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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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秦皇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2004年1月8日局长办公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依法行政,保证质量技术监督办案质量,防止发生错案和执法过错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河北省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中的错案、执法过错,是指本局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

2、,受理的行政案件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被法定机关判定为错误,并决定纠正的案件和具体行政行为。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和所属技术机构有关技术人员。第四条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搏如下原则:1、以行政执法事实为根据,以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2、实事求是,有错必纠;3、在适用本制度各条款上,人人平等;4、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第五条本局设立错案和执法过错追究委员会。其职责是:受理、指导行政赔偿;对错案和执法过错进行集体审议,追究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对有关责任者做出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错案和执法过错追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政法科合署办公。其职责是:对错案立案

3、调查;对事实材料整理上报;向委员会提出追究有关人员执法过错责任意见;办理委员会交予的其它有关事宜。第二章追究范围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受理的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错案追究范围:1、违反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条款,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2、适用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条款不准确,经复议被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撤销,改变原处理决定或责令重新做出处理决定的案件;3、违反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条款,被上级或同级人大、政府执法大检查发现并确定为错误的案件;4

4、、违反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条款,在上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本单位内部执法检查中被确定为错误的案件;5、违反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条款,被行政相对人举报,经调查核实有明显错误的案件。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之一的,属执法过错追究范围:1、适用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条款有错误的;2、违反国家局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导致行政诉讼败诉的;3、超越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授权范围或滥用职权实施行政处罚,使行政相

5、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4、在办案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吃、拿、卡、要,罚款数额超过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限额的;5、对行政相对人打击报复,处罚项-B和罚款数额超出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和限额的;6、利用职权私自制作法律文书或做虚假证明或鉴定,擅自更改案件材料,不真实记载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的;7、给违法行政相对人提供情报或擅自泄漏案情,造成立案、调查取证困难,或使案件执行出现严重障碍;8、错误运用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没收、扣押、停止生产、停止使用、停止销

6、售等强制性手段,给行政相对人带来严重损失的;9、应当立案查处而不予立案,只做现场处罚的;10、循私舞弊、收受贿赂,有意包庇违法行政相对人,使违法行政相对人逃避法律追究的;11、对申办质量技术监督业务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不视条件、标准,故意拖延、搪塞、拒绝或迟迟不予答复,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12、不依法行政,导致发生其它执法过错的。第三章追究形式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因错案和执法过错造成的经济损失,在本局向受害人先行赔偿之后,依据执法过错性质、情节对有关责任者追究经济责任(赔偿总额的10%90冤),扣发当年210个月执法奖金。第九条根据执法过错情节和造成后果,对有关责任人追究与过错相适应的行政责任

7、。1、情节和后果都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2、情节和后果较严重的,责令停职检查,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收回执法证件13个月;3、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公职行政处分;4、凡当年被迫究执法过错责任者,年内不得被评为执法先进个人,所在单位不得被评为执法先进单位。第十条因错案和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事法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责任承担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案件承办人的责任:1、违反国家局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单人执法的;2、从个人感情或私利出发,对行政相对人处罚畸轻畸重的;3、制作虚假法律文书或谎报事实,使审核批准人作出

8、错误决定的;泄漏案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失职渎职或故意推诿、拖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案件审核人的责任:1、适用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条款存在明显错误,应该发现而没有发现的;2、执行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存在明显错误,应该发现而没有发现的。第十三条案件批准人因工作不负责任,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质量技术监督违法案件,错误地批准立案或结案导致败诉的,应追究其执法过错责任。第十四条因出据错误的检验报告或检定结论,导致错案的,除追究检验人员、检定人员责任外,还要追究主管领导责任。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免于

9、追究执法过错责任:1、主动承认并认真纠正的;Z、情节显著轻微的;3、没有引起不良影响或没有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4、因不可抗力或行为人意志以外原因造成的过错不追究任何责任。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1、因索贿受贿、循私舞弊或对行政相对人打击报复而出现执法过错的;2、故意违反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条款,或不按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办案,引起行政诉讼并导致败诉的;3、全年累计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行政执法过错的。第五章追究程序第十七条凡有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委员会应召开会议予以立案,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

10、理立案审批手续。第十八条立案后,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错案进行调查取证,掌握和制作执法过错事实材料。在调查中要听取有过错人的陈述或辨解,并将陈述或辨解内容详细记入调查笔录。第十九条调查结束后,委员会办公室应将调查结果向委员会做出汇报。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及时进行集体审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做出处理决定。第二十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委员会做出的处理决定,制作相应的文书,直接送达过错人并签名。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后,要一30一坚决执行,执行情况应记入执行笔录。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过错人对委员会敞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十六章有关规定提出申诉。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秦皇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1996年3月ZO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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