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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零工市场管理办法为切实保障务工者、用工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零工劳务市场运营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一条:本处零工劳务市场提供以下务工服务:1、为有意愿提供劳务服务的人员办理求职登记;为用人单位或个人提供劳务信息。2、为用工、务工双方洽谈提供平台、场所、合同样本、薪资代管等、法律法规咨询等服务;3、与有关部门结合,为务工者开展就业前培训。4、向企业、单位介绍推荐用工劳务。第二条:本处零工劳务市场不得有以下行为:1、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末成年人介绍就业;2、不得为务工者提供、介绍法律、法规禁止其从事的职业;3、不得为没有身份证明的人员介绍就业;4、不得以暴力、胁迫或欺骗等手段
2、强迫用工、务工双方签订务工合同;5、不得向需要专业技能的岗位介绍没有专业资质的劳务人员。第三条:劳务人员进入零工市场须持本人身份证登记;用工人员需持本人身份证或用工单位介绍信登记。第四条:用工和务工双方应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公平交易。协商成交后到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用工手续。第五条:对违反以下规定的,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1、脱离市场从事零散务工交易活动的,责令停止活动,取缔务工登记;2、从事与劳务合同无关或超越规定范围务工的、不按规定收费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取缔务工登记。3、)以欺诈、暴力、诱惑、胁迫等手段进行务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移交相关部门处罚。4、劳务交易成交后应按合同保证服务质量,用户发现质量问题,劳务人员应主动予以解决或赔偿用户损失。对不予及时解决或赔偿的,市场管理办公室有权对其批评教育,并提出警告。情节严重的,取缔务工登记。5、对在市场内有欺行霸市、打架斗殴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用工单位或个人对劳务人员克扣工资或出现其他虐待行为的,劳动行政部门有权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