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创省级卫生县城问责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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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创省级卫生县城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县委、县政府及镇党委、政府对创卫工作的部署,切实加强对创卫责任单位和工作人员的监督,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提高创建卫生城市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法省级卫生县城标准(2014版)创建省级卫生县城工作行动方案等法律、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创建省级卫生县城各类工作和活动。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在创建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依照本办法对其进行责任追究。第三条坚持权责统一、奖惩分明的原则,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第二章问责情形和方式

2、第四条全镇各地各部门及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问责:(一)在年度考评中,评定结果为“差等”的;(二)在每月评比中,累计2次以上得到黄旗的;(三)个人累计3次以上被所在村(社区)黑榜通报的;(四)政令不畅,组织混乱,落实不力,未能完成镇分配下达的创建工作任务,影响全镇创建工作的;(五)工作被动,推诿扯皮,责任不实,虚于应付,造成不良后果的;(六)弄虚作假,群众意见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七)瞒报、谎报、漏报、迟报工作资料和工作情况的;(A)不落实督办工作事项的,或存在的问题经督办仍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九)在创建工作各类考核评比中成绩排名落后,有关职能部门提出问责建议,需要问责的;(十)

3、违反廉洁自律规定,以权谋私的;(十一)其他需要问责的行为。第五条问责方式(一)新闻曝光;(二)通报批评;(三)诫勉谈话;(四)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五)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六)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问责方式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第六条在创建工作中,每月评比累计2次以上受到黄旗警示或者年度考评为“差等”的单位以及累计3次以上被所在村(社区)黑榜通报的个人,取消当年各类评先评优资格,个人近期不得提拔重用和职级晋升。第七条在创建工作中,因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处理。第八条在创建工作中,被处党纪政纪处分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当

4、年各类评先评优资格,个人近期不得提拔重用和职级晋升。第九条在省级卫生县城创建工作暗访、技术评估和综合评审等过程中,因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从严处理。第三章问责程序第十条镇创卫工作领导小组和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创建工作各项指标的落实检查,对责任单位在创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工作推诿扯皮、整改不力的单位和个人,镇创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问责建议,同时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按程序进行问责调查。第十一条在创建工作中,上级领导要求查办的、市县信访部门转办的、群众投诉举报的、媒体曝光的、暗访中发现的重点难点问题,由镇创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调查。第十二条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及时按程序移送县纪委监委。第十三条镇创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调查核实后,向领导小组提供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被问责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是否问责和采用何种问责方式的具体建议,经批准后作出问责决定。第十四条问责调查处理结束后,应将问责情况向有关单位或社会公布。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镇创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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