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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阿政字2012101号关于印发阿荣旗财政(上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驻旗各单位:阿荣旗财政(上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2012年6月4日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附件:阿荣旗财政(上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一二年七月十一日附件阿荣旗财政(上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建立更加科学、规范的财政专项(上级)资金审批管理机制,强化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整合财力资源,推进阿荣旗地方各项事业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阿荣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专项资金的审批第一条财政专项
2、(上级)资金审批管理的范围主要包括:上级下达我旗具有指定用途的各类财政性专项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及区、市两级下达的用于经济建设、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第二条审批财政专项(上级)资金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专项用途原则。严格按照上级专项资金指定的用途,确保专项资金的专项性。(二)量入为出原则。坚持预算刚性约束,以上级下达资金数额为准核定支出,确保收支平衡。第三条审批财政专项(上级)资金性质,遵循下列程序进行:财政专项(上级)资金的审批,由一级预算单位根据专项资金规模向旗政府或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上级主管部门通过市财政局预算下达的预算专项资金、项目或使用方向不明确,需要再
3、分配的,由旗财政局或主管部门提出具体分配意见,报旗政府审批。第四条财政专项(上级)资金的审批应当由分管旗长提出初步使用意见报旗长审批。大额资金按照“三重一大”管理方法执行。严禁各部门变更专项资金用途,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第三章专项资金监督与管理第五条专项项目资金属工程或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应当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并执行基本建设财务规定。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项目完成后,及时向旗财政局报送项目资金结算、决算文件和必要的文字说明。审计部门及时对重点、热点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纳入财政支出绩效考评的项目,由财政局对资金管理使用情
4、况、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效果等进行绩效评价。第六条旗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全程监督管理,并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审计或检查,适时公告审计结果。对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提高标准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四章专项资金的拨付与管理第七条工程类专项资金拨付原则:(一)项目工程实行按工程进度付款制度,在工程施工期间,付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已完成工程投资额的70%,实际完成工程投资额由监理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予以审定。(二)实行项目质量保证金制度,每个项目都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0%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验收合格一年后再清算。(三)工程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编制竣工决算,经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参与验收、审核后形成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审签后,再报主要领导审批,最后由财政部门根据领导批示进行结算。对于形成资产的投资项目,按确定的工程结算价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第八条专项资金支付方式:工程类资金,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全部实行国库直接支付。项目主管单位的管理费用原则上要求实行直接支付,零星费用可采取授权支付方式。对于补贴类资金,全部实施“一卡通”发放,避免专项资金在各个环节的挪用、挤占。第五章附则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十条本办法由旗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