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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管理,构建与集团公司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规章制度体系,切实保障全面依法治企,实现管理工作的规范高效运作,根据集团公司章程、“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及相关治理主体议事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集团公司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及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需要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性、持续适用性、权责对应的特定格式规范性文件,包括章程、准则、规定、规则、办法、预案、细则等。规章制度按适用范围,分为公司系统各单位普遍适用的规章制度、集团公司总部适用的规章制度、集团公司境外适用的规章制度。第三条技术规程、标准、大纲、
2、规范、定额、导则、指引、流程、规划、方案、通知、指导意见,专业验收、考核、评比、评分、资质认定,以及仅适用于某个部门或组织机构等较小范围的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作为其他规范性文件管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制度管理,即制度全生命周期管理,包括制度计划、起草、审核、发布、宣贯、培训、实施、监督检查、后评估、修订废止、清理优化等环节。第五条制度建设应坚持体系化、规范化、标准化的原则,切实做到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逐步实现管理制度化、制度流程化、流程表单化、表单信息化。第六条集团公司建立规章制度信息系统,实行制度在线管理。新颁发的制度通过规章制度信息系统实时向公司系统公布。第七条本
3、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系统各单位。第二章组织与职责分工第八条制度管理组织体系包括集团公司制度决策机构、制度管理统筹机构、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及制度主责部门。第九条集团公司党组会、董事会、董事长专题会、总经理办公会等是制度决策机构,按照相应职权审议批准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第十条集团公司设立规章制度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制度委员会),是制度管理统筹机构。集团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制度委员会主任,其他公司领导为副主任,总经理助理(总师)、副总师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制度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副主任可委托总经理助理、总师、副总师主持。重要会议全体成员参加,一般会议相
4、关成员参加。制度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一)审核集团公司规章制度草案,提出审核意见,并根据制度审批权限,对相关制度进行审批或提交相应制度决策机构审批;(二)审议批准集团公司制度建设年度计划及工作方案;(三)审议批准集团公司年度现行有效及废止规章制度目录;(四)审议各部门制度建设年度工作报告,对各部门制度建设情况进行通报;(五)研究集团公司制度建设重要事项和部署相关工作。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制度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企业管理与法律事务部(以下简称企法部),总部各部门负责相关制度建设工作的处室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筹备制度委员会会议,督促落实会议部署要求;(二)组织协调对集团公司规章制
5、度草案的预审,提出预审意见,提交制度委员会审核;(三)组织拟订集团公司制度建设年度计划及调整方案,提交制度委员会审议;(四)组织拟订集团公司年度现行有效及废止规章制度目录,提交制度委员会审议;(五)对各部门制度建设年度工作情况提出初步通报意见,提交制度委员会审议;(六)组织开展制度建设相关工作。第十二条集团公司企法部为制度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规章制度合法合规性、规范性、协调性等法律审核把关;(二)拟订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制度管理体系框架;(三)组织对重要制度进行宣贯,开展规章制度编制等专业知识培训;(四)组织定期清理优化规章制度;(五)监督检查重要制度执行实施情况;(六)指导监督
6、公司系统制度管理工作;(七)负责制度管理其他工作。第十三条总部各部门是职责范围内制度管理的主责部门,主要职责是:(一)拟订职责范围内制度建设年度计划及调整方案;(二)负责职责范围内各项制度的立项、论证、起草、征询意见、合规审查、审核、会签、发布等;(三)负责职责范围内制度的宣贯培训、组织实施,对制度日常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后评估、信息反馈等,并提出修订、废止意见或建议;(四)向制度委员会报告本部门制度建设年度工作情况;(五)协同其他部门对相关制度进行专业审核把关;(六)负责本部门制度管理其他工作。第十四条办公室(党组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相关制度履行公司决策会议的组织工作。信息部门
7、负责制度管理信息化支持应用的建设与维护。第十五条公司系统各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设立本单位的制度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明确制度管理归口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落实集团公司颁发的各项制度;(二)建立健全本单位现代化制度体系;(S)负责本单位制度全生命周期管理;(四)负责本单位制度信息化系统运行和维护;(五)定期评价本单位制度与集团公司制度的适应性,保持协调一致。第三章制度管理框架体系第十六条制度管理框架体系按照“三横三纵”的统一模式构建,“三横”由一级业务领域、二级业务领域和三级业务领域构成,“三纵”由基本制度、一般性制度和实施细则类制度构成,形成制度层级树状图和制度业务领域框架图,并根据管控体
8、制和职能变化及时进行动态调整。第十七条集团公司制度层级按照上下位关系,依次划分为基本制度、一般性制度和实施细则类制度。(一)基本制度:有关集团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决策机制等决策层面的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党组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长专题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等。(二)一般性制度:有关集团公司经营管理、保障监督等执行层面的制度,包括投资审核、经营决策、生产运营、企业管理、党政工团等方面的制度。(三)实施细则类制度:具体操作层面的制度。第十八条公司系统各单位可参照第十六条规定的制度管理框架体系,结合实际确定适用于本单位的制度管理体系。第四章制度计划、起草与
