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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雷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防止或减少因雷击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定防雷管理制度。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地面生产系统全部防雷设施。第三章职责第三条本制度主管部门为总务处,负责制度的编制以及地面生产系统内防雷装置的管理和定期报检工作。第四条本制度使用部门为总务处部,负责防雷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维护。第四章防雷管理第五条地面生产系统内部所有设备必须有接地措施,箱变内应有避雷器并保证其完好。第六条严禁在独立避雷针(塔)的支柱上悬挂电话线、广播线及低压架空线等。第七条电气设备的金属部分,除加有规定外,均应接地或接零
2、。第八条通用电器设备的保护接地线必须采用多股裸铜线,并符合截面和机械强度要求,利用串接的金属构件、管道作为接地线时,应在其串接部分另焊金属跨接线。第九条接地装置材料应采用具有防腐保护。第十条电气设备的接地部分必须用单独的接地线与接地装置可靠连接,不得将多台电气设备的接地线串联接地。严禁用金属管道以及电缆铅护套作为接地线。第十一条户外通信与安全监控设备应处在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内,设备外壳及接闪器的接地电阻应符合现行国家防雷标准。第十二条总务处需设有专(兼)职人员负责防雷工作。第十三条总务处在检测报告、合格证失效前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有关检测部门提出检测申请,并积极配合做好防雷设施定期检测工作。第十四条总务处在雨季应每月对防雷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如发现防雷设施损坏的,应做好相应记录,并及时上报校领导或主管部门,由主管人员告知防雷检测所,尽快排除防雷安全隐患。第十五条对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须符合本制度的规定,如有不符合项不予验收。第十六条发生雷击事故后,如有人员伤亡的,应及时将伤亡人员送往医院,并向上级汇报事故情况(如事故地点、伤亡情况等),待确保无危险后方可进行抢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