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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技术浅析摘要: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均汽车保有量逐渐上升,由此同时,交通事故已成为威胁我国人民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重要因素。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根据交通法规,为了公平和公正,对于一些较复杂的事故,一般依据交通事故鉴定技术来确认事故现场的各个数据和行为,从而来确认各方的责任。本文分析归纳了目前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技术的内容,并对当前的事故鉴定中存在问题进行了简要探析。关键词:交通事故鉴定技术车辆交通管理1刖百随着汽车的普及,频频发生的交通事故已成为影响人们生命健康的重要因素之一。2018年世界卫生组织发布全球道
2、路交通安全现状报告,报告指出:全世界每年死于道路交通事故的人数约为135万,受伤人数约为5000万,每秒钟都有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而交通事故是否能公正、客观、科学地得到处理,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交通事故是人、车、路、环境构成的复合动态系统异常运行的一种表现,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并且涉及到多学科知识。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应当委托给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在现阶段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鉴定技术的应用越来越广泛。2交通事故鉴定技术内容交通事故鉴定是指在处
3、理道路交通事故或相关诉讼等时,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业知识对事故证据与原因进行专业的鉴别和判断,并提供专业鉴定意见的活动。交通事故鉴定是一些交通事故处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鉴定结果对事故的处理有很大的指导性。结合当前公安机关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实践的需要,目前交通事故鉴定技术内容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2.1 车辆安全技术状况鉴定交通事故必然会涉及到车辆,在交通事故中,车辆往往会由于碰撞而发生变形,并伴随着功能损坏。有些车事故之前就不符合正常使用标准,却强行上路,导致事故发生;另外,也有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一些突发性的机械故障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因此,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的鉴定,主要是鉴别:车辆的属
4、性,判断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是大车还是小车;推断事故之前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包括转向、制动、灯光、安全气囊、轮胎等这些主要部件的性能;装载货物的种类、位置与重心高度等进行的鉴定,以证实车辆与事故形成的关系。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条件的鉴定是事故鉴定中的非常重要一部分,这就要求从业技术人员不仅要具备很强的专业知识,还需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实际的检验、鉴定中,要根据个案的基本情况来确定与事故相关的鉴定项目。同时,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的鉴定意见也可以为事故的其他项目提供参考或者依据。2.2 道路交通事故车速鉴定这项鉴定主要是鉴定事发前车辆的行驶速度。目前车速鉴定主要应用于高速公路交通事故,主要涉及大货车
5、低速和小轿车超速这两类问题的鉴定。常见的车速鉴定可根据现场遗留的制动印痕、散落物、人体抛出位置、车辆损坏状况、车载记录装置、监控录像等对发生事故前的车速作出判断,以判定车辆是否符合速度限制规定。目前,车速鉴定的计算方法主要有纯理论估计方法和根据物证的分析方法两种。前者主要按车辆行驶状况来估算车辆碰撞前的行驶车速,通常用于现场无滑痕、制动痕迹等情况下的车辆速度估算;后者通过对制动拖印、车辆滑痕、车辆变形等进行分析、计算车辆碰撞前车辆的行驶车速。2.3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交通事故痕迹鉴定通过对事故现场的一切物质形态的变化进行搜集分析,用以确定车辆碰撞过程的技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来源广泛且种类繁多
6、,如人体体表痕迹、衣着痕迹、道路痕迹、固定物痕迹、车体痕迹、附着物、散落物等。例如在痕迹鉴定中,测量车体的损坏部位、面积及其深度,用以确定车辆碰撞速度、方向以及接触部位;对车体表面的痕迹形态分析,以确定事故车辆的刮擦碰撞过程;测量车辆制动痕迹,确认其形态及其起止点,人体倒地、车辆部件触地等形成的路面痕迹。2.4 事故车辆运动过程再现技术事故车辆运动过程再现技术是综合运用力学、工程学、三维动画与计算机仿真技术,实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重建与过程再现的技术。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都是突发的,整个过程比较复杂,想要清楚解释车辆或者人等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运动情况及原因,需要大量的数据,并且用这些数值来进行解释
7、往往比较抽象,如果用三维动画的形式展现,则能够更直观的演示当时的情况,提供完整的事故发生前后所有的交通实体在事故现场的运动过程,也能够很好的用来验证事故分析的结果。根据每一起交通事故需要再现的需求不同,事故过程再现主要可分为事故现场的再现、事故过程再现、相关碰撞点再现、碰撞形态再现。一般利用该项技术可以解决例如仿真呈现事故现场的位置关系,事故发生前车辆的行驶状态,相关人车物等在事故发生时的位置关系,事故发生过程中人车的运动过程,碰撞的空间位置等问题。2.5 法医学类鉴定法医学类鉴定是交通事故鉴定最早开展的内容,主要包括驾驶员血液中酒精浓度鉴定、人员受伤情况鉴定、伤残鉴定、死亡原因鉴定等。进行法
8、医学类鉴定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对事故现场搜集的毛发、血迹等进行鉴定,分析致伤原因,尤其是对肇事逃逸或存在冒充顶替驾驶人的事故,以确定驾驶人;二是对事故伤者进行伤残鉴定,确认伤者的伤残等级,为赔偿提供依据;三是对事故死者进行死亡原因鉴定,确认死亡原因,为交通事故定性提供依据;四是通过法医病理学研究,确定事故损伤与疾病的原因,为公正合理的划分事故的民事赔偿提供依据。3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存在的问题从本质上看,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是一种司法鉴定活动,也是一个系统工程,其鉴定结果无论是对负责处理事故的公安机关,还是对最终责任认定的法院,以及事故当事人来说,都十分重要。几年来随着交通事故的多发,相关的鉴
