关情况,不得提供虚假资料;()为提高评审效率,对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初步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逾期不签署意见,视为同意评审意见;(A)根据财政部门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及时进行整改。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在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一)认真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积极探索财政投资评审与财政投资项目支出预算相结合的有效

14、途径,确定评审任务;(二)评审机构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开展评审工作;(三)评审机构应淀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评审工作质量,并对评审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四)评审机构应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五)项目建设和运行期间,财政部门应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和效益情况实施专项绩效考核,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经济效益。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项目审批机构、财政部门评审机构在项目立项、审批、设计、招投标、建设、财政评审各阶段应对项目投资进行严格管理。未按相关规定履行部门职责导致国有资金损失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第二十五条审计部门对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管理进行审计监督。第九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旗县区的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30日后施行。原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赤峰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赤政发(2019)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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