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学院委员会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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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职学院委员会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以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宣传管理办法的文件要求,为更好发挥新闻宣传工作在学院发展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实现新闻宣传工作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院新闻宣传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生动、全面、及时、讲究实效为原则,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弘扬主旋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服从大局,服务学院改革发展。第三条学院新闻宣传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互联

2、网管理等有关规定。第二章新闻宣传范围和形式第四条学院新闻宣传主要内容(一)上级领导参加我院有关会议和重要活动,视察、检查我院工作,以及有关重要批示的宣传报道;(二)学院学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宣传报道;(三)学院落实中央、省、市委关于高校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的宣传报道;(四)学院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有关高等教育的政策和规定的情况;(五)学院出台的重要政策、规章、重大措施和学院工作运行中的重要信息的发布;(六)学院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阶段性重点工作及重要观点、文章的宣传报道;(七)学院改革发展取得的重要成就、典型经验和先进个人的宣传报道;(八)学院各系、部、处、室

3、、中心等举办的各类活动等。第五条学院新闻宣传主要形式(一)通过学院校园网的管理、监督,努力发挥校园主流媒体的作用,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坚持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服务、为和谐校园建设服务、为高品位的校园文化建设服务;(二)围绕学院中心工作,结合实际宣传报道学院主要新闻,是进行内外交流的重要阵地;(三)学院广播站作为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及时传达上级以及学院的文件政策精神,活跃校园气氛,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四)邀请媒体记者来校采访,与媒体沟通,向新闻媒体发布、发送新闻信息等。第三章新闻宣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学院新闻宣传工作由党委领导,组织宣传部负责全院新闻宣传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4、,形成党政齐抓共管全院师生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第七条党委组织宣传部按新闻宣传职责,具体负责新闻宣传工作。第八条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核本单位所发布新闻、各类信息内容。同时指定一名宣传通讯员,负责部门活动或事件的撰稿及新闻信息采集工作,负责与组织宣传部对接。第四章新闻宣传管理第九条学院举行重要新闻发布活动,组织宣传部应根据新闻发布内容,拟定新闻发布计划,报请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新闻通稿由宣传部拟写,报领导审定;新闻发布会工作由宣传部负责,相关单位协助。学院的新闻发布活动要严格执行新闻宣传纪律,确保真实性和权威性,不得违反国家和学院有关保密规定。各单位不得自行组织新闻发布活动。第十条新闻媒体到学院进行

5、采访,应由组织宣传部审核同意,统一协调、安排。受访单位及受访人接到媒体采访要求,需注意核实记者身份,及时向组织宣传部通报,审核通过后方可接受采访。受访单位及个人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格遵守学院新闻宣传制度和保密制度。第十一条为适应新媒体宣传需要,学院鼓励各单位开通和使用工作相关的微信公众号、微信工作群、微博账号等新媒体工具。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工具应在组织宣传部备案。第十二条为保证组织宣传部了解和汇集全院新闻信息,及时、有效地开展新闻宣传工作,学院建立新闻报道制度。具体工作流程及要求如下:(一)采集及供稿:学院各个部门(单位)应负责本部门(单位)所组织、承办的活动或发生事件的撰稿、新闻信息的采集

6、工作,有条件的可自行录音、摄像、摄影,由宣传通讯员及时报送组织宣传部。学院重大活动、新闻事件及组织宣传部组织的活动,由承办部门或组织宣传部负责撰稿及新闻信息采集工作。(二)部门审核:各部门所撰稿件内容、图片信息等应经过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签字。(三)报送组织宣传部:各部门宣传通讯员应及时将本部门的新闻信息,通过办公自动化及纸质稿件向组织宣传部报送。报送时,注明稿件来源单位,撰稿人及审稿人。(四)组织宣传部审核并发布:组织宣传部收到新闻稿件后,应按照学院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制度予以严格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组织宣传部予以发布。学院重大活动的稿件应提交分管宣传工作的院领导,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五)整理存

7、档:组织宣传部负责所发布的新闻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存档工作。学院各部门要做好本部门新闻宣传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存档工作。第十四条各部门及群众团体、学生组织原则上不可自行印发校内新闻及信息刊物,如工作需要,则须上报组织宣传部审批备案。严禁任何单位、任何团体及个人在校内印制散发非法新闻出版物。第十五条各部门宣传材料(包括光盘、文字、照片材料等)具有保密内容的必须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外传;对外交流材料内容必须经由相关部门审查。第五章校园宣传环境管理第十六条凡是在校园内公共场所、道路、建筑物及各种设施或附着物上悬挂、张贴各类用途的标语、条幅、彩喷、海报及各类布展等实物展挂类宣传,均由组织宣传部监督管理。第十

8、七条各部门在校园户外悬挂条幅、标语、彩喷和海报,必须在计划悬挂日前3天,向组织宣传部提交书面申请。涉及学生活动的横幅、标语、彩喷和海报,由学生处提出审批意见,报组织宣传部审核备案。第十八条在校园内悬挂横幅,必须在批准的规定期限内悬挂于指定位置。各部门要各尽其责,对宣传品进行及时、有效的维护,在校园内所做的宣传要保持其整洁、美观、无破损、无残缺。悬挂期限届满或活动结束后一天内,按“谁悬挂,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组织宣传部、学生处、团委、保卫处、后勤管理处等部门督促清除,并对相关部门提出通报批评。第十九条在室内公共场所进行的宣传,必须遵守相应场所关于借用、维护、布置、安全等方面的

9、规定,所有会标、会议用品要在活动结束当日拆除清理,恢复场所原貌,以便日后使用。第六章突发事件新闻宣传机制第二十条进一步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加强舆论引导,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应变处理能力。第二十一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突发事件报道的统一管理。突发事件的报道,由学院党委统一领导,组织宣传部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突发事件所涉及到的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自行向外提供发布消息。第七章奖励及惩罚第二十三条对在新闻宣传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学院适时进行表彰奖励。对在对外宣传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与个人,学院根据对外新闻宣传作品登载媒体的级别、版面体裁、字数,给予一定的奖励。第二十四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发布新闻或超越新闻发布范围、未经授权以学院名义或公职身份发布新闻、发布未经核实或虚假新闻、泄密等违反本管理办法,给学院声誉造成损失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及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中如有条款与国家相关法律相抵触,以国家法律为准。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学院党委组织宣传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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