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就业服务与管理法律讲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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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力资源就业服务与管理法律讲座0阻H超的W目录12月1日浙江外服举办“劳动合同法与企业新用工模式”实战培训讲座,.错误!未定义书签。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错误!未定义书签。华为“辞职门”事件始末错误!未定义书签。劳资新政:华为的门,中国的坎错误!未定义书签。与谐劳动关系是与谐社会的基础专访劳动法专家常凯.错误!未定义书签。邱小平:把职工工龄“归零”是误读了劳动合同法30“华为”案引发的两大问题与解答错误!未定义书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背景介绍错误!未定义书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是铁饭碗专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错误!未定义书签。全国总工会:调查发现三类违反与规避劳动合同法的

2、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劳动合同法简明案例分析错误!未定义书签。携手沪杭权威律师机构,浙江外服提供专业HR法务服务4012月1日浙江外服举办“劳动合同法与企业新用工模式”实战培训讲座姚钟炎律师讲解“新劳动合同法精要与人力资源管理应计策略”2007年12月1日,浙江外服在杭州西湖金座大酒店举办了“劳动合同法与企业新用工模式”实战培训讲座。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在距离劳动合同法实施仅一个月之际,浙江外服HR法苑首席法律顾问姚钟炎律师主讲本次课程,姚钟炎律师担任多家大学MBA公司法课程兼职教授与知名公司首席法律顾问。其负责的律师团队在非诉讼业务领域首创以事先防范及过程操纵为主的法律服

3、务理念与建构公司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法律服务模式,积存了丰富的实践操作经验,他在劳动合同法与就业促进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案例及有关对用人单位在招聘与用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条款,在用工模式设计、劳动力派遣、招聘管理、绩效管理、薪酬管理、劳动纪律、留人方案、保密制度及有关协议、改制并购、劳动争议处理等十大环节,为企业提供最具专业权威的实务操作技巧与应对方案。课程经浙江外服法律服务团队构思设计,着重实务操作经验与技巧,有效地帮助HR熟悉劳动合同法与就业促进法精神,准确把握新法下的HR操作实务技巧,充分利用新法施行的契机,提升HR管理水平,构建与谐劳资关系,预防与应对劳动争议,有效操纵用工风险。课程结束后

4、,由曾多年兼任劳动争议仲裁员的浙江外服HR法苑高级法律顾问刘艳芳律师与学员互动,全面解答了学员提出的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加班工资分配等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疑难问题。本次讲座学员反响热烈,前期准备的60个座位,由于各企业的踊跃报名而不得不增至110个,在讲座结束后,各企业学员纷纷表示效果很好,收益很大,并对浙江外服人力资源法律服务予以高度认可。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与社会保隙部令第28号)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已于2007年10月30日经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I日起施行。部长田成平二C)C)七年十一月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就业服务与就业管

5、理,培养与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与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服务,根据就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劳动者求职与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就业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工作。第二章求职与就业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

6、等不一致而受歧视。第五条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第六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可凭本人身份证件,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或者直接联系用人单位等渠道求职。第七条劳动者求职时,应当如实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职业中介机构、用人单位提供个人基本情况与与应聘岗位直接有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就业现状等情况,并出示有关证明。第八条劳动者应当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与创业能力。国家鼓励劳动者在就业前同意必要的职业教育或者职业培训,鼓励城镇初高中毕业生在就业前参加劳动预备

7、制培训。国家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与相应服务。第三章招用人员第九条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与公平的就业条件。第十条用人单位能够通过下列途径自主招用人员:(-)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职业中介机构;(二)参加职业招聘洽谈会;(三)委托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公布招聘信息;(四)利用本企业场所、企业网站等自有途径公布招聘信息;(五)其他合法途径。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或者者参加招聘洽谈会时

8、,应当提供招用人员简章,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者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与受用人单位委托的证明。招用人员简章应当包含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工作内容、招录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与劳动者要求熟悉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要求,及时向其反馈是否录用的情况。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公开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信息与使用劳动者的技术、智力成果,须经劳动者本人书面同意。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

9、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公布虚假招聘广告;(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与其他证件;(三)以担保或者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四)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以诋毁其他用人单位信誉、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聘人员。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第十七条用人单位

10、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公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者招聘广告,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应当依法招用持相应工

11、种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招用未持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须组织其在上岗前参加专门培训,使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台港澳人员后,应当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为其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在外国人入境前,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就业许可,经批准并获得中华人民共与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可招用。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岗位务必是有特殊技能要求、国内暂无适当人选的岗位,同时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第四章公共就业服务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根据政府制定的进展计划,建立健全

12、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政府确定的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制定就业服务计划,推动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组织实施就业服务项目,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提供就业服务,开展人力资源市场调查分析,并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经办促进就业的有关事务。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与职业培训信息公布;(三)职业指导与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第二十六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积极拓展服务功能,根据用人单位需求提供下列服务:(一)招聘用人指导

13、服务;(二)代理招聘服务;(三)跨地区人员招聘服务;(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专业性服务;(五)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六)为满足用人单位需求开发的其他就业服务项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从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业务,须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第二十七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职业指导工作,配备专(兼)职职业指导工作人员,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提供职业指导服务。职业指导工作人员通过专业资格培训并考核合格,获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职业指导工作提供相应的设施与条件,推动职业指导工作的开展,加强对职业指导工作的宣传。第二十八条职业指导工作包含下列内容:(一)向劳动者与用

14、人单位提供国家有关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人力资源市场状况咨询;(二)帮助劳动者熟悉职业状况,掌握求职方法,确定择业方向,增强择业能力;(三)向劳动者提出培训建议,为其提供职业培训有关信息;(四)开展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素养与特点的测试,并对其职业能力进行评价;(五)对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及退出现役的军人等就业群体提供专门的职业指导服务;(六)对大中专学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学生的职业指导工作提供咨询与服务;(七)对准备从事个体劳动或者开办私营企业的劳动者提供创业咨询服务;(八)为用人单位提供选择招聘方法、确定用人条件与标准等方面的招聘用人指导;(九)为职业培训机构确立培训方向与专业设置等

15、提供咨询参考。第二十九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与就业、失业状况统计工作。第三十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针对特定就业群体的不一致需求,制定并组织实施专项计划。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特点,在一定时期内为不一致类型的劳动者、就业困难对象或者用人单位集中组织活动,开展专项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能够组织开展促进就业的专项工作。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集中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并承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基层服务窗口,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并承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使用全国统一标识。第三十二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与效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完善服务功能,统一服务流程,按照国家制定的服务规范与标准,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工作人员的政策、业务与服务技能培训,组织职业指导人员、职业信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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