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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新区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平台管理制度为加强和规范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努力提高执法执勤车辆使用效率,确保执法执勤车辆合理使用和行车安全,特制定制度。一、适用范围(一)本制度适用于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本制度所称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执勤、监管、稽查、办案等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二)执法执勤用车分为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两类。一般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执法执勤公务的普通车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需要长期固定装载特殊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法执勤的车辆;(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遵循保障公务、经济实用、编制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二、配备条件(一)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遵循保障公务、经济实
2、用、编制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二)执法执勤用车与一般公务用车不得重复配备;(S)执法执勤用车严格配备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及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四)安装固定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由市车改办会同相关部门从严核定配三、使用管理(一)公安分局、城市管理执法大队执法执勤用车实行自建平台(参照区平台管理模式)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使用单位须建立健全各项使用管理制度,并建立执法执勤车辆日常管理台账、用车台账备查;(二)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立高新区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其他执勤执法用车统一纳入平台,由平台派驻到各
3、使用单位,签订高新区执法执勤用车派驻协议,使用单位建立执法执勤车辆日常管理台账、用车台账备查;(三)平台和各使用单位对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开展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四)执法执勤用车喷涂实行统一标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执勤用车已喷涂明显执法用车标识的维持原样,其他执法执勤用车按相关规定喷涂统一标识图案,尚未规定统一标识图案的部门,喷涂“执法”字样及监督电话“12345”作为过渡;(五)执法执勤用车统一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各使用单位须确保GPS正常使用;(六)平台车辆分为在编自用和在编租用两大类。在编自用车辆保险、日常维修、保养等由所属单位负责。在编租用车辆除保险外,日常维修、保养等由使用单位负责;四、经费管理(一)在编自用车辆由使用单位向区财政局申请经费预算;(二)在编租用车辆由平台向区财政局和使用单位出具抄告单,核定用车数量及租车费用,由使用单位向区财政局申请经费预算。五、其他(一)本制度由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