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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轮换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辅导员管理,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高辅导员工作能力,培养一支学习型、创新型、复合型的高素质辅导员人才队伍,推动辅导员队伍职业化、专家化建设,特制定本轮换制度。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专职辅导员,轮换范围指各二级学院辅导员之间轮换。第二条轮换原则1、符合学校总体发展战略和用人需求;2、坚持全员轮换总要求,以“宏观统筹、有序推进;因人制宜、人尽其才;梯次推进、科学搭配;防范风险、优化生态”为原则;3、以学生工作部为统筹,接收学院与辅导员双向选择为参考的人性化管理;4、各职能部门如因缺岗原因借调辅导员,需在参加轮换的辅导员中进行挑选。第三条轮换对象在同一学院连续
2、工作满3年的专职辅导员应参加轮换。第四条轮换程序1、学校每年5月启动下一学年的轮换安排,各学院做好本院辅导员摸底、统计工作;2、学生工作部、人事处对申报情况进行汇总、审核;3、学生工作部公布参加轮换人员、各学院轮换岗位数;4、组织符合轮换条件的辅导员填写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轮换申报表(附表);5、参与轮换的学院与轮换辅导员参加轮换工作双选会。6、学生工作部在6月上旬将调整后的辅导员计划名单报人事处办理调动手续。第五条专职辅导员在同一学院工作满三年应参加轮换,在同一学院连续工作时间最长不超过6年;借调到职能部门任职轮换时间为一年,轮换结束后参加新一轮轮换。第六条参加轮换作为辅导员定级的必要条件,必须遵守新部门的工作纪律,服从新部门的工作安排,接受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奖惩、培训、晋升、定级的重要依据。第七条各接收部门必须密切配合轮换工作,充分站在学校战略的高度,服从学校统一部署,对轮换人员进行工作指导和合理分工。对符合轮换原则的基础上,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托、拒收。第八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第九条本规定由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