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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银【】字/第【】号招商恒鑫30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e中信银行CHINACITICBANK目录第一条本协议当事人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条本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条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四条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五条基金财产保管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六条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七条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八条基金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九条基金收益分配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条信息披露
2、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一条基金费用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二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三条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四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五条禁止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六条本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七条违约责任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八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九条本协议的效力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条本协议的签订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一条不可抗力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二条可分割性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三条通知与送达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错误!未定义书
3、签。招商恒鑫30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小青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朱鹤新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鉴于:1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3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招商恒鑫30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信银
4、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招商恒鑫30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明确双方在基金托管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特签订本协议。释义:除非另有约定,招商恒鑫30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第一条本协议当事人1.1基金管理人: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法定代表人:王小青成立时间:2002年12月27日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
5、理委员会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3.1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1. 2基金托管人: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法定代表人:朱鹤新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号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893479.6573万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第二条本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2.1本协议的依据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6、法;T)、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招商恒鑫30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2. 2本协议的目的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2. 3本协议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7、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第三条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2.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2.1.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
8、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的债券资产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50%(如因基金资产价格波动等原因导致摊余成本法计量的债券资产被动低于上述比例的,应在2个月内调整至符合比例要求),采用交易策略且相应以市价法估值的债券资产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机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资产,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总值
9、的10%o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如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3.1.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的债券资产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50%(如因基金资产价格波动等原因导致摊余成本法计量的债券资产被动低于上述比例的,应在2个月内调整至符合比例要求),采用交易策略且相应以市价法估值的债券资产不低于
10、基金净资产的20%;(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10%;(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11、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9)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机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10)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乐(I1)如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则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12)如本基金
12、投资国债期货,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13)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10%;(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除上述第(1)项情形另有约定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13、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3.1.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
14、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3. 1.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15、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根据法律法规有关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相互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名单变更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回函确认的时间为准。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损失和责任。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