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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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索升号I1134160073302996XP/202302-00035组配分类市政府文件发布机构H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题导航综合政务/通知信息名称H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号.呼政发(2023)6号关键词I内容概述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呼伦贝尔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2023年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3年2月21日(此件公开发布)呼伦贝尔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降低火灾危害,增强抵御火灾风险能力,依法做
2、好本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成文日期I2023-02-21发布日期2023-02-2100:00废止日期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呼伦贝尔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2023年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3年2月21日(此件公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降低
3、火灾危害,增强抵御火灾风险能力,依法做好本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4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措施(厅发(2023)2号)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试行)(内政发(2023)15号)等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呼伦贝尔市行政区域内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安全生产、森林草原、铁路、交通、民航、
4、矿井地下部分和军事设施等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火灾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以燃烧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意外情况所造成的灾害事故,火灾事故等级标准按照公安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公消(2007)234号)规定,分为一般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重大火灾事故、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本规定适用于较大火灾事故和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在查明起火原因基础上,对火灾发生的诱因、灾害成因以及防火灭火技术等相关因素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分析查找火灾风险、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提出针
5、对性的改进意见和措施,推动问题整改,进行责任追究。第六条市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市、旗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可直接组织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授权本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呼伦贝尔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可直接组织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授权负责辖区火灾调查工作的消防救援机构牵头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不需要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的火灾由消防救援机构依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进行调查。第二章火灾事故调查组的成立及职责第七条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在接到消防救援机构火灾发生的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火灾事故等级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处理。火灾事故调查组
6、负责对火灾事故进行性质分析认定,符合第二条另有规定情形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由旗市区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一)一次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火灾事故;(二)辖区的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护单位、邮政和通信、交通枢纽等部门单位发生的社会影响大的火灾;(三)调动4个以上主战消防救援站到场处置并且过火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火灾;(四)大型综合体和经过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建筑发生火灾;(五)发电、变电换流、煤化工
7、企业发生的建筑火灾;(六)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发生火灾;(七)自动消防设施未发挥作用导致火灾蔓延跨越防火分区的火灾;(八)自治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发生的火灾;(九)旗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处理的火灾事故。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由市本级人民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一)较大火灾事故;(二)市本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提级调查的火灾事故。第十条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的,由市本级人民政府配合上级人民政府调查组做好调查处理工作。第十一条自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另行组织调查组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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