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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中心城区临街建筑退红线区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赤政发202328号红山区、松山区、喀喇沁旗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赤峰市中心城区临街建筑退红线区域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2023年4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赤峰市中心城区临街建筑退红线区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赤峰市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管理,推动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和城市精细化管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赤峰市中心城区(包括喀喇沁旗和美工贸园区)内城市道路两侧临街建筑退红线区域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街建筑退红线区域(以下
2、简称退红线区域)是指临街建筑外墙或围墙(栏)与城市道路红线之间的区域,是向社会公众开放、供公共使用和活动的场所。第四条城市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对退红线区域管理的综合统筹调度工作,适时开展退红线区域专项整治或综合治理。负责退红线区域城市管理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退红线区域的规划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退红线区域的建设管理,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退红线区域的绿地管理,公安交通主管部门负责退红线区域的停车秩序管理,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应管理工作。第五条退红线区域应对外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退红线区域的用途。第二章规划建设管理第六条中心城区新供地的临街地块,自然资源主管部
3、门须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土地使用权人要将通过竣工验收的所属退红线区域移交属地城市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维护,向公众开放,供公共使用。第七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核临街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根据建设内容统筹道路红线内外空间营造,加强竖向设计和交通组织,合理确定并有效衔接建筑物首层楼地面高程(建筑正负零)、退红线区域高程、城市道路高程。明确临街地块的规划绿地界线,出入口方向、位置、宽度,停车泊位数等经济技术指标。为确保退红线区域的景观建设统一协调,新建项目除住宅小区、学校、军事、政法、保密、文保、宗教等确需
4、封闭管理的可采用通透式围墙(栏)外,不得规划设计建设围墙(栏)。退红线区域确需建设执法岗亭、公益岗亭、通讯塔杆、管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必须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许可,并按照审定的设计方案依规进行建设。第八条临街地块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按审批通过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并与建设工程一并报送施工图审查。退红线区域施工图设计应符合本办法附件赤峰市中心城区临街建筑退红线区域设计规范要求。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同步签订用地范围内退红线区域等附属工程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做到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第十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建设单位用地范围内退
5、红线区域的全部附属工程纳入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属地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退红线区域按街路建档立卡,纳入城市公共空间管理范围。第十二条新建退红线区域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移交属地城市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维护,向公众开放,供公共使用。移交后质保期内,由属地城市管理部门监督施工单位的维修养护和绿化保活工作。质保期满,属地城市管理部门出具质保评价意见,建设单位根据质保评价意见向施工单位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第十三条属地政府应当梳理围墙(栏)的建设情况,按照景观协调的原则,开展拆围共绿工作。第十四条属地城市管理部门依据本市停车场数据接入规范和标准督促属地停车场落实登记建档、数据接入赤峰市玉龙出行智能停车管理平
6、台工作。第十五条无人管理的退红线区域,属地城市管理部门应统一管理、维护,向公众开放,供公共使用。第十六条既有退红线区域未按审批通过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建设的,建设单位作为责任人须在限期内完成建设整改,整改验收后移交属地城市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维护,向公众开放,供公共使用。第十七条既有退红线区域按审批通过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完成建设,日常使用维护达不到城市管理规则要求的,属地城市管理部门应接收进行统一管理、维护,向公众开放,供公共使用。第三章养护维修第十八条属地城市管理部门要建立质量检测和使用功能评估制度,定期组织养护单位对所管辖道路两侧退红线区域的绿化工程、停车场、硬化铺装、道路出入口等设施进行
7、质量检测,对区域内公共服务功能进行评估、完善。属地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牵头统筹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园林等部门编制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将退红线区域维修、养护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十九条城市管理部门、养护单位、敷设于退红线区域的地下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退红线区域的日常巡查,及时组织养护维修,保障设施完好。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在退红线区域,有下列行为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设置影响市容、市貌的设施;(二)占用、挖掘;(三)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四)摆摊设点;(五)设置广告、灯箱等设施;(六)修筑或封闭出入口;(七)通行履带车和其他对设施有直接损害的车辆
8、;(八)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恶臭、粉尘飞扬的物品;(九)直接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及其他拌合物;(十)焚烧垃圾及其他物品;(十一)其他侵占、损害退红线区域及相关设施的行为。第二十一条临时占用退红线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属地实施行政许可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占用许可,同时遵守下列规定:(一)按批准的时间、范围和要求占用,不得擅自变更;(二)在临时占用现场醒目处悬挂许可文件,设置交通安全护栏、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保障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三)需要对部分车辆限制行驶或临时交通管制的,应当事先报请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5日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二条需对退红线区域进行挖掘施工的,按
9、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同时依法依规纳入相关信用体系进行联合惩戒。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五条各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附件:赤峰市中心城区临街建筑退红线区域设计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