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赤峰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docx(15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赤峰市人民政府令ftI111:赤峰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已经2023年12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023年1月29日赤峰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因干旱、大风(沙尘暴)、寒潮、暴雨(雪)、冰雹、霜(冰)冻、高温、低温、雷电、大雾等造成的灾害。本办法所称的气象灾
2、害防御,是指对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预防和减灾、救助等活动。第三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机制,建设和维护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第五条市和旗县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气象灾情调查、评估,人工影响天气和雷电防护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气象衍生、次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减灾等工作。应急管理、
3、农牧、水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通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六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确定气象助理员,协助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应急管理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信息传递、应急联络、应急处置、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应确定气象信息员,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等工作。第七条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开展气象灾害防御
4、知识的公益宣传,增强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意识和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应急能力。第二章预防第八条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辖区气象灾害的特点、风险评估结果以及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编制本辖区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纳入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第九条市和旗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气象灾害情况组织编制气象灾害防御指引,并在相应的气象灾害风险区域发放、发布,指导公众有效应对各类气象灾害。气象灾害防御指引应当
5、包括当地主要气象灾害的种类、特点、应对以及防御措施等内容。第十条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区域加强紧急避难场所及其他防御设施建设,并定期组织开展建(构)筑物防风避险的监督检查,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第十一条在干旱多发区域,农牧部门应做好农田基本建设,推广农业节水技术,提升耕地抗旱能力;水利部门应当整修水库和抗旱提水工程,切实加强农田水利建设,根据气候规律蓄水防旱。第十二条在大风(龙卷风)多发区域,住建、林草、气象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大风风险排查,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指导有关单位采取大风、沙尘防御措施,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林草及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做好森林草原防
6、火和应对工作。建(构)筑物、户外广告牌、玻璃幕墙、树木等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定期开展防风避险巡查,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避免搁置物、悬挂物等脱落、坠落。建筑工地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防风安全管理,加固临时设施,并对工地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第十三条在暴雨多发区域,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降雨情况,做好暴雨和短时强降水防御应对工作。(一)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警示和巡查,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二)水利部门应当加强河道、水库、堤防等重点防洪设施的巡查和洪水监测预警,及时疏通河道,加固病险水库,整治积水易涝区域,组织做好洪水
7、灾害、城市内涝预报预警和群测群防工作;(三)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托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和半专业化应急抢险队伍,协助地方政府紧急撤离危险区人员。(四)住建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及排水管网运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地降水强度,做好排水管网和防涝设施的设计、建设和改造,科学治理城市内涝,定期进行巡查维护,保持排水通畅,并在城镇易涝点开展积涝实时监控、设置警示标识;住建部门(城市管理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城市危险房屋的排查整治,雨季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督促房屋所有人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并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抢险救灾工作。(五)教育、交通、农牧、文化和旅游、电力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做好强降
8、水防范工作。第十四条在冰雹多发区域,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及气象、农牧部门应当加强冰雹灾害的调查,确定重点防范区,合理布设人工影响天气防雹作业点,适时开展人工防雹作业。第十五条在暴雪多发区域,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及交通、公安、住建(城市管理)、气象等部门和电力、通信等单位应当根据本地降雪、冰冻发生情况,加强电力、通信线路的巡查,做好交通疏导、积雪(冰)清除、线路维护等准备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本地降雪情况,做好危旧房屋加固、粮草储备、牲畜转移等准备工作。第十六条市和旗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根据干旱、冰雹等气象预报或者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应对森林草原火灾、严重空气污染等
9、灾害事件的需要,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市和旗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商同级有关部门编制人工影响天气年度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七条市和旗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职责分工组织开展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监督指导等工作。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及使用的防雷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应由专人进行维护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开展定期检测,易燃易爆等高危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被检测单位应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中发现的防雷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第十八条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
10、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特点、地理位置、气候特征等实际情况,分灾种、分地域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并向社会公布。气象主管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防御准备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十九条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履行气象灾害防御主体责任,落实下列气象灾害预防措施:(一)确定气象灾害防御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工作;(二)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确定本单位气象灾害风险特征和风险点,制定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责任制度;(三)定期开展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和巡查,并建立有关工作台账;(四)对本单位人员进行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培训;(五)法律、法规规
11、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条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国土空间规划中,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风险性,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关停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设施。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包括:气象灾害监测站点及其设施、应急移动气象设施以及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播发设施等。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力量恢复,确保气象灾害防御设施正常运行。第二十二条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展气象灾害保险业务,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气象灾害保险,降低气象灾害损失。第三章
12、监测、预报和预警第二十三条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气象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重点防御区域,以及旅游景区、生态公益林区等区域,建设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加密布设自动气象探测站和雷电监测站等设施,提高气象灾害监测能力。第二十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的联合监测,根据防御气象灾害的需要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网络,加强监测、预报、预警的联防联动和信息沟通。第二十五条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加强气象灾害监测数据的应用,提高数据信息资源的使用效率,可以开展重点行业、地区
13、、单位气象灾害防灾减灾专业指导:(一)开展农业、林业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农业、林业气候资源区划,并为农业园区、设施农业、林业生产加工企业提供温度、湿度等精细化气象监测数据,做好低温、冰雹、大风、暴雨、干旱等气象灾害的预报预警,指导经营主体和农户做好通风、施肥、用药以及各项防灾减灾措施;(二)为大型工矿化工、水电、风电企业和重点危化企业提供雷电、大风、冰雹、暴雨(雪)等专项气象预报预警信息,指导企业做好防雷、防风、防雹、防洪、防涝等措施;(三)为大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大型生态恢复项目、采煤影响区综合治理项目、水源地保护项目和工业园区提供专项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等;(四)根据实际需要,为其他有关
14、主体提供定制化气象信息预报预警服务和防灾减灾工作指导。第二十六条市和旗县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制作并向社会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报、警报和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号,同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向社会联合发布气象衍生、次生灾害的预报、警报和预警信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第二十七条各级广播、电视和人民政府指定的报纸、媒体应当及时、无偿播发或者刊登气象灾害预报、警报和预警信号,不得以任何形式修改预报预警内容。对临近和补充、订正的气象灾害预报、警报和预警
15、信号,广播、电视应当及时增播或者插播。在预警信号达到红色级别时,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电信运营商向预警区域内所有手机用户传播。第二十八条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机制,重点加强农村、山区、景区等气象灾害风险隐患点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终端建设,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手机短信、微信、电子显示屏等传播渠道及时向受影响的公众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接收和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对偏远地区人群,督促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采用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气象灾害防御助理员、信息员或者联络
16、员,在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传播。第二十九条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在收到当地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利用电子显示装置、广播等途径,及时在其管辖区域内传播。第四章应急响应与处置第三十条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涉及气象灾害防御的,应当与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或者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综合应急预案。第三十一条市和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