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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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课程考核和成绩管理,准确评价学生学习成效,促进优良考风和学风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内进行的考试按主管部门可分为校内组织考试和校外组织考试。校内组织考试是指由教务处或教学单位组织的课程考核;校外组织考试是指考点设在我院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国家级和省级考试,例如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计算机水平考试等。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校内组织的考试,校外组织考试依照上级主管部门发布的各类考试管理制度执行。第二章考核组织与管理第三条学校的课程期末考核组织、管理、巡查工作,由教务处全面负责。课程期中考核由

2、教学单位负责组织和实施。通识教育平台中考核方式为“考试”的课程期末考核一般由教务处组织实施;通识教育平台中考核方式为“考查”的课程和其它平台的课程一般由课程承担单位负责考核并组织实施;教学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的课程如果涉及专业覆盖面较广、学生量较大,教务处应当给予协助。第四条学院给予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由教务处统一组织;采用教学过程化考核的课程和单独设置的实习、实训、设计等实践性较强的课程考核不及格,补考工作由所属教学单位组织。补考后仍不及格者需参加课程重修,按照*学院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通识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的,不组织补考。第五条每个考

3、场都必须安排足够数量的监考员。40名考生以下的考场,原则上安排两名监考员监考;40名考生或以上的考场必须安排不少于三名的监考员监考。第六条因缺课(或缺交作业)等原因取消考试资格、因无故缺考或考核违纪等原因致课程成绩0分,不允许参加补考。第七条获准缓考的课程,缓考时间与该课程正常补考时间同期进行。缓考和补考不得申请缓考。缓考不及格不再另安排补考。第三章考核方式第八条课程的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具体以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设定为准。第九条课程的考核模式按组织实施的不同可分为:集中考核和分散考核。集中考核指由教务处或教学单位集中安排考生在具体的时间和地点同时进行的考核;分散考核指由教学单位根据

4、课程的性质,安排考生在限定的时间内或限定的地点中依次进行或不限顺序进行的考核。第十条集中考核的具体形式有:笔试、机试。分散考核的具体形式有:面试、技能操作、实验实训、专题论文、专题设计、调研报告、毕业论文(设计)、实习等。第十一条课程具体考核模式和考核形式,由教研室根据课程内容特点和要求报所在教学单位审定,并在该学期第6周前报教务处备案。第四章考核要求第十二条集中考核中,考核形式只能为笔试或机试。其中教务处组织安排的笔试形式一般为闭卷考试,不实行开卷考试,如因课程涉及的理论概念、单词等纯记忆的内容较多或涉及公式函数较复杂,在试题中不容易作出提示,可实行半开卷考试;机试形式一般为内网考试,不实行

5、外网考试。教学单位组织安排集中考核的笔试形式可以为闭卷、半开卷、开卷;机试形式可以为内网、外网。第十三条凡集中考核的课程,无论是采用何种形式,学生均不允许携带手机等具有通讯和翻译功能的电子设备进入考场。采用分散考核的课程,视课程性质,由课程承担单位决定是否允许学生携带具体的电子设备,并通知到学生和监考(评分)教师。第十四条课程考核形式为笔试,要求是“闭卷”的,除经考核组织单位允许携带的考具外,考生不允许携带任何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和允许范围外的工具;要求是“半开卷”的,考生可携带规定尺寸和数量的纸张(内容必须为手写)与经考核组织单位允许携带的考具外,不允许携带规定尺寸和数量外的资料与允许范围外

6、的工具;要求是“开卷”的,考生可携带指定的教材和命题教学单位允许携带的考具外,不允许携带其它资料和允许范围外的工具。第十五条集中考核的时间一般为120分钟。分散考核,如果是随堂完成的,考核时间一般为90分钟;为了避免对相邻课室造成影响,随堂考核的不能提前交卷;如果是课外考核的,由任课教师决定具体考核时间并督促学生依时完成。第十六条集中考核的具体考核形式及要求,由命题教师在命题试卷袋上明确列写,经教学单位负责人审核后,统一交教务处备案。第五章考核命题第十七条命题教师应当根据课程教学标准(大纲)的基本要求进行命题,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注重考察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覆盖面要达到课程教

7、学标准(大纲)80%以上,题型要多样化,试题份量和难易要适度,不得出偏题、怪题和照抄教材中的练习题,每个小题的赋分不宜过高,建议不超过10分。第十八条每份试卷满分为100分。试卷命题要具有一定的信度与效度,每份试卷中基础知识题约占60%,难度适中题约占25%;难度较大题约占15%;每门课程应当提交两份难易程度和覆盖面相当的试卷,每两份试卷之间的考题重复量不超过20%,并在试卷首页上注明A卷、B卷字样,每份试卷要附上评分标准和参考答案。试卷格式应统一使用教务处提供的试卷模板。第十九条命题教师完成命题后,把试卷提交教研室主任审核。教研室主任应按课程教学标准(大纲)要求,对知识覆盖面、题型、题量、难

8、易程度、评分标准与参考答案等全面把关,签署审核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试卷要重新组织命题。特殊情况下,教研室主任可提请学院教育教学督导办公室组织同行审核试卷质量;教研室主任命题时,应由教学单位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审查试题。第二十条经审核符合要求的试卷分别由教研室主任和教学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密封后报送教务处。第六章考务工作与要求第二十一条教务处要切实做好每学期课程考核前的命题组织、审查、试卷印制和试卷保密等工作,做好集中考核课程的运行编排工作,做好监考员、巡视员、考务工作人员等的组织和培训工作。第二十二条各教学单位必须按要求落实学期课程考核的命题工作,做好集中考核和分散考核的组织与实施工作,及时组织好考

