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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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江苏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已于2023年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省长:许昆林2023年1月3。日江苏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以及灾后处置工作。城市绿地火灾的预防、扑救以及灾后处置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科学扑救、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第

2、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实行林长制的地区,应当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林长职责范围。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明确承担本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日常工作的相应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森林防火相关工作。第六条村民(

3、居民)委员会根据森林防火实际需要,组织村民(居民)会议将森林防火有关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并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者以及森林分布区内的工矿企业等有关单位负责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承担森林防火责任。第七条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共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4、活动,将森林火灾预防、安全避险等知识纳入消防教育内容,普及森林防火知识,提高公民森林防火意识。森林、林木、林地经营者以及其他涉林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设置必要的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识,开展森林防火安全宣传活动。第十条建立森林防火专业队伍、半专业队伍的地方人民政府和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为所属的森林防火专业队伍、半专业队伍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者为所属的森林防火工作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二章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十一条省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标准,以县(市、区)为单位确定森林火险区划等级,明确重点森林火险单位等级和

5、管控要求。具体划分范围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森林防火规划、本地区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和森林防火工作需要,编制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本级发展改革部门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森林防火规划,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物资装备配备:(一)设置火情监测、火险预警设施,建设森林火灾监测预警系统和通信保障系统;(二)建设防火道路,营造生物防火林带、工程隔离带等阻隔系统;(三)配备必备的防火交通运输工具、灭火装备和相关器械;(四)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物资储备体系;(

6、五)根据需要修建必要的航空护林基础设施;(六)建设其他与森林防火相关的基础设施。第十四条森林分布区内的各类单位应当按照森林防火规划,建设森林防火设施,配备森林防火装备。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并说明简易使用方法以及逃生自救方式等。新造林一百公顷以上或者新旧造林连片规模达一百公顷以上的,应当同步设计建设森林防火隔离带、生物防火林带以及其他必要的森林防火设施。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编制本部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

7、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国有林场、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其他涉林单位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第十六条铁路、公路、电力、通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管理单位应当做好所管辖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加强日常巡护管理,及时排查和消除相关设施设备的火灾隐患,并在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组织下,共同做好毗邻区域的可燃物清理、防火隔离带开设、生物防火林带营造等工作。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本省森林防火期规定为每年的十一月一日至翌年的四月三十口

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提前或者推迟当地的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八条森林防火期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巡护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在,而火期内,遇到重点节假日、重要活动、极端天气、农事或者祭祀节点等特殊情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准备措施。第十九条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并向社会公布。在森林高火险区、高火险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

9、火险区的车辆、人员、低空飞行器等,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二十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森林防火期内,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场以及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可以设立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可以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登记、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在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作业或者营运的各种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在森林防火区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应当采取防火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失火。第二十一

10、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责任人员;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负责。相关人员应当实行岗前培训,具备与岗位相匹配的森林防火专业知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具体办法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二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者应当向进入森林防火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告知森林防火要求,并予以监督。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者应当在森林防火的重要区域、交叉道口等部位标注疏散方向、紧急避险指示等。第二十三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者应当根据需要建设森林防火站点,为专职或者兼职

11、护林员配备相应服务保障设施和应急处置设备。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林业重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国有林场、各类自然保护地等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森林防火专业队伍或者半专业队伍。其他地区根据需要建立森林防火组织,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建立志愿服务队伍,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下,积极参与森林防火救灾工作。森林防火专业队伍、半专业队伍、森林防火组织以及志愿服务队伍应当配备扑救工具和装备,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具体办法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森林防火工作进

12、行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森林防火工作提供协助和配合。第三章森林火灾的扑救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布12119森林火警电话,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森林、林木、林地经营者以及其他涉林单位对其经营区域内发生的火灾,应当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并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以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人员密集场所发生森林火灾的,其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第二十七条发生森林火灾,县(市、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以及有关部门

13、应当逐级上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可以直接上报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并通报有关部门:(一)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或者一人以上死亡的森林火灾;(三)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四)延续十二小时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五)发生在省际或者设区的市际交界地区的森林火灾;(六)威胁国有林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的森林火灾;(七)威胁野生动物保护基地、林木种质繁育基地的森林火灾;(八)需要省或者相邻设区的市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九)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形。第二十八条发生森林火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各类自然保

14、护地以及其他涉林单位应当根据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立即组织扑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根据森林火灾情况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启动后,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在核实火灾准确位置、范围以及风力、风向、火势的基础上,根据火灾现场天气、地理条件,合理确定扑救方案,划分扑救地段;扑救现场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第二十九条扑救森林火灾应当以火灾专业扑救队伍为主要力量,并综合调动森林防火专业队伍、半专业队伍、志愿服务队伍以及群众扑救队伍等各方力量;必要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可以协调驻地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和预备役人员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组织群众

15、扑救队伍扑救森林火灾的,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第三十条接到扑火命令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立即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工作。第三十一条发生森林火灾,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有关工作,履行扑救职主贝: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及时提供火灾地区天气预报和相关信息,并根据天气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保障应急救援力量、装备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提供应急通信保障,组织修复受损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设置避难场所和救灾物资供应点,紧急转移并妥善安置灾民,

16、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公安机关负责火场警戒,维护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依法侦查森林火灾刑事案件;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做好森林火灾扑救物资供应工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森林火灾扑救相关工作。第三十二条因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火场前线指挥部有权决定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障碍物、应急取水、局部交通管制、切断电力和可燃液体(气体)输送等应急措施。因扑救森林火灾需要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决定。扑火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设备和交通工具。前款事项造成他人合法权益损害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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