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教育扶贫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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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索引号111152127MB1562873C/201711-00000795组配分类政府文件发布机构,子,政,务,办主题导航信息名称H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教育扶贫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号关键词内容概述成文日期I2017-09-26发布日期2017-09-2616:00废止日期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教育扶贫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发(2017)8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鄂伦春自治旗教育扶贫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经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7年9月26日鄂伦春自治旗教育扶贫救助基金管

2、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帮助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就学问题,不出现因学致贫返贫情况,有效贯彻落实呼伦贝尔市呼伦贝尔市精准扶贫教育支持计划实施方案,旗政府决定设立教育扶贫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保障基金有效运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教育资助政策保隙的基础上,实施基金救助制度,提高教育资助补偿比例,减轻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就学费用负担;增强资助政策保障与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为社会各界的慈善捐助搭建有效平台。基金实行全旗统筹、专账管理、规范运作的管理模式,切实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就学提供保障。第三条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精准扶贫,救急救困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持续发展的

3、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第二章基金筹集第四条突出政府在教育扶贫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健全社会救助体系,筹资渠道如下:1 .上级和旗人民政府每年财政预算安排的垫底资金;2 .旗内外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及爱心人士捐款;3 .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4 .其他合法来源。第三章基金使用第五条基金使用对象为没有享受教育资助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就学子女和已享受教育资助政策或本基金救助政策后仍特别贫困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就学子女。1 .幼儿园没有享受教育资助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在园子女,基金救助标准为:500元/人/年。2 .义务教育阶段、高中(职业中专)未享受教

4、育资助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就学子女的校内寄宿生,基金救助标准为:义务教育阶段,1000元/人/年;高中(职业中专)阶段,1500元/人/年。3 .高职院校、大学未享受教育资助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基金使用对象大学期间救助标准为:一是新入学学生专科3万元/人,本科4万元/人;二是已在校大学生,基金补助参照新生入学年标准,按剩余在校时间发放。4 .以上基金补助按年度发放。第六条对已享受教育资助政策或本基金救助政策后仍特别贫困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就学子女,由学生本人(监护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村委会(居委会)、乡镇、扶贫办、教科局调查认定后再给予适当补助。第四章基金管理第七条成立鄂伦春自治旗教育

5、扶贫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全面统筹管理基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教科局),由旗教科局全权管理基金日常事务工作。第八条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存储、封闭运行,基金管理专户设在旗教科局,基金结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第九条建立基金信息系统,并建立台账,对基金救助对象做到一人一档,一次一案,材料齐全,数据真实。第十条健全公示制度,及时公开拟开展的救助活动和基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公布募捐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及基金使用、结余情况。第十一条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套取基金的,经调查核实后追回救助资金并取消受助资格,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对相关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经办人员进行问责。第十

6、二条定期召开基金联席会议,及时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第五章救助程序第十三条个人申请。户籍在鄂伦春旗内需申请的建档立卡贫困学生,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在所在学校领表,不在本地就学在教科局领取申报表,填报申请。第十四条村级(居委会)初审。学生(或监护人)将申请表和身份证、户口簿交由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初审,重点核实学生的家庭是否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收入情况、家庭人口数等。第十五条乡镇复审。村委会(居委会)初审后,将申请表交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核查复审,准确无误后报旗教科局。第十六条旗教科局核查。受助学生应提供学费、住宿费、保教费收据(幼儿园、小学、中学、高中、职业中专需提供住宿收据

7、、大学阶段需提供学费收据)等相关依据,经所在学校审核后上报旗教科局,并报扶贫办审批。第十七条旗教科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旗教科局将救助资金拨付到贫困学生家庭的一卡(折)通账户里。特殊情况需发放现金的,需遵循现金管理制度。第十八条基金救助实行政府主导,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建立“预防、救助、扶贫”三位一体的联动机制。旗财政部门要将上级和旗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基金及时划入基金专户,以确保基金救助工作顺利开展。旗扶贫部门要做好符合救助政策的贫困人口的把关确认工作。更新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信息,及时报送领导小组并提供给相关部门。旗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确保

8、基金的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发生。旗民政部门要对低保家庭子女信息进行审核并提供给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旗红十字会、残联等社会团体要全力协助筹措基金,支持基金救助工作。旗教科局依规管理、使用基金,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各乡镇、各社区要宣传和贯彻落实好基金救助政策,做好本辖区救助对象的调查核实工作。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就学子女进行动态管理,对信息更迭情况及时上报涉及救助的相关部门。第六章工作要求第十九条加强组织领导。旗财政局、教科局、扶贫办、民政局、审计局、红十字会、残联等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务必把教育扶贫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确保每一个环节的工作都得到有效落实。要深入一线搞好调查,及时研究解决基金在救助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第二十条注重宣传引导。深入宣传实施基金救助的目的、意义和实施办法,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鼓励和倡导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社会各界爱心人士涌跃捐款。第二十一条强化监督检查。领导小组不定期组织人员对教育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查,并根据有关规定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鄂伦春自治旗教育扶贫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管理办法需要调整政策和决定的其他事项,由鄂伦春自治旗教育扶贫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决定。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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