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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家用燃气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1抽样方法以随机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样品。每种产品抽取样品2台,其中1台作为检验样品,1台作为备用样品。2检验依据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1气密性GB1641020232热负荷GB1641020233燃烧工况离焰GB1641020234熄火GB1641020235回火GB1641020236燃烧噪声GB1641020237熄火噪声GB1641020238干烟气中Co浓度(室内型)GB1641020239温升一操作时手必须接触的部位GB164102023IO熄火保护装置一闭阀时间GB16410202311结构的一般要求燃气导
2、管GB16410202312燃烧器的熄火保护装置GB16410202313热效率GB307202014GB16410202314耐热冲击GB16410202315耐重力冲击GB164102023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3判定规则3.1依据标准GB164102023家用燃气灶具GB307202014家用燃气灶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