9、定也成为一个新兴的热门行业。然而在道路交通事故的鉴定过程中,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形式分析摘要:所谓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具体是指交通监管部门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责任予以确定的一种全面性法律文书,其在诸多方面对事故当事人所要履行的行政、刑事以及民事责任上发挥了推动性作用。已有的法律规程都没有认定其究竟归属哪种证据模式,只有正确了解此种认定书的证据性质,才能合理的解决事故问题,保护当事人的根本利益,充分体现司法的公正性。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形式;司法公正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律领域对道路交通认定书归属哪种证据方式存在异议:有些学者认为其是一种判断结论;还有一些
10、学者觉得其是种书证;有的则觉得其是行政行为的一种,不可当做证据应用。甚者有些学者觉得明确此种认定书的证据方式完全是无用之举。这些观点中最大异议之处在于其到底是判断结论还是书证。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书证性质剖析(一)此种认定书不满足产生书证的时间特点。就证据的产生时间而言,书证一般是在纠纷或是案件出现以前就已产生,比如协议、遗嘱、信件、借条等等,其在开始诉讼前就以客观的方式出现了,并非在诉讼过程之中形成的。但交通事故出现以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才形成,在当事人相关的义务与权力都明确的状况下,通过我国公安机关交通监管部门依据事故现场勘测、调研状况与相应的检查、判断论断而编制的文书,其产生时间对比
11、与案件自身有着明显的落后性,和书证产生时间完全不匹配。所以,站在此角度来看,此种认定书不在书证所属范围之内口0(二)就证据客观性方面而言,书证中的内容不会随着诉讼过程中办案工作者或者机关的主管意愿的改变而改变。书证产生以后,当事人以及其委托者还有办案机关仅能去发现、搜集、感知与鉴别它,却无法转变其实际内容。在组织的司法活动中,办案工作者仅能检查书证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却无法变化其记录的具体内容。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率先展现出的是公安机关针对已发案件的认知活动,不但涵盖证据调研、证据剖析活动,并且还涵盖认知流程与推理流程。此认定书是在我国公安机关交通监管部门在查验交通事故真相的前提下,利用丰富的专
12、业知识对不同当事人的行为和其在事故中发挥的作用所进行的全面评估,所以从此方面来看,认定书是相关人员的专业知识、阅历经验与客观实际的衍生物,未具有书证所固有的客观性。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实际行政行为性质剖析(一)认定道路交通事故时缺少具体行政行为的救济渠道。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而言,其包括行政相对人的个人权利,法律制定了其对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救济对策,行政相对人可采用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方式来寻找救济。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救济形式则是:当事人在三天内到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监管部门上交正确的复核申请。主要从下面几方面能发现此认定书属性的转变:一方面,在内容上撤销了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监管部门能改变、去除
13、认定书的权利。另一方面则是在救济形式上,具体行政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然存在较大区别。其中前者能利用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手段寻找救济,但后者不可采用这两种方法寻找救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流程中对其做出了明确规定,可通过复核此种独特的形式进行救济2。(二)认定道路交通事故和当事人的义务与权力并没有直接联系。即使认定书没有直接关系到相关当事人的义务与权力,但其所包括的当事人义务与权力的具体内容则是通过各当事人间的责任决定的,但依然无法确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出现具体行政行为的所承担的法律后果。我国下发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确要求和当事人有关的行政义务、权利关系,重点是对行政相对人予以一定的罚款、撤
14、销驾驶证、行政拘留或是警告等行政惩罚手段。哪怕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对实施交通不良行为的当事人下发重大的决定,也一定要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做根据,然而对当事人行政义务与权力造成干扰的是公安机关监管部门下发的事故确定以后给予的行政惩罚决定,并非认定书自身。在判决与协调交通事故伤害赔偿时,也并非认定书自己认定的。认定书里不涵盖当事人所要承受伤害赔偿占比的内容。由公安机关交通监管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具体是指事故中出现的原因责任,并不是指赔偿责任。具体司法实践过程中,不论是在协调过程中亦或是在法院的判决过程中,仅是根据、而非严谨根据原因责任的占比区分赔偿义务与权力。相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发起民事诉讼时,法律
15、规程依然没有做出法院一定要接受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限制等明确要求。站在理论角度来看,拥有既判力的法律文件,主要有法院下达的协调书、判决书、仲裁组织确定的协调书与仲裁决定书等等。虽然是带有既判力和法律效力的文书,但其既判力的客观范畴也只局限在法律文书所规定的诉讼标的之中。简单来讲,就是当事人发起的直接请求,事实理由通常缺少既判力。所以,当事人的各项义务与权力并不存在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之中,其并未拥有具体行政行为的组成条件3。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判断结论性质剖析(一)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而言,其重点处理的是专门性问题。针对一些交通事故案件,比如酒精含量、开车速度、当事人的错误行驶行为对引发事
16、故所发挥的作用等,一定要安排专业的交通事故解决人员予以鉴定。相应的,公安机关交通监管部门则是解决交通事故案件的主要责任组织,处理的是案件出现的原因,不同当事人所要履行的责任多少等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另外,在实践过程中,并非每个交通警察均要参加处置交通事故的过程之中,公安机关着重要求处置交通事故的所有人员一定要获得岗位资格证书。此种认定书不但基层的公安监管机构可以制作出来,而且可通过公安交通监管部门中具有丰富专业知识的内部人员联合组成的单独判断机构对事故展开辨别,把事故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头上。这充分表明事故认定书满足判断结论关于专门性问题的特征。就证据方式的规则方面而言,此认定书属于判断结论范畴之中,和其余证据种类有着较大差别4。(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所处理的问题是事实问题。根据我国下发的相关法律规程可知,此认定书内容必须要说明事故发生的大概情况,出现原因与当事人所要履行的责任。由事故出现的地点、时间、当事人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