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指导性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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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指导性案例一、丽江市永胜县某农资发展有限公司经营劣质玉米种子案【案情摘要】2023年3月24日,永胜县农业农村局收到当事人经营的康农玉901杂交玉米种子发芽率不合格的线索。3月25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4月28日对该批种子进行打样后进行检测。6月2日检测报告认定种子发芽率不合格。6月7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永胜县农业农村局抽样检测结果告知书及检验报告原件,并履行告知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6月22日,立案调查处理。经查明,2023年1月17日,当事人从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货康农玉901杂交玉米种子1000千克,销售114千克,销售收入34

2、20元。经检测,其经营销售的种子发芽率不合格,判定为劣质种子。7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劣质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予没收涉案玉米种子,没收违法所得342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指导意义】农业行政执法机关立案查明,当事人经营备案许可手续合法,经营种子档案规范齐全,涉案种子来源合法,种子的包装标签标识合法有效。当事人在购进种子时履行了种子包装查验义务,其对种子内在质量无法进行鉴别,也不具备鉴别手段,当事

3、人已经尽到了种子经营审慎责任。且案件查处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下架召回已售出的种子,还对该ftt种子种植户进行回访,足以证明当事人主观上没有过错。行政执法机关结合当事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系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等情节,只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种子、没有违法所得,不作罚款的行政处罚,全面体现了行政执法机关将包容审慎监管要求具体落实到行政执法实践中,实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二、楚雄州牟定县某农费经营部经营超过质量保障期农药产品案【案情摘要】2023年3月9日,楚雄州牟定县农业农村局在开展农资市场执法检查时,在某农资经营部农药待售货架上发现已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同日立案调查

4、处理。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咪仙牌450克/升咪鲜胺水乳剂农药45瓶,绿野玉苗乐牌28%烟唔莠去津可分散油悬浮剂和10%硝磺草酮可分散油悬浮剂”农药2瓶,“剑笑快牌24%硝烟莠去津可分散油悬浮剂3瓶,已过质量保证期。三种农药货值金额2960元。【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当事人属于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且认罚态度诚恳,积极配合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经有关部门协助查询,家庭较为困难,应当给予较轻处罚。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进行书面检查,作出没收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免予罚款的行政

5、处罚决定。【指导意义】提高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满意度,让人民群众在执法工作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行政执法的价值追求。推行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完善行政执法监管模式,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有利于推动农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办案中综合考虑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纠错违法行为、经营状况不佳、家庭困难等因素,对当事人作出不予罚款的行政处罚,解决了今后创业就业的后顾之忧,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三、普洱市景谷县某田野农资经营部经营劣质玉米种子案【案情摘要】景谷县农业农村局在2023年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例行监督抽检工作时,发现某田野农资经营部代理经营的山西潞玉种业股份有限

6、公司生产的潞玉1681玉米种子和四川聚隆汇智农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隆玉1609玉米种子的发芽率分别为71%和76%,不符合国家标准。为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性,组织对该ftt种子进行二次检测,检测结果仍然不合格。为保证种子检测准确性和结果应用的法律效力,又将该批玉米种子送至具有资质的玉溪市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农作物种子质量检测中心复检,检测结果为潞玉1681发芽率为78%,隆玉1609发芽率为74%o2023年4月2日,立案调查处理。经查明,景谷田野农资经营部于2023年1月进货隆玉1609m400公斤,货值7200元,进货潞玉1681”2000公斤,货值36000元。【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销售劣

7、质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但鉴于当事人提供证据足以证明主观上没有过错,且案发时,该批玉米种子尚未销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没有获得违法所得。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追收封存布点的种子,主动消除和减轻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监督销毁劣质种子,并进行批评教育。【指导意义】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是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必须坚守的行政执法理念。本案当事人违法经营劣质种子的违法事实

8、清楚,但其经营的种子外包装整齐规范,标签标识齐全,信息完整,且按规定向农业农村部门进行了备案,尽到了相应的法律义务和注意义务。行政执法机关综合评判后对当事人作出了不予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决定,充分将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贯彻落实到执法的各方面和全过程,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玉溪市澄江市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案情摘要】2023年7月5日,澄江市农业农村局收到澄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要求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同日,立案调查处理。经查明,2023年4月5日,当事人开车拿着电瓶、竹背篓、自制电鱼兜、逆变器和网兜到澄江市九村

9、镇七江村委会南盘江七江电站附近电鱼,被澄江市公安局九村派出所当场抓获。7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处理结果】当事人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渔获物,没收电鱼工具,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指导意义】违法使用电鱼方法捕捞水产品是法律明文规定禁止的行为。电鱼会对多样性渔业资源造成致命性危害,电死的鱼

10、、虾等生物直接导致水体污染,破坏水域生态环境,影响水生生物资源的平衡性、稳定性,甚至造成生态资源的不可修复。行政执法机关通过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同步追究当事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责任,监督当事人缴纳生态修复费用3000元用于购买鱼苗,完成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增殖放流。通过采取生态修复措施,有效恢复水生生物资源,修复水域生态环境,切实彰显了行政执法的力度、温度和深度,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和生态效益。五、丽江市玉龙县吴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案情摘要】2023年11月30日,当事人在玉龙县巨甸金沙江捕鱼时当场被玉龙县公安局巨甸派出所抓获,并将该案移交玉龙县农业农村局查处。同年12月2日立案调查。经调查,

11、当事人使用的多重刺网为禁用捕捞渔具,捕捞到的渔获物为短须裂腹鱼、细鳞裂腹鱼(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共12尾,净重共3.30千克。12月6日,玉龙县农业农村局将案件移送玉龙县公安局立案侦办。2023年5月11日,玉龙县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作出了不起诉决定,5月12日,向玉龙县农业农村局提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6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主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7月14日,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处理结果】当事人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

12、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玉龙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指导意义】实施长江十年禁渔,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为全局计、为子孙谋的“国之大者。加强长江流域渔业执法监管,是维系长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重要措施。该案立案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查处违法行为,现场将8条细鳞裂腹鱼放回金沙江。同时,由有关机关对非法捕捞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并经充分磋商,当事人主动对造成的生态损害进行修复,增殖放流了3000元的鱼苗。当事人捕捞的渔获物中虽有10条属于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且属于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渔具进行非法捕捞,但考虑到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造成的损失较轻,酌情从轻减轻处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该案的成功办理,有效实现了生态效应、社会效应、法律效应的同频发力,聚合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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