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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阿政办发(2019)53号阿荣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荣旗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旗直相关部门:阿荣旗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经阿荣旗第十五届人民政府2019年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阿荣旗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9日阿荣旗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结合全旗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旗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第三条旗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统筹负责所辖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
2、、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及水质检测经费落实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农村饮水安全的管理职责分工。第四条旗水利局负责抓好农村饮水工程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和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等工作。第五条旗卫健委负责全旗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检测工作,根据旗水利局申请及提供的监测点进行检测,并定期将检测结果向社会公布,协调市卫健委提供水质应急处理方案。第六条旗生态环境局负n责组织协调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工作,牵头制定完善水源地风险源名录,编制水源地环境污染应急预案。第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成立农村用水户协会或委托村委会对供水工程进行运行管理。第八条农村用水户协会或村委会负责向
3、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做好水源巡查、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等工作;千人以上供水单位要明确责任人、供水服务电话和标志牌。第二章工程管理第九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与各乡镇办理移交手续。第十条国家投资建设的村级以上集中供水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其他集中供水设施和单村供水设施,由农村用水户协会或村委会管理;供水设施的入户部分和以户兴建的分散式供水设施,由用水户管理。第十一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采取设立管理委员会或用水户协会等形式,监督、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水员工作。第十二条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农村用水户协会或村委会可通过委托、承包、拍卖、租赁等形式,明确具体
4、的供水工程管水员。双方应以合同方式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为社会公益性工程,未经旗水利局批准,不得改变工程用途。农村供水工程管水员需经旗卫健委体检后,持健康证从业。旗卫健委依乡镇申请,对供水工程管水员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实行定期体检。第十四条农村水厂管理人员的基本职责(一)宣传并执行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宣传保护水源和供水工程及节约用水知识。(二)依法保护供水工程及其设施,维护工程设施的正常安全运行。(三)负责工程运行管理,确保水质安全合格,满足用水需求。(四)负责工程各项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全力做好供水服务。第十五条因社会经济建设与发展需要,确需变更农村饮水安全工
5、程使用性质的,或遇重大自然灾害、水源条件变化导致工程无法使用而报废的,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旗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旗人民政府批准。第三章水源调度和保护第十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合理设置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定水源调度和保护制度,并在水源地设立永久性公告碑。第十七条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相关的水源必须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质、水量、水压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用水户协会或村委会、管水员要制定详细的水源调度计划,管水员要严格按计划调度。水源水量分配发生矛盾时,必须优先保证生活用水需求。第十八条农村用水户协会或村委会和管水员要加强水源地及厂区保护,实行24小时实时观测、检测。特别是发现水质、水量变化
6、时,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确保水质安全可靠。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建设和有可能影响水质、水量安全和水压活动时,应征得水源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用水户协会或村委会的同意。第十九条水源地上游及取水口附近居民要增强安全意识,协助农村用水户协会或村委会和管水员做好水源调度和保护工作,严格遵守公告规定。第二十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农村用水户协会或村委会应办理取水许可证。第四章工程运行和维护第二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正式投入使用后,由农村用水户协会或村委会和管水员全面负责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对农村用水户协会或村委会和管水员的工作进行经常
7、性的监督、检查,确保水质、水量和水压满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标准要求。第二十二条农村用水户协会或村委会应根据水源状况、取水措施、水处理工艺,水量、水压和管网分布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和值班制度。第二十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水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产品、设备说明、工艺流程进行操作,并填写运行日志。第二十四条管水员必须身体健康,持有健康证,责任心强,经过岗前培训,熟悉各项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熟练掌握各项工艺流程,准确操作工作流程。第二十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不得随意停止供水,确需停水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第二十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划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保护范围,在保护范围内不得兴建影响供水的其它设施,不得从事相关活动。第二十七条凡因开矿、建厂或进行其它生产建设活动等人为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和工程损坏影响供水的,按照“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补偿”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或个人及时处理和赔偿损失。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