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荣旗蚕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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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阿政字(2018)28号阿荣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荣旗蚕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旗直各相关部门:阿荣旗蚕业管理办法经阿荣旗十五届人民政府2018年第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阿荣旗人民政府2018年3月14日(此件公开发布)阿荣旗蚕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蚕业生产,完善蚕业管理,合理利用蚕业资源,维护蚕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蚕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蚕种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旗从事蚕业生产,利用蚕场资源从事其它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

2、需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旗蚕业生产的规划、服务、监督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国有林地和蚕场的管理使用,并做好生态建设和保护工作。第二章蚕场经营管理第四条全旗蚕场统一由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勘测确定边界,与承包者签订蚕场承包使用合同。按照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的相关规定,不得在原有蚕场基础上随意增加新的蚕场。第五条原蚕场承包者持乡镇人民政府与蚕农签订的蚕场合同到旗蚕业管理工作总站登记备案;对到期的蚕场由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发包,到旗蚕业管理工作总站登记备案。第六条蚕场更新的林木归承包者所有,更新的林木及其产品按相关规定使用。第七条蚕场更新由旗林业局委托乡镇林业工作站

3、负责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实施,同时报旗蚕业管理工作总站登记备案。更新时间为每年的12月1日到翌年3月1日,特殊情况下以审批时间为准。更新后的林木必须在3月15日前拉运结束(下山)。第八条旗蚕业管理工作总站负责各乡镇、蚕种场(包括农场)林木更新的检查和技术指导。第九条蚕场承包者使用的林地为国有,不得擅自转让、扩大面积,不准私自增加林木更新面积,不得借养蚕之名占用林地或毁林开垦。第十条鼓励蚕场承包者利用林间空地或承包荒山种橡子,培育的柞林达到蚕场使用标准的,经审批后可扩展为蚕场。自种自育的蚕场,使用权归承包者所有,允许继承和依法转让。第十一条柞蚕放养过程中,要坚持适当稀放的原则,蚕场的食叶程

4、度不得超过四分之三;移蚕时,要剪小枝,不得剪主枝,以保证柞树生长旺盛。第十二条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蚕场使用权争议的,由旗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蚕场使用权争议的由旗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旗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蚕场争议未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动用有争议的蚕场。第三章蚕种生产经营第十三条蚕种生产坚持以质为主,数质并重的原则。各级蚕种不准坐级生产,更不准用下级种繁育上级种;蚕种生产必须严格执行呼伦贝尔市柞蚕种繁育及检验规程,经质量检验符合标准,发放合格证后方可用于生产。严禁假冒伪劣和未经检验的蚕种

5、投入生产。第十四条蚕种繁育由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蚕业发展规划、柞蚕生产市场需求,科学、合理调控。第十五条蚕种生产采取蚕种场和乡镇繁种点相结合的办法。旗柞蚕实验种场、珍珠蚕种场作为政府建立的蚕种繁育生产单位,承担蚕种繁育的主要任务;乡镇繁种点起辅助作用。从事蚕种繁育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旗蚕业管理工作总站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第十六条蚕种生产分为三级繁育(原原种、原种、一代杂交种)和四级制种(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一代杂交种)。从事蚕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第十七条蚕种生产与经营,必须接受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严禁不具备资质的单位、个人生产经营蚕种。经营销售蚕种必须

6、是合格蚕种,并附有蚕种质量检验合格证。第十八条蚕种生产、经营必须建立档案,专人专卷管理。蚕种生产档案应当载明品种名称、亲本来源、繁制地点、生产数量、检疫检验结果、技术与质检负责人、销售去向等内容;蚕种经营档案应当载明蚕种来源、保藏地点、质量状况、销售去向等内容。第十九条按照蚕种管理办法规定,外地蚕种进入本旗时,必须经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方可投入生产;新选育或者引进柞蚕品种,需要经旗蚕业管理工作总站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小规模中试。第二十条禁止销售下列蚕种:(一)以不合格蚕种冒充合格蚕种;(二)冒充其他企业(种场)名称或者品种的蚕种;(S)未附具蚕种检验证明、蚕种质量合格证和标签的蚕种。第二十一

7、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向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从事柞蚕普通卵生产:(一)有一定生产设施和生产设备;(二)有较强的普通卵生产技术力量;(三)生产普通卵的蚕种必须为合格蚕种;(四)生产普通卵销售去向要记录清晰、档案健全;(五)生产者必须具备赔偿能力。第二十二条经批准的种卵生产单位和个人生产的蚕种(普通卵)必须接受旗蚕业管理工作总站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未经质量检疫检验或者不合格的蚕种、种卵投入生产。第四章蚕种质量管理第二十三条蚕种质量检验,按照蚕种管理办法呼伦贝尔市柞蚕种繁育及检验规程执行,由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技术人员,做好蚕种检验监督工作。第二十四条经检验达到规定种级标准的蚕种,由旗林业

8、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蚕种质量检验合格证,并统一移交指定的保种库保管,不准私自保存、出售;对达不到规定质量种级标准的蚕种,由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处理。第二十五条发生下列情形并严重影响蚕种供应的,蚕种生产者或经营者要及时向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一)微粒子病等蚕病虫害爆发;(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三)生产基地受到较大面积污染和农药中毒;(四)其他可能严重影响蚕种供应的情形。第二十六条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需要使用低于国家或行业标准蚕种的,由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经营者要向使用者说明,并加强技术服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蚕场使用权,并按相关法律规

9、定严肃处理:(一)擅自扩大蚕场面积;(二)擅自进行蚕场更新;(三)擅自转让蚕场或改变蚕场用途;(四)更新林木后蚕场始终没有放养柞蚕。第二十八条严禁借养蚕之名乱砍盗伐林木或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等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对未经批准擅自更新林木的行为,依据森林法有关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销售的蚕种未附具蚕种质量合格证的,按照蚕种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文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上级文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阿荣旗人民政府2006年4月16日印发的阿荣旗产业管理办法(阿政字2006)21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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