9、核课程阅卷、核分、成绩录入、试卷分析和考核总结等工作。第二十三条考务工作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全体教职工必须服从教务处的统筹安排,积极承担监考任务。监考员一旦确定,原则上不可更换,如有特殊情况须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在教务处备案。第二十四条监考员职责:1根据监考安排表提前30分钟到教务处指定地点领取考卷、签名确认,做好监考准备工作,保证按时开考;考试结束后,应立即将试卷交回至教务处指定地点。2 .考前要向学生宣读考场纪律,指定地方集中存放学生所带非考试用具,做好作弊防范工作。3 .考试开始前15分钟清理考场,安排学生座位,检查学生证件,督促学生在名册上签到;发放试

10、卷后,督促学生立即在自己的试卷上填写姓名、系别与班别。4 .开考后15分钟后禁止学生进入考场,开考45分钟后方可允许学生离开考场,考试时间结束前15分钟提醒学生注意剩余时间,考试时间结束即宣布停止作答。5 .监考员应精神饱满、思想集中地在规定位置(一前一后)严格履行监考职责,不允许坐卧;要加强巡视,为保持考场的安静,穿着软底的鞋子以免发出响声和不戴易发出响声的饰物;不得擅自离开考场,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看书报、玩手机、打电话、聊天、阅卷、抽烟等);不得擅离考场;不得擅自决定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6 .监考员对作弊学生,应根据考场规则,严肃处理。要认真填写*学院考生违纪登记表,保留作弊证据,

11、并要求作弊考生签名,作弊考生拒不签字,可由在场两位监考员或巡考员签字确认;考试结束后立即将违纪学生试卷、*学院考生违纪登记表及作弊证据送教务处存查。7 .考试结束后,监考员要当场清理试卷,填写考场记录,随同考卷交教务处存查;若试卷与考场人数不符,要查明情况,找回丢失试卷。第二十五条巡考员应主动协助监考员组织考生进入考场,协助监考员处理考场内各种违纪、作弊等突发事件,维持考场的整体秩序。第七章考场纪律与要求第二十六条考生必须持“双证”(即学生证和身份证)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前15分钟进入考场,未携带“双证”及开考20分钟后到考场者,不准进入考场,该门考试课程按“缺考”处理。第二十七条考生考前要自备允

12、许携带的考试用具,答题纸及必要的草稿纸统一发放;除“半开卷”考试中允许携带的规定尺寸和数量的考试用纸以及“开卷”考试允许携带的教材外,考生不得携带和使用其他纸张。考试过程中不得擅自相互借用文具,禁止携带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移动电话、平板电脑等)、录放音机、电子记事本等物品。第二十八条考生应在开考前将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本、作业本等自觉存放于监考员指定的位置,开考后如发现考生携带或座位上下存有考试禁止携带的物品,一律按考试违纪处理。第二十九条考生在考试期间,发现试卷字迹不清,可以举手提问,但不得要求教师给予解释或提示题意。第三十条考试开始后,凡发现代考、传递、偷看、抄袭、夹带纸条,无论其内容是

13、否与试题相关,一律以作弊论处;发现拿出手机等电子设备,或手机等电子设备发出声响、振动,无论是否查阅,一律以作弊论处;左顾右盼、交头接耳,应予以警告一次,警告后仍不改正者按考试违纪论处。第三十一条考试正式开始45分钟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在考试过程中,考生若有特殊情况确需暂时离开考场,须经监考员同意并在巡考员的陪同下离场;凡未经监考员同意离开考场者,按交卷看待,不得重新进入考场;在离开考场期间,若有窥视他人试卷或偷看与考试有关资料的行为则按作弊论处。第三十二条学生交卷后,应立即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周围逗留和大声喧哗。考试时间结束,学生必须停止答卷,将考卷背面朝上摆放在桌面上,待监考员收回试卷并清点

14、完后方可退出考场。第三十三条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1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2 .考试中途擅自离开考场;3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4 .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5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6 .交卷后在考场喧哗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7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8 .开考后不关闭手机,并未将手机放在指定位置;9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10 .开卷考试中未经允许借用他人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资料等;如出现上述未列出的

15、违纪行为,由学校组织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定。11 .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12 .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13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14 .将自己的答卷交给他人抄袭;15 .将与本场考试有关的内容书写在考场的墙体、桌面、座椅或衣物、肢体上等;16 .在考试过程中将试卷、答卷带出或传出考场;17 .已交试卷,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取回试卷;18 .考试结束后盗走答卷、篡改答案或分数;19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20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由他人

16、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21 .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22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它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23 .有影响监考人员正常执行监考任务或威胁监考人员人身安全的言论或行为;24 .在以论文形式考试或考查的课程中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25 .使用通讯设备作弊;26 .组织集体作弊的;如出现上述未列出的作弊行为,由学校组织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定。第八章成绩评定与管理第三十四条学生在校期间学习质量采用计算绩点的评定办法。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二该门课程的学分数X绩点数;一学期内各课程的学分绩点=该学期所修全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平均学分绩点(GradePointAve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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