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纠纷案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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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内容摘要。农村土地问题纠纷已成为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本文根据笔者所在法院近几年受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情况,分析笔者所在地区这类案件的类型特点及问题成因,探讨审理实务中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与一些具体问题,并结合一些案例提出了几点思考与体会。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案件与日俱增,案件类型也日益复杂。农地承包合同纠纷已成为三大涉农案件(其余两类为农村税费纠纷与农村征地纠纷)之首。在这些纠纷的背后交糅着

2、各类利益冲突与传统观念与现代文明的碰撞,农村土地问题纠纷已成为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理性思考有关土地承包纠纷问题,认真总结这类案件的审判经验,关于保护农民根本利益、稳固农村社区、构建与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根据笔者所在法院近几年受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情况,分析笔者所在地区这类案件的类型特点及问题成因,探讨审理实务中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与一些具体问题,并根据一些案例提出了几点思考与体会。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1、案件总量明显增加。笔者所在法院近几年受理的案件统计显示,2004年我院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4件,2005年受理18件

3、,2006年仅15月就已受理23件。农村土地承包案件在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重也逐年增大。2、集体诉讼与类似诉讼增多。由于村社组织将集体土地承包给他人后引发纠纷,村民起诉,要求确认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将承包地收回重新发包。此类案件往往原告众多,而且容易引发群体上访,法院审理难度大。本院2005年受理了XX县区狮滩镇任家村3社78户农户诉被告李隆富、任家村3社的纠纷后,2006年又分别受理了任家村1社97户农户诉被告李隆富、任家村1社与任家村5社97户农户诉被告李隆富、任家村5社两起同类型案件。此外,2006年2月,我院第一人民法庭受理了云门镇太平村3个社、吉福村5个社、任沟村1个社与水碓村1个社

4、分别诉重庆万寿生物医药开发有限公司共10起相同类型的案件。这类纠纷要紧反映在家庭承包以外的其他方式的土地承包中。3、村社当被告的多。尽管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既有农户之间的纠纷,也有村组起诉村民或者农户的,但目前村组当被告的案件较多。2005年我院受理的18件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村社当被告的就有6件,比例高达的33%o村社当被告或者因发包土地过程中单方提高承包费标准,或者因一地多包,或者因收回村民土地,或者因农户转让承包经营权后另行发包。其中,既有剥夺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土地经营权的违法行为,也有执行当地政策与依约履行承包合同的“合法”行为。4、征地或者租地补偿费用纠纷增多。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

5、,紧靠城镇的土地被大量征用,征地补偿费如何公平、公正地分配,成为农民密切关心的问题,伴随着征地款而引发的分配收益纠纷日益突出。同时,很多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表面看,可能是诉请继续履行承包合同,或者者请求返回承包经营权,但事实上质是请求分配因土地被征用或者租用而产生的各类补偿费。因笔者所在法院辖区自然资源丰富,近年来,随着辖区内草街水利枢纽工程、富金坝水电站、西师育才学院、与一些中小型水泥厂、矿石场的兴建,大量纠纷因征地补偿费或者租地费分配引发。往常因种地无利可图而漠视甚至放弃土地经营权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在利益的驱动下突然也对其经营权珍视起来。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要紧类型本院受理的农村

6、土地承包纠纷,要紧是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大致有下列几类:1、确认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要紧是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出生、死亡、婚嫁、农转非、参加工作等变更引起的纠纷。包含:(1)没有取得承包地的,是否有土地承包经营权;(2)结婚后,户口未迁出,是否应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3)死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随承包地存在;(4)取得承包地后,因升学、进城等,户口也迁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随承包地存在;(5)自动放弃承包地,进城经商务工办企业,但户口仍在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存在。2、经营权流转纠纷。由于国家“三农”优惠政策的出台,农村土地越来越俏。因往常农村土地流转手续不完备、不配套,土地流转

7、行为不规范而引发的土地承包纠纷频频发生。一是转包转让型纠纷。税改前,种田效益不高,一些农户将土地让给他人承包,其税费也相应地由同意者承担。现在不仅土地税费全免,而且国家还倒补贴,原承包户主张转包要求被转让户退还其承包地,接收户主张转让不愿退,因此双方发生纠纷。二是代耕代种型纠纷。往常很多农民弃田荒地,外出务工经商,又不承担税费与提留等。村干部为不使税费落空,让其他农户代耕代种,代耕代种农户又履行了税费义务,且税改时这些耕地面积又纳入了代耕代种农户的计税面积。现在原承包户回来了,找代耕户或者村组集体要求收回自己的承包地,双方发生纠纷。3、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前文已经提到,随着城市开发建设的加快与

8、城乡建设的迅猛进展,征地或者租地补偿费用纠纷逐年增多。需要说明的是,这类纠纷不但包含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各类补偿费纠纷,也包含原土地承包者请求土地实际耕种者返回已经领取的土地补偿费纠纷,还包含表面上诉请返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质上因返还土地不能而希望返回土地补偿费的纠纷。前两者案件是单纯的给付之诉,后者则需要先确定原告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其承包经营权是否遭到侵害。4、承包合同纠纷。一是因承包方违约引发的纠纷。包含在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拖欠承包费与承包人随意变更土地使用方式等。其中前者占此类纠纷的绝大多数,承包人有的是由于对发包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方面有意见,有的是合

