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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通常为用人学校)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甲方地址:乙方:居民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教师资格证编号:家庭住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磋商,达成一致意见,自愿签订本合同并配合遵守。一、合同期限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类型为期限合同。本合同自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其中试用期为一个月。终止日期为一年一月一日。二、工作岗位与工作量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工作。工作量为O第三条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合法要求,按时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工作条件与劳动保护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作制。执行定时工作
2、制的,乙方每日的工作时间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即O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执行课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规定课时的前提下,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加班补课的,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补课薪水。第六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教学用品,建立健全有关教学管理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确保乙方教学工作的正常安全进行。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第七条乙方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的权利。四、工作报酬第八条甲方确定工作报酬应遵照按劳
3、分配原则。第九条执行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甲方每月一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薪水,月薪水为元或年薪为元。规定了试用期的,其中试用期间薪水为每月一元。执行课时制的,薪水支付按执行。合同期限内有寒暑假且执行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应依法支付乙方寒署假期间的薪金。第十条由于甲方的原因使乙方下岗待工的,甲方保证乙方的月生活费不低于一元。五、保险福利待遇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职工养老、失业和大病医疗统筹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第十二条乙方患病或因工负伤,其病假薪水、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_执行。第十三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薪水和医病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
4、四条甲方还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O六、工作纪律、奖励与惩处第十五条乙方应当认真履行法定义务,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爱护甲方财产;按要求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第十六条甲方负责对乙方的工作进行考核。乙方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甲方予以表彰、奖励。双方就奖励做如下约定: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校的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乙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或体罚学生,经教育仍不改正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甲方可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5、续订第十七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第十八条订立本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磋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第十九条经甲乙双方磋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第二十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3)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或体罚学生,经教育仍不改正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4)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十一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
6、方:(1)乙方患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八条就变更合同达成契约的。第二十二条甲方办学效益极差濒临关闭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经向学校工会或者全体教职员工说明情况,并向教育、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第二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终止、解除本合同:(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2)女教师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内的;第二十四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
7、失劳动能力的,按办理,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五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扣押有关证件等手段强迫从事教学工作的;(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磋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第二十八条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乙方离休、退休、退职及死亡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八、经济补偿与赔偿第二十九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违反和解除乙方劳动合同的,应按下列标准
8、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1)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薪水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薪水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乙方薪水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薪水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2)甲方支付乙方的薪水报酬低于本地最低薪水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子低于部分的25%的经济补偿金。第三十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乙方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薪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1)经与乙方磋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第三十一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根据
9、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薪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1)乙方患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磋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契约,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3)甲方办学效益极差濒临关闭进行法定整顿期间,必须裁减人员的。以上三种情况,如果乙方被解除本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薪水高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薪水的,按本人月平均薪水计发。第三十二条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
10、额外经济赔偿金。第三十三条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时,乙方在甲方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第三十四条乙方患病或者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还应发给乙方不低于单位上年月人均薪水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o第三十五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六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款,给甲方造成经济损
11、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七条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资培训的招接收的人员,应向甲方偿付培训费和招接收费,其标准为O九、劳动争议处理第三十八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其他第三十九条甲方以下列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1;2. ;3. ;4. o第四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磋商解决。第四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一(签字)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