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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修订版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非煤矿山企业及其所属非煤矿山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非煤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企业、采掘施工企业。非煤矿山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以及砖瓦用粘土、地热、矿泉水等其他矿山。第三条非煤矿山应当以独立生产系统为单位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非煤矿山上一级法人企业也应当申请办理安
2、全生产许可证。第四条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坚持企业申请、省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第五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省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实施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不得委托下放。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六条非煤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
3、产条件:(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管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演练、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安全生产奖惩等安全规章制度和各工种操作规程;(二)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按不少于从业人数的百分之一配备,其中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管理工作;(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四)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并经考试合格;(五)配备具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六)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A)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第七条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二
5、)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四)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中规定的淘汰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五)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六)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七)至少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各1人;(A)有符合实际的现状图纸:地形地质图、采剥工程年末图、采场边坡工程平面及剖面图、采场最终境界图、排土场年末图、排土
6、场工程平面及剖面图、供配电系统图、采空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防排水系统图;(九)露天采场最终边坡的台阶坡面角和边坡角符合最终边坡设计要求;边坡现状高度在200米以上的进行在线监测;(十)有遭遇洪水危险的露天矿山设置专用的防排水设施;(十一)排土场的总边坡角和堆置高度符合设计要求;有可靠的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以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现状堆置高度在200米以上的排土场进行边坡在线监测。第八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地方有
7、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四)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中规定的淘汰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五)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六)每个地下矿山独立生产系统(不含外包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不少于3人;配备最大下井人数110%以上数量的自救器;(七)每个独立生产系统配备专职的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设立生产技术管理机构,至少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测量、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
8、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各1人;(A)有符合实际的现状图纸:矿区地形地质图和水文地质图(含平面和剖面)、开拓系统图、中段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上和井下对照图、压风供水和排水系统图、通信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相邻采区或矿山与本矿山空间位置关系图等;(九)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相互独立、间距不小于30米、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矿体一翼走向长度超过1000米时,此翼应有安全出口;每个生产水平或中段至少应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应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作为应急安全出口的竖井应设应急提升设施或者梯子间;(十)矿井(竖井、斜井、平碉等)井口的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水文地质类型
9、为中等及以上的矿山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门的探放水队伍、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采用物探、钻探等方法进行探放水;(十一)人员提升系统、矿井主要排水系统的负荷应作为一级负荷,由双重电源供电,任一电源的容量应至少满足矿山全部一级负荷电力需求;(十二)提升运输系统有防过卷、防跑车、防坠等安全保护装置,提升运输设备设施应当有定期检验报告;(十三)采用机械通风,主要通风机应设置风压传感器,主要通风机、辅助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安装开停传感器;机械通风系统的风速、风量、风质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十四)建立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系统,开采深度800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立在线地压监测系
10、统,并保证各系统正常运行和联网监控。第九条尾矿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三)新建、改建、扩建和回采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四)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五)三等及以上尾矿库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应不少于4人,四等、五等尾矿库应不少于2人;(六)配备水利、土木或者选矿(矿物加工)等尾矿库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
11、称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三等及以上尾矿库专职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四等、五等尾矿库专职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1人;(七)尾矿库初期坝和堆积坝坝体参数符合设计要求;(A)尾矿库建有完善的排洪系统,排洪能力满足设计要求;(九)尾矿库建立在线安全监测系统,且其监测信息接入全国尾矿库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第十条采掘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矿山工程施工资质,并在其资质范围内承包工程;(二)所辖地下矿山项目部均至少配备采矿、地质、测量、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各1人;所辖露天矿山项目部均至少配备采矿、地质、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各
12、1人;项目部负责人和专职技术人员具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三)所辖项目部均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按不少于从业人数的百分之一配备且不少于3人;(四)为所辖项目部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第十一条非煤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所属各独立生产系统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四)主要负责人、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负
13、责人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目录清单;(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管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演练、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安全生产奖惩等安全规章制度和各工种操作规程;(六)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任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新任职的,应当在6个月之内经考核合格)及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明材料复印件;(A)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九)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14、标准、发放清单;(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十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证明,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第十二条露天矿山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四)主要负责人(矿长)、各分管负责人(总工程师、副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目录清单;(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管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
15、查治理、应急预案演练、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安全生产奖惩等安全规章制度和各工种操作规程;(六)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任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新任职的,应当在6个月之内经考核合格)及专业技术人员学历或职称证明材料复印件;(A)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九)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十一)使用的涉及人身安全设备的定期检测检验报告,纳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设备的证明文件;(十二)生产安全事故
16、应急预案备案证明,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十三)矿山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第十三条地下矿山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四)主要负责人(矿长)、各分管负责人(总工程师、副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目录清单;(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管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演练、安全生产档案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