9、同对承包费交纳的期限约定不明,有的是由于经营不善,有的是有意不交纳承包费。二是因发包方违约引发的纠纷。如在农业承包合同期限中,发包方将农民的承包地随意收回。这类纠纷既有违约,也包含了侵权。三是因承包合同损害了合同外第三人利益而被请求确认其无效。如本文开头提到的“李隆富”系列案件。5、经营权侵权纠纷。(1)违法收回“农转非”承包地。农户进入小城镇落户后,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其土地。(2)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时对妇女实行有别于男子的歧视性土地承包政策;承包期内强制收回出嫁女承包地。(3)强迫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基层政府为搞退耕还林等政绩工程,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土地承

10、包经营权,强制收回农民承包地,由村社组织出面进行其他方式的承包。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成因1、历史原因造成我国农村土地现状比较乱,是纠纷产生的历史性根源。建国以来,我国土地政策多经变化,一直处于一种多变的不稳固状态。短短的50余年,历经了农民土地所有制与土地集体所有制两个大的阶段,导致了农村土地产权关系大混乱。建国伊始的土地改革运动,实现了中国农民梦寐以求的“耕者有其田”,从而确立了农民土地所有制,接下来是互助组运动,1953年开始初级合作社运动,农民的土地入股进行集体经营,1956年上升到高级合作社,剥夺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随后在全国确立了人民公社制度。直到改革开放,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

11、任制,采取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制度,成为了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演变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实现了“集体公有,农户经营”。但是由于经营权范围的限制与“政农不分”的中国特色,实施过程中农民的自主经营权受到严重限制。历史的原因造成了我国农村土地现状的混乱局面。2、法律与政策衔接不协调,是纠纷产生的法制性根源。从1983年1月中共中央关于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出台,到2003年3月中华人民共与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下列简称土地承包法)、200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列简称2005法释6号)的实施,历经20余年的进展过程中,我国对农业土地承包经营中

12、产生纠纷的解决,走过了要紧依靠政策调整到以政策调整为主、法律调整为补充,再到政策调整与法律调整并重直到目前要紧依靠法律调整的历程。法律、政策的多变性与灵活性与土地变动缓慢的过程性、滞后性产生矛盾。比如我国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曾经推广过“两田制”,而在这种制度被国家认定不利于土地的长期利用之后,很多地区却还在积极的继续施行,与国家政策与法律脱节。此外,地方执行政策、乡规民约与中央政策的不协调,更在实践中播下了矛盾的种子。比如,在XX县区,为“完善土地承包与搞活土地承包经营使用权”,合委发(1994)43号、合委办发(1994)50号与合农委发(1994)28号文与XX县区辖区内所有第二轮

13、承包的土地使用权证上,规定了“农转非”、外嫁女、摞荒等情形下,发包方有权收回土地。而这种做法,早已为国发(1992)52号所禁止。尽管农村土地承包法与2005法释6号,扩大了农民的土地处分权,土地承包最低30年不变,但是由于历史的、政策的原因,使得法律与现实脱节,使良好的法律政策无法实际良性运行。由于没有根据国家法律、中央政策的改变对土地政策及时调整,违法收回农民土地等土地纠纷大量产生。XX县区草街镇大庙村书记的话道出了其中的尴尬与无奈,“我们严格按照政府的规定办事,(收回“农转非”、外嫁女、摞荒农民的土地)即便错,也是政府的错。”3、农民利益分化是纠纷产生的结构性根源。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

14、不断深入,国家与政府在逐步加大对农业的各项投资建设,涉及农村与农业的政策也逐步向着农民利益倾斜,因此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农村土地的增值成为必定。然而我国人地矛盾十分突出,因此纠纷产生就有其不可避免的结构性因素。这几年土地承包价格上涨十分明显,前几年一亩地承包价格是几十元甚至十几元、几元,现在涨到了每亩几百元,土地发包初期没有提出异议或者进行荒地开发时没有提出异议,后来经开发土地状况变好或者种植的农产品价格上涨,土地承包者获得了较大利益,土地所有的村集体组织成员,因利益驱动心理不平衡产生纠纷。4、地方政府职能错位是纠纷产生的体制性根源。在社会转型期,政府职能错位、行为失范的现象时有发生。在政府与农

15、民的关系上,表现为:(1)有些基层政府行为不规范,对农民的自主经营权干预过多,时有越权处理农村的具体承包合同,对山林、池塘水库等承包合同的干涉尤为突出,甚至为搞政绩工程,强迫农民退出其生存的土地,占用大量的耕地与农田,侵害农民的土地利益;(2)有些乡镇政府工作不到位,缺乏必要的村、镇干部行政规范指导,造成农村承包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与土地使用证书的发放与管理中不必要的失误,导致纠纷的产生。5、基层组织社会操纵力弱化是纠纷产生的社会性根源。社会转型期使人情社会逐步走向理性社会,由对人的依靠逐步走向了对物的依靠,人的组织认同感、归属感逐步淡化,基层组织的社会操纵力明显弱化。这一点在农村表现得尤为突出,

16、乡村基层组织自律不严,民主法制意识淡薄,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经常发生,对群众的号召力、凝聚力与说服力大大减弱。从调查的情况看,许多土地使用权流转、农地征用、及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纠纷,均由于村基层组织实施的重大决策没有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运作,没有召开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方式进行民主决议,损害了农民民主权利与财产权利而引起。群众的利益一旦受到损害,在本地区本组织内难以解决或者无法解决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已成为人们的普遍性选择。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的要紧问题及法律适用从当前存在的法律规范来看,涉及内容较多,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与中央不一致时期的农村政策,另外,村民组织法、土地法、农业法、继承法、担保法、婚姻法等规范也时有涉及。如何在司法裁判中适用好有关的规范,解决好溯及力问题,以厘清在合同签订、履行、效力认定、行为合法或者合理、纠纷解决等方面的司法确认问题,确保纠纷的合懂得决是我们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本着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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