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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职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以及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实习人员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实习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本市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律师执业机构实习的人员,其实习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律师协会的职责)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第四条(工作监督)开展实习人员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监督。
2、第二章提交材料第五条(律师事务所首次申请实习提交材料)首次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广州市律师协会提交具备以下条件的书面材料及附件:(一)设立满一年:(二)具有3名以上符合本办法条件的指导律师:()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供实习人员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四)有满足实习人员需要的完备的实习指导计划和实务训练。(五)已参加当年度年审注册并获通过:(六)未受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七)受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已满六个月;(八)受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已满一年。第六条(形式审查标准)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广州市律师协会提交以下材料。以下材料一式一份,复印件材料应统一用A4纸复印,字迹清楚,由律师事务所核对原件,签署“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核对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