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洲里市机场净空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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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索引号:111521020116001831-2023-07-00094组配分类:政府文件发布机构:满洲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满洲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名称:满洲里市机场净空管理规定的通文号:满政办字(2023)26号知成文日期:2023-06-29实施日期:2023-07-05失效日期:2050-12-31著有效各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满洲里市机场净空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2023年6月29日此通知(此件公开发布)满洲里市机场净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满洲里西郊国际机场(以下简称机场)净空的管理,

2、保障机场民用航空器的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民用机场管理办法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机场实际运行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满洲里市所有运输机场、通用通勤机场。第三条满洲里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负责组织安监、城乡规划、住建、无线电管理、林业、气象、空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规定,并建立定期协调机制,负责对满洲里市机场的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协调。具体工作职责如下:(一)规划部门:按照机场净空保护要求取得民

3、航内蒙古监管局的净空保护行业意见后审批新建、扩建和改建建(构)筑物。(二)住建部门:负责监督建设单位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把好竣工验收关。(三)无线电管理部门:负责对无线电发射设备、无线电使用频率的管理;负责对机场周边区域无线电台(站)的审批;负责查处干扰民航专用频率的无线电设备和设施。(四)气象部门:负责对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的审批,依法查处违章放飞气球的行为。(五)林业部门:负责对机场周边高大树木的统一管理,对机场管理机构日常巡视发现的超高树木进行处理。(六)机场管理机构:协同相关单位做好机场净空环境和电磁环境的保护工作,并对机场净空环境和电磁环境实施日常管

4、理。第二章机场净空区域保护第四条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按相关标准和经批复的机场远期总体规划,绘制净空保护区图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图,提出相应的限制要求。经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批准后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协助市政府向社会公布,并协调其建立防止和处置新增超高障碍物的长效机制。第五条对于机场净空保护区内以及机场净空保护区外、飞行程序保护区内影响飞行程序安全的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以及影响通信导航监视台站场地和电磁环境保护要求的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取得民航内蒙古监管局的净空保护行业意见。位于机场净空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征求民航内蒙古监管局的书面意见时,应当向民航内蒙古监管

5、局提供如下材料:(一)征求净空审核意见的函(市政府规划部门提供,原件一份);(二)建设项目情况说明表(建设单位提供,原件一式五份);(三)建设项目测绘报告(建设单位提供,原件一式五份);(四)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图(建设单位提供,原件一份);(五)对机场电磁环境和无线电台(站)信号可能存在影响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阻断无线电信号传输的高大建筑、干扰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设施设备等)的电磁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建设单位提供,原件一份。首次不提供,审核部门在净空审核过程中,认为可能对机场电磁环境和无线电台(站)信号存在影响的,建设单位再单独提供。报告应由可进行电磁环境及无线电台(站)信号分析评估的专业机构

6、编制);(六)使用遮蔽原则的建设项目,需提供遮蔽物详细资料及遮蔽方案(建设单位提供,四份)。第六条住建部门在对机场周边的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时,应把好竣工验收关。第七条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所有经批准建设的高大建(构)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航空障碍灯和标志,且使其保持正常使用状态;机场净空保护区以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其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航空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同时应向机场管理机构提供必要资料。第八条机场管理机构对净空保护区内障碍物的巡视检查中,发现疑似新增超高障碍物时应立即组织测量,核实超高情况。如确认超高,应按如下程序处理:

7、(一)24小时内通报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发布航行通告,公布障碍物位置和高度等;向民航内蒙古监管局和市政府报告发现新增超高障碍物的情况及障碍物相关资料。(二)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正式测量。如测绘单位的测量成果与机场自测结果不符,应重新发布航行通告。(三)会同空中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安全评估,采取必要的临时安全措施(如提高运行标准、设置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等)并向民航内蒙古监管局和市政府报告。(四)积极协调市政府对超高障碍物进行处理:对于能够当场拆降(或拆除)的,当天消除安全隐患。对于在建项目,立即责令停工,及时拆降超高部分;拆降前要求建设单位设置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对于已经建成的障碍物,查明原因后及

