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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DOC1o)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3、厦门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4、关于计算机软件产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办法5、厦门市软件企业与软件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6、厦门市留学人员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7、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与审核中的专项审计报告的通知8、关于规范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及办理无偿资助经费拨付程序的通知9、关于执行厦门市扶持高新技术企业进展优惠政策有关技术开发费问题的通知10、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科委关于厦门市扶持高新技术企业进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1、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
2、件与办法12、厦门市政府扶植高新技术产业进展的优惠政策13、厦门市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投入考核认定暂行办法14、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字轨文号】国桎发1999第49号【发文单位】【发文日期】19990325【文章关键字】【时效性】全部有效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技术开发费的税前扣除管理,总局制定了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正确落实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与有利于征收管理,加强与规范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事实
3、上施细则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同意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第三条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包含下列项目: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与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与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第四条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下列称纳税人)发生的技术
4、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同意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第五条税务机关对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审核批准的程序如下:(一)纳税人进行技术开发须先立项,并编制技术项目开发计划与技术开发费预算。(二)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后,纳税人要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申请,并附送立项书、开发计划、技术开发费预算及有关资料;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及时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省级税务机关应及时审核,并下达审核确认书。(三)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纳税人要根据报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技术开发计划,
5、当年与上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及增长比例,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报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准后执行。纳税人未取得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书,年度终了后未在规定期限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其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但能够据实扣除,纳税人不能提供有关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第六条纳税人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事实上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与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亏损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能够据实扣除,但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
6、得额的办法。第七条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凡由国家财政与上级部门拨付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也不得计入技术开发费实际增长幅度的基数与计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第八条工业类集团公司(下列称集团公司),根据生产经营与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开发的项目,需要向所属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能够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第九条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须在每一纳税年度7月1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级税务机关申请;超过期限的,不予受理。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级税务机关接到企业集团的申请后,经审核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应及时审批。
7、第十条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申请,需要附报下列资料:(一)纳税年度技术开发项目立项书;(二)纳税年度技术开发费预算表;(三)上年度技术开发费决算表;(四)上年度集团公司会计决算报表;(五)上纳税年度集团公司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与计划单列市的,集团公司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由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与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审批。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集团公司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或者由总局授权的集团公司所在地的省级税务机关审批。第十三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依
8、照经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级税务机关批准的办法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出具批准文件与缴款证明,同意税前扣除,但不作为计算增长比例的数额。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当年向所属企业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原则上应计入集团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级税务机关批准结转下年使用的,应相应扣减下一年度技术开发费提取数额;以后年度不再提取技术开发费的,其结余应计入集团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十五条对纳税人申报不实的或者申报不符合税收法规规定的技术开发费,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者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对纳税人有意弄虚作假骗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与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与未经批准
9、擅自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除令其纠正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六条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统一的税收规定与本办法,严格规范技术开发费具体项目的开支范围与标准,认真履行审批程序,严格审核、审批技术开发费的税前扣除与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对集团公司经批准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应建立技术开发费审批预算与决算制度、跟踪检查与监督制度。第十七条本办法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与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字轨文号】国税发1999173号【发文单位】【发文日期】19990917【文章关键字】【时效性】全部有效
10、国税发19991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与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最近,国务院决定,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同意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现就实施这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同意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具体申报期限、审核程序及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级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本通知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
11、国家税务总局备案。适用上款规定的技术开发费是指: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与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与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不含企业从其他单位购进技术或者受让技术使用权而支付的购置费或者使用费,与从事技术开发业务的企业发生的属于技术开发服务业务的营业成本、费用。二、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事实上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与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
12、扣。对按照中华人民共与国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弥补往常年度亏损后,当年没有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其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三、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四、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1999年9月17日(录自中国税务报1999.9.30第三版)厦门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厦财工(1999)5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参照财政部财工字199644号关于印发(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与省财政厅闽财工(1997)036号文关于印发(福建
13、省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厦门市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与使用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技三项费用是指国家为支持科技事业进展而设立的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与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科技三项费用是国家财政科技拨款的重要构成部分,是实施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资金来源。第三条科技三项费用原则上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第二章科技三项费用的来源第四条科技三项费用的要紧来源1、市财政每年从预算中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2、科技三项费用往常年度有偿使用部分回收的本息。3、科技三项费用的存款利息收入。4、上级部门下达的科技三项费用专款。第三章科技三项费用的开支范围第五条科技三项费用要紧用
14、于国家各类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与其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承担的重点科技计划项目与与国家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相配套的资金。第六条科技三项费用开支范围包含:1、设备购置费: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与维修费用,研究项目的样品、样机购置费用,与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与零星土建的费用。其中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含海关关税与运输保险费用。2、能源材料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的试验所需的水、电、燃料、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与为此发生的运杂包装费用。3、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带料外加工或者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加工、
15、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4、资料印刷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复印、印刷的费用。5、祖赁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6、差旅费:指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的调研所发生的费用与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7、鉴定、验收费:指科技成果在成果鉴定、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8、管理费:指承担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的科研单位,为了向研究课题组提供良好的服务与工作条件,用于组织项目前期论证等所发生的费用。9、劳务费用:指国家各类科研单位承担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的科研人员劳动报酬。10、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应加强对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监督管理,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其中对管理费的提取与鉴定、验收费用及其他费用的开支分别按下列办法执行:1、劳务费支出仅限于国家科学事业费减拨到位的科研单位的科技人员直接承担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的劳动报酬。2、管理费的提取只限于直接承担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并实行独立核算的科研院所与高等院校,其提取的比例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5%,单个项目(专题)的提取额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审查或者主持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的各级科技管理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取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