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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一条为深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增强全市抵御火灾风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较大火灾事故和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第四条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负责较大火灾事故的组织调查处理。县(市、区)政府负责一般火灾事故的组织调查处理。市、县(市、区)政府可以直接组织火灾事故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同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
2、织火灾事故调查。第五条市政府或者市级消防救援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县级政府或者消防救援机构负责调查的火灾事故。第六条火灾事故发生后,由消防救援机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对事故性质进行分析预判。下列情形不适用于本规定:(一)铁路、民航和军事设施的火灾事故;(二)因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井地下部分等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火灾事故;(S)森林火灾事故;(四)机动车在通行过程中,因车辆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导致燃烧的火灾事故;(五)因放火、自杀、自焚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火灾事故。第七条市、县(市、区)政府接到消防救援机构报告火灾事故后,根据需要责成本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火灾事故调查组由
3、消防救援、公安、应急管理、属地政府和其他相关部门组成,必要时应当邀请本级纪检监察部门、人民检察院参加,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调查。第八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调查组组长一般由本级政府相关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担任。政府委托消防救援机构组织调查的,调查组组长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担任。调查组成员应当具备火灾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服从工作安排,密切配合,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九条火灾事故调查组主要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二)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三)认定火灾的性质和火灾事故责任;(四)提出对事故
4、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五)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六)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第十条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全面负责,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火灾事故情况,确定调查方向和重点,明确各成员职责、分工;(二)组织召开火灾事故调查会议,定期通报进展情况;(三)指导、督促各工作组密切协作配合,按计划开展调查工作;(四)协调解决火灾事故调查中的重大问题和意见分歧;(五)审定签发提请本级政府的请示事项、发布火灾事故调查进展情况等。第十一条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火灾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综合、技术、管理和责任调查等工作组。第十二条综合组由牵头调查
5、的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和任务是:(一)负责组织召开火灾事故调查组相关会议;(二)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综合协调,做好后勤保障相关工作;(三)负责汇总各工作组调查进展情况,督促各工作组按照火灾事故调查总体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协调和推动工作有序开展,根据需要调整调查任务;(四)负责火灾事故调查资料和舆情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保管,统一报送和处置火灾事故调查相关信息;(五)负责起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组审议。第十三条技术组由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和任务是:(一)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组的要求,制定技术组调查工作方案;(二)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的
6、时间、地点、经过,火灾事故救援处置情况,伤亡人数及伤亡原因,统计火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三)负责火灾事故现场勘查,搜集火灾事故现场相关证据,指导相关技术鉴定和检验检测工作,对火灾事故发生机理进行分析、论证、验证和认定,查明火灾事故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四)对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和属地政府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五)提出对火灾事故性质认定的初步意见和预防的技术性措施;(六)形成技术组调查报告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组审议。第十四条管理组由消防救援、公安、应急管理、工会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和任务是:(一)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组的要求,制定管理组调查工作方案;(二)查明火灾事故发生
7、单位的基本情况、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及其相关人员履职情况;(S)查明火灾事故责任事实,提出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四)针对火灾事故暴露出的监管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和防范措施;(五)形成管理组调查报告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组审议。第十五条责任调查组由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和任务是:调查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责任情况;对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相关责任,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等问题线索进行调查处理。第十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及各工作组成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系火灾事故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
8、的;(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火灾事故有利害关系的;(三)与火灾事故责任者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四)具有其他应当回避情形的。第十七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及各工作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调查纪律,保守调查秘密。未经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火灾事故的任何信息。第十八条火灾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火灾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及相关人员应当妥善保护火灾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火灾现场、毁灭相关证据。第十九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在火灾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情况复杂
9、疑难的,经本级政府批准可延长60日。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调查结束后,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火灾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基本概况;(二)火灾事故原因的调查认定经过;(S)火灾事故损失的统计情况;(四)火灾事故责任的处理意见和建议;(五)总结火灾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字确认。第二十条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应当及时报送市、县(市、区)政府。市、县(市、区)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后
10、,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将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相关文件、证据、资料等装订归档保存。第二十二条较大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后一年内,由市政府或者授权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开展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第二十三条评估工作可采取资料审查、座谈问询、查阅文件、走访核查的方式进行,依据火灾事故调查报告,逐项对照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重点评估以下内容:(一)火灾事故相关单位及发生地同类单位场所采取的防范和整改具体举措,以及取得的效果;(二)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受到行政处罚、处理的落实情况,刑事责任定罪量刑情况;(三)火灾事故发生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汲取火灾事故教训,强化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对火灾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未落实或者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二十四条各功能区管委管理范围内发生的火灾事故,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