8、时加以处理;拆降前要求建设单位或业主设置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五)调查新增超高障碍物的超高原因、超高部分属性、建设/竣工年份等,形成调查分析报告,报民航内蒙古监管局。(六)拆降工作完成后应组织复测,并将复测结果报民航内蒙古监管局复核。第九条凡在机场净空区域内规划、修建各项工程的,必须按照国家建设部和国家民航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市政府应当把机场总体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加强监督管理。第十条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一)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三)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

9、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五)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放飞猎鹰,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飞艇、热气球、滑翔机、动力伞、孔明灯、风筝和其他升空物体;(六)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七)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A)设置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九)侵占、破坏机场地区的排水、通信、供电等设施;(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第十一条禁止在依法划定的运输机场范围内放养牲畜。第十二条机场扩建时,由市政

10、府对外发布公告。公告在本市主要报纸上刊登,并在机场周围地区张贴。机场扩建公告发布前,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已经存在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机场建设单位给予补偿或者依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机场扩建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的,由市政府责令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设置该障碍物的单位和个人承担。第十三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检查机场的净空状况,发现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灯光或其他障碍物体时,应立即通报市政府,市政府应当

11、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第十四条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发生危及飞行安全的鸟类活动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驱赶或其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理。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支持,不得阻挠。第十五条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审批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毗邻地区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施放范围时,应当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意见。升放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发生非正常运行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的,升放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刻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机场管理机构。第三章机场规划用地保护第十六条本规定所称机场规划用地保护范围,是指根据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划定的,预留作为机场远期发展所需的用地保护范围。第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机场

12、规划用地保护范围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统一管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机场总体规划以及净空保护要求对规划用地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批,在审批前应当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第十八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机场规划用地保护范围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不符合机场总体规划的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应当立即通报相关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依职能及时处理。第四章机场净空审核第十九条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净空审核:(一)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机场标高的;(二)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低于机场标高、但对机场电磁环境和无线电台(站)信号有影响的。第二十条

13、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内,除使用遮蔽原则的建设项目外,不得突破机场障碍物限制面。拟使用遮蔽原则时,对遮蔽物进行现场踏勘复核。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内,不得通过调整飞行程序和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放宽障碍物高度限制。第二十一条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外,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净空审核:(一)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出原地面标高30米(含)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含)的;(二)拟建建(构)筑物超过参考高度,可能对机场仪表飞行程序超障高度存在影响的;(三)实施雷达管制或ADS-B监视管制运行的,在监视引导区域内,拟建建(构)筑物最

14、高点绝对标高超过该监视引导扇区内控制障碍物标高的。第二十二条在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区域外、机场基准点为圆心半径55公里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净空审核:(一)拟建建(构)筑物超过参考高度,可能对机场仪表飞行程序超障高度存在影响的;(二)在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拟建建设无线电台(站)、热电厂烟囱、11万伏及以上高压输电线路、风力发电机、核电厂、大型工科医设备、无线电压制(阻断)设备等设施设备的;(三)实施雷达管制或ADS-B监视管制运行的,在监视引导区域内,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超过该监视引导扇区内控制障碍物标高的。第二十三条机

15、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外,原则上不得通过调整飞行程序和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放宽障碍物高度限制,除非在满足以下条件,并征得机场管理机构和空管单位同意后,民航地区管理局方可适度放宽障碍物限制高度。有关单位按照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要求办理后续事宜。(一)确保航空器在拟定的飞行航线和高度上可以安全飞越或避开障碍物;(二)满足航空器性能要求,便于飞行驾驶员操作,确保航空器运行的安全和正常;(三)符合空域使用要求,便于提供空中交通服务,避免飞行冲突,确保机场容量和使用效率。第二十四条对于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区域内的通讯铁塔、广告牌等的建设应纳入市(旗)人民政府规划部门审批,并建立相关审核机制。第二十五条机场基准点圆心半径55公里范围外、监视引导区域内,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超过该监视引导扇区内控制障碍物标高的,不需净空审核、仅需地方人民政府规划部门及时告知民航地区管理局,由民航地区管理局通报相关空管单位。第二十六条运输机场总体规划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符合性审核可与净空审核同步实施。第五章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第二十七条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以外设置的各类与无线电有关的设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执行,其产生的电磁辐射不得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构成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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