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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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直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学校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固定资产,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市直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市直中小学校、职业学校、幼儿园等公办教育机构。民办学校可参照执行。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原则。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固定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应当坚持固定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学校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

2、,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固定资产,提高管理效益,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体制及其职责第五条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要设置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学校应设立由一名校级领导任组长,总务主任、会计、校产总管理员、部分部门管理员等为成员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小组。工作小组要树立为教育教学工作服务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增强为教职工当家理财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其主要职责如下:()根据国家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

3、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办理本单位固定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以及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四)负责办理固定资产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五)承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申报手续;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第六条固定资产范围: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第七条固定资产分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

4、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机械设备和文体设备等。(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五)图书。学校购买的工具书、资料等。(六)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第八条固定资产的计价:(-)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

5、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六)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第四章固定资产增加、减少和出借第九条固定资产增加:购置固定资产由总务处统一办理,经总保管和使用部门分保管共同

6、验收后,由总保管员填写一式三联的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单,经分保管员和使用人签章后,连同购物发票送财务部门审核报帐。对自制、捐赠、盘盈的物品,应作增加固定资产帐务处理。第十条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对外捐赠。学校固定资产报废、报损需经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总务处会同资产使用部门、有关专业部门或专业技术人员对拟报废、报损固定资产进行技术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凡涉及房屋建筑物报废、报损的,一律报财政部门审批。除房屋建筑物外,盘亏(含报废、报损)的其他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IOoOoO元(含100000元)以下的,由学校报经市教育局审批后销账,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凡单位价值在100000元以上的,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

7、市教育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涉及机动车辆的同时取得交警部门的相关报废手续。对外捐赠的固定资产,价值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报财政部门备案,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应报财政部门审批(泉财清200474号)。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填写一式三份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报告单,送财务部门作固定资产减少。第十一条学校报废、报损、捐出、盘亏等减少的固定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第十二条固定资产出借。固定资产原则上禁止借给外单位或私人使用,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的,应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借出。如在借出期间,借用单位或个人把借用的固定资产损坏,应按损坏程度进行赔偿。第五章固

8、定资产清查、盘点第十三条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总保管员和财务人员至少每年对帐一次。年度终了前,总保管员和分保管、分保管和固定资产使用人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对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应填写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做到帐、卡、物相符。第六章固定资产帐务管理十四条总保管员应设置固定资产总帐、总分类帐、使用部门明细帐簿和固定资产卡片;第十五条财务部门应设置固定资产总帐、总分类帐;第十六条分保管或使用部门应设置本部门固定资产分类明细帐簿,并按使用人建立固定资产卡片。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各学校应根据本暂行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本暂行规定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九条本暂行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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