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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货查验制度为规范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保障食品安全,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一.随货证明文件查验1从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的,查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采购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查验其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2从食品销售者(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采购食品的,查验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等;采购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查验其营业执照等。3从食用农产品个体生产者直接采购食用农产品的,查验其有效身份证明。4从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采购食用农产品的,查验其社会信用代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5从集中
2、交易市场采购食用农产品的,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者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字)的购货凭证。6采购畜禽肉类的,还应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采购猪肉的,还应查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7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可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相关资质证明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留存每笔购物或送货凭证。各门店能及时查询、获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凭证。8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应留存每笔购物或送货凭证。二,入库查验和记录(一).外观查验1预包装食品的包装完整、清洁、无破损,标识与内容物一致。2冷冻食品无解冻后再次冷冻情形。3具有正常的感官性状。4食品标签标识符合相关要求。5食品在保质期内。(二).温度查验1查验期间,尽可能减少食品的温度变化。冷藏食品表面温度与标签标识的温度要求不得超过+3,冷冻食品表面温度不宜高于一9寸。2无具体要求且需冷冻或冷藏的食品,其温度可参考操作规范的相关温度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