9、审批发布第十九条制度建设实行计划管理。每年1月底前,各部门应提出制度建设年度计划,填写制度建设年度计划表(见附1),提交制度委员会审议批准,列入集团公司制度建设年度计划,并下达执行。制度建设年度计划一经印发,应按期完成。确因工作需要在计划外增减调整制度项目的,主责部门应提出计划调整方案,填写制度计划调整申请表(见附2),提交制度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纳入制度建设年度计划进行统一管理。第二十条年度计划要求(一)必要性。计划应为集团公司改革发展和生产经营管理所必需,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文件依据,经过必要的立项论证;(二)精简科学。坚持立、改、废并举,严格控制制度数量。能够通过修订现行制度满足管理需要的,
10、优先采用修订方式。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应按照集团公司下达的制度建设年度计划组织制度起草工作,明确责任人及完成时间。对于业务、职责交叉的制度,应报请分管领导协调明确一个部门牵头起草。第二十二条在制度起草过程中,应充分征求各相关部门和直属单位、基层企业意见。对制度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必要时通过组织调研、召开讨论会、专题研究等方式进行专门论证,其中涉及的重要事项应请示分管领导,确保各方面意见协商一致,提高制度草案的质量。制度内容一般应包括总则、组织与职责分工、管理内容与程序、监督检查、附则等,构成要素可根据具体的制度内容特性作相应调整。起草制度应按照制度基本格式制度编制规范(见附3、4),达到基本标准。审批
11、事项或主要管理业务具有规范性程序的应附流程图(流程图编制规范见附5);涉及风险控制的应附风险控制矩阵(见附6)。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建立规范的制度委员会制度草案审核程序(见附7),按照“三表一流程”(主责部门制度征求意见及合规审查表、制度委员会办公室预审表、制度委员会审核表以及制度审核工作程序)建立制度审核工作机制,加强制度审核把关,提高制度质量。第二十四条制度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提交的制度草案进行预审,预审主要从合法合规性、规范性、协调性、程序性以及合理性、专业性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核。预审通过后,统一提交制度委员会进行审核。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如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
12、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制度,应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职工民主、公示及告知程序。制度主责部门应当妥善保存规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的原始凭证。第二十五条制度委员会对制度草案审核后,按制度层级及重要程度,提出审核意见。制度主责部门按照审核意见,形成制度草案送审稿,按照公司章程、“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及相关议事规则等规定,提交相应制度决策机构或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一)集团公司基本制度。根据制度审批权限,分为党建类基本制度和经营类基本制度。其中,党建类基本制度,由党组书记(或委托相关公司领导及其他领导人员)主持召开制度委员会会议进行审核后,提交党组会
13、审议/审批;经营类基本制度,由董事长/总经理(或委托相关公司领导及其他领导人员)主持召开制度委员会会议进行审核后,提交党组会前置研究,董事会审议/审批。(二)集团公司重要制度(包括重要的一般性制度和实施细则类制度)。根据制度审批权限,分为党建类重要制度和经营类重要制度。其中,党建类重要制度,由党组书记(或委托相关公司领导及其他领导人员)主持召开制度委员会会议进行审核后,提交党组会审批;经营类重要制度,由主管领导(或委托相关公司领导及其他领导人员)主持召开制度委员会会议进行审核后,除有关董事会运作的制度(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及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等)提交董事会审批外,其他制度提交董事长专题会
14、或总经理办公会审批。(三)其他制度。由集团公司制度委员会审批。属于党组规范性文件的制度,按照集团公司党组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批、报备等工作。上级文件对制度审批权限有明确要求的,按上级文件要求办理。对于新制定的制度或需要调整审批权限的制度,上级文件没有明确要求的,其审批流程一般应由制度委员会研究明确或提出相应建议。集团公司建立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审批权限清单,并根据公司决策制度体系优化及制度立改废情况,适时进行动态调整。集团公司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审批流程图见附8。第二十六条经审批的制度,由制度主责部门按照制度发布程序印发,并纳入规章制度信息系统统一编号。凡是属于制度类的发文,应当在
15、文号中统一加“制”字样,发文代字为“X制:纪检监察制度发文按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有关要求办理。制度起草、审核、发布中凡涉密事项,应按照集团公司保密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第二十七条公司系统各单位应规范本单位的制度审核发布程序,研究明确并及时调整需提交决策机构审批的制度名录。第五章制度执行与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制度颁发后,制度主责部门应及时做好制度宣贯、培训及解释工作,督促与制度实施相关的部门和岗位人员学习、掌握制度内容。第二十九条制度一经实施,必须严格执行,按照制度规定履行相关工作职责。集团公司制度颁发后,公司系统各单位应根据相关要求对有关制度进行必要的修订或制定实施细则。制度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应
16、向制度主责部门反馈;发现存在内容矛盾、管理空白、职责冲突、流程不畅、考核依据缺失等问题,应向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反馈。主责部门和制度归口管理部门接到反馈后,应认真调查研究,及时答复解释,必要时作出补充规定。第三十条各部门是制度监督检查的责任主体。在制度制修订过程中,应明确监督条款和责任追究规定,严格规范相关内容,使制度执行有据可查、有规可依,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各部门应明确本业务领域制度监督检查职责,开展经常性的制度监督检查工作,按照监督条款和责任追究相关规定,严格考核奖惩,及时纠正违反制度的情形,提高制度执行效力。将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基础性、必备性指标,纳入集团公司各项综合性检查和专项检查中,设置科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