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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办法合集五篇【公布单位】80616【公布文号】【公布日期】1995-11-25【生效日期】1996-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1995年11月1日XX省XX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5年11月25日XX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内容第三章监督的方式与程序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权,保证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保证全
2、国、省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贯彻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宪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与XX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与工作监督;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实施法律监督;对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实施监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
3、使监督权的基本的组织形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处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日常工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监督工作。第三条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进行;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职权;实事求是,注重效率。必要时向社会公布监督结果。第四条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是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权力机关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被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务必同意监督。第二章监督内容第五条第五条法律监督的要紧内容:(一)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
4、(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是否违反司法程序,是否拒绝受理依法当受理的案件、扩大案件管辖权、超时限办案、超期羁押,是否侵犯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是否违背事实与法律规定;(三)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是否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四)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或者者罢免、撤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是否有违法行为;(五)市人民政府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执法活动中是否有其他违法行为。第六条第六条工作监督的要紧内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与市
5、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法规与作出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二)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社会进展计划与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三)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科学、教育、文化、计划生育、环境保护、体育、卫生、司法、民政、民族、宗教、侨务等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四)建议、批判与意见的办理情况,与申诉、控告与检举的处理情况;(五)其他关系人民切身利益并为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第七条第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要紧内容:(一)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行为;(二)违反廉政规定的严重腐败行为;(三)渎职、失职与滥用职权
6、的行为;(四)重大决策的失误;(五)因严重官僚主义行为造成重大缺失的。第八条第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职务情况。第三章监督的方式与程序第九条第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分别不一致情况,采取下列方式:(一)听取与审议工作报告;(二)审查规范性文件;(三)开展视察;(四)组织执法检查;(五)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述职;(六)组织评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评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七)督促办理建议、批判与意见;()受理申诉
7、、控告与检举;(九)重特大案件呈报备案;(十)进行询问与质询;(十一)组织对特定问题调查;(十二)提出罢免与撤职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与实际需要,能够依法使用其他有效的监督方式。第十条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人民检察院应及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下列重大事项:(-)经批准的国民经济与社会进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与较大的调整与变更情况;(二)改革、开放方面的重大决策及事实上施方案;(三)本级决算草案;(四)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情况;(五)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六)列为市级及市级以上的重点基本建设项目与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投资与建设情况;(七)经批准的城市
8、总体规划的执行与调整情况;(A)民族宗教事务管理的重大措施;(九)保护社会稳固、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开展社会治安专项治理的重大措施;(十)发生重大灾害与重大事故及处理情况;(十一)对危害严重,影响重大的案件的检察、审判情况;(十二)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需要限制人身自由的;(十三)同国外缔结友好城市关系情况;(十四)授予本市公民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地方荣誉称号;(十五)设立永久性纪念物与纪念日;(十六)对人民群众生活有重大影响与其他有必要提请报告的事项。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
9、名能够提议常务委员会听取工作报告;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人民检察院能够提请常务委员会听取工作报告。前款提议与提请听取的工作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的工作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于会议举行前三十日通知有关机关。有关机关须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十日将工作报告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常务委员会临时决定听取的工作报告,不适用前两款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后,由分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进行审议。主任会议能够将工作报告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第十四
10、条第十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的工作报告,报告机关的负责人务必到会报告,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工作报告未获常务委员会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的,报告机关应在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上重新报告。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能够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决定或者提出审议意见。有关机关对决议、决定应当认真执行,对提出的审议意见应当认真办理。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与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能够听取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有关情况汇报。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对本市地方性法规在应用中所作的解释;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
11、章,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通告;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与其他关于审判、检察工作的政策性规定、决定;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均须在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的规范性文件,应责成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在收到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部门发现有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应及时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第二十
12、条第二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违法的规范性文件,视违法程度发出法律监督书,责成制定机关自行纠正或者作出予以撤销的处理决定。法律监督书应载明违法文件的名称与要求纠正的内容、理由、时限等。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有关机关对法律监督书的规定应严格执行,并应在限期内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处理结果。有不一致意见,应在接到法律监督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报告。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能够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视察。也能够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上述机关及其部门进行视察。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能够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本委员会职权范围
13、内有关的工作进行视察,并能够就视察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批判与意见。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视察时,被视察单位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如实报告工作,提供有关情况与材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视察中发现的问题能够作出决定或者决议。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法律、法规与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贯彻实施的情况,能够组织执法检查。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对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法律、法规与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贯彻实施的情况,能够组织执法检查。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在同意
14、任命前务必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任职报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凡是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市人民政府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在任职期间要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述职报告。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述职报告通常以书面形式进行。述职人员应在任职的第二年与第四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呈报一份述职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也能够有选择地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听取述职报告。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适时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选择地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与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述
15、职人员的工作进行评议。第三十条第三十条评议可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进行,也可召开专门会议进行评议。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执法检查与评议应组织执法检查组与评议组。执法检查组与评议组有权查阅或者调阅有关案卷、材料,掌握法律、法规实施的真实情况与存在的问题。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支持执法检查组与评议组的工作,提供真实情况。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组、评议组的执法检查报告与评议报告,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列入会议议程。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的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列入会议议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与评议所提出的整改意见,由主任会议以书面形式交受检或者受评机关办理。受检或者受评机关应在六个月内将改进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受检、受评机关与受评人员在限定时间内未能改进工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执法中特别重大的违法案件,常务委员会能够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并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判与意见应及时转交有关机关办理,有关机关务必认真研究,及时处理,答复市人民代表大会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