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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人社基层公共服务协理岗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人社基层公共服务各项工作的决策要求,积极完善各镇(街道)人社业务经办机制,加强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协理员(以下简称“协理员”)队伍管理,结合作风效能建设,着力提升服务水平和工作效能,为进一步推动区、镇(街道)、村(社区)人社基层服务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协理员,是指依照一定程序招聘录用的、以政府购买的形式专门从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非正式编制工作人员。第二章协理员工作职责和服务规范第三条主要工作职责:1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开展政策法规宣传和咨询;2 .负责辖区范围内城乡人
2、力资源调查和统计工作,掌握各类人员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基础信息台账,实行动态跟踪管理服务,按季做好人力资源信息系统的动态更新维护;3 .对辖区内登记失业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并提供有针对性的个性化服务;4 .收集、发布就业信息,开展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等相关就业服务;5 .根据辖区范围内各类人员培训需求和就业愿望,有针对性地组织和推荐城乡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创业培训;6 .掌握辖区内用人单位用工、缺工的基本情况,定期开展企业用工需求调查,协助开发公益性岗位;7,掌握辖区内有创业意愿和已创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受理创业贷款、创业补贴的申请,并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协助贷款回收,并提供相关创
3、业服务;8 .对就业援助对象开展调查摸底,进行日常动态管理,提供上门入户走访服务和针对性帮扶措施,登记援助帮扶情况;9 .调查核实就业困难人员基本信息,做好初审上报工作,协助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落实;10 .协助做好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参保工作及被征地农民的后续管理服务工作;11 .协助做好各项社会保险待遇领取对象的生存状况认定工作;12 .协助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13 .做好辖区范围内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14 .按时上报各类报表并完成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四条主要服务规范:1文明优质服务:挂牌上岗、仪表整洁、语言文
4、明、热情周到、诚信高效;2 .公开透明服务:服务项目、服务流程、规章制度、投诉电话公示上墙;3 .责任承诺服务:实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4 .重点帮扶服务:对困难群体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专人负责重点跟踪帮扶服务。第三章协理员的招录第五条招聘录用协理员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第六条招聘录用协理员向困难家庭、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倾斜。第七条招聘录用协理员全过程接受纪委监察部门监督管理,并向社会发布公告及公示。1招录前用人单位报送实施方案,需包括以下内容:(1)情况说明:告知申请招聘的理由、目的、人数、现状、储备库等情况;(2)各镇(街道)政府会议(主任
5、会议)或党(工)委会讨论情况;(3)招录程序说明及储备库的使用等情况;(4)提供附件:备案表。2 .招录结束须上报区人社局备案,并加盖单位公章。3 .用人单位应及时报送加盖公章的人员增减表、储备库名单及放弃录用说明等相关材料。第八条局系统协理员由区人社局统一招聘录用。第九条镇(街道)、村(社区)协理员招录,报区人社局批准备案,由各镇(街道)组织人事部门按统一程序招录或区人社局统一招录。第十条用人单位可建立协理员招录替补机制,替补有效期不超过2年。第十一条录用人员应参加用人单位岗前培训,经培训合格后安排上岗。第四章协理员的管理与考核第十二条按照“谁用工、谁管理”“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
6、须负责协理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十三条各业务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工作,负责协理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加强业务经办风险防控,指导和督促各镇(街道)不断提升协理员履职能力和业务经办水平。第十四条协理员的使用采取劳务派遣方式,由实际用人单位与区政府确定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协理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第十五条协理员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第十六条区人社局会同区相关业务部门、实际用人单位协调协理员的调配、培训、年度考核管理等工作。第十七条协理员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和合同期考核。1 .日常考核为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任务以及在岗工作表现的经常
7、性考核。年度考核以日常考核为基础,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2 .合同期考核以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为依据,一般在合同期结束前一个月内完成。合同期为一年的,年度考核即为合同期考核。第十八条年度考核和合同期考核以民主测评结果和综合考核得分,确定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以此作为续聘、奖惩、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重要依据,并予以发放绩效考核奖。绩效考核奖每人每月平均标准IOO元。1“优秀”等次,按照平均标准的120%发放,同时通报表扬;2.“良好”等次,按平均标准发放;3,“基本合格”等次,按平均标准的50%发放,同时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两次被确定基本合格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4.
8、“不合格”等次,不予发放考核奖,并取消协理员资格,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九条协理员年度考核,按照不超过全区协理员总数15%的比例,确定区年度优秀协理员名单。第二十条协理员的日常请销假制度、劳动纪律按用人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如发现协理员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以及司法处理的,镇(街道)应当及时与区人社局沟通,协商处理相关人员聘用问题。第五章其他第二十一条各镇(街道)、村(社区)实行统一平台建设,整合相关资源,发挥基层平台效益。区、镇两级财政每年各安排2000元作为基层平台建设及运行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各镇(街道)、村(社区)可根据协理员实际工作需要,在严格考核工作量和工作业绩的基础上,从平台建设及运行经费中对协理员予以适当补贴:1 ,各镇(街道)、村(社区)协理员参加跨镇(街道)相关活动,无法按时就餐的,凭相关证明按各镇(街道)午餐补贴标准予以补贴;2 .因业务需要进行走访活动,凭相关证明按各镇(街道)午餐补贴标准予以补贴;3 .协理员因工作需要通过电话、网络等进行业务宣传,一对一服务等产生通讯费用的,按照每人每月50元标准进行补贴。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做好资金筹集工作,加强协理员专项工